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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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11時25分)次長好。首先,我要先跟次長及副署長報告一個好消息,盧彥勳網球學校已經確定要落腳在臺南長榮大學,而且他上個禮拜六已經正式和長榮大學簽署合作備忘錄(MOU),即將要開幕了。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去年11月盧彥勳來找我,他說他想要成立一所網球學院,主要的目的是要培育臺灣優秀的選手。盧彥勳身為臺灣網球一哥,他更五度的為臺灣披上奧運戰袍,所以他退休後仍願意為臺灣奉獻他的才華和經驗來培育下一代的職業選手,對我來說,這一定是要全力相挺的。當時他和我講完他的需求後,我馬上就想到臺南長榮大學非常適合,因為長榮大學也有網球場地,交通方便,離高鐵站又很近,加上臺南的天氣又很好,而且李泳龍校長也願意全力支持,所以我覺得在那邊成立網球學院非常合適,於是我就協助他去接洽長榮大學,我們也馬上率隊到長榮大學去拜訪,讓盧彥勳和他的哥哥可以跟長榮大學的團隊來洽談。
當然,這中間體育署也幫了很多忙,所以上個禮拜六這所網球學校終於成立了,也正式的簽署MOU。我在這裡跟大家報告這個好消息,首先還是要先感謝體育署在這中間的協助,因為這一路走來確實很不簡單,根據盧彥勳和他哥哥跟我們說的,其實他們2位為了籌備這所網球學校已經奔波三、四年了,他是去年11月找上我的,可見得之前他走了很多冤枉路、也努力了很多,聽說他一開始是找內湖網球中心,這好像也是體育署建議他的;他也問過中正大學,但一直都沒有找到合適的地方。他們一路碰壁,甚至想要放棄,最後是輾轉透過我才找到長榮大學,終於塵埃落定。我覺得這所網球學校的籌備,當然,這對他們講來不只場地難找,連經費也是我跟體育署一起集思廣義、東拼西湊才找到申請的方式。我PPT秀出來的這個就是所謂的「臺灣網球三二計畫」,為什麼叫「三二計畫」?這是盧彥勳自己命名的,目的就是為了培育臺灣下一代的網球選手能夠超越盧彥勳世界排名最高第33名,所以他命名為「三二計畫」,就是要超過第33名。
其實這個「三二計畫」很有前瞻性,當然初期的場地費是政府幫忙的,盧彥勳團隊是協助培訓,但是日後只要成功的培育出優秀的職業選手,這些職業選手就要回饋這所網球學校,讓這所網球學校可以永續的發展,這所網球學校最後還是要自負盈虧,再藉由職業選手的回饋來讓這所網球學校可以永續的發展。我必須要強調,有優秀的退役選手願意這樣子出力是我們的榮幸,體育署能夠做的應該還有很多,我們應該要有一套制度讓體育署可以和退役的選手合作,不要讓這樣充滿美麗夢想的計畫四處碰壁,讓他們多走了二、三年的冤枉路。
其實我查過了,體育署對於優秀的退役選手有一個「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可是如果你細看這個辦法,其實認真的講、我講重點就好,包括輔導擔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是職業訓練,包括提供青年創業貸款等等,如果我們講白話一點,像盧彥勳這麼優秀的選手,如果他想要去學校當教練,我想一定是一大堆學校搶著要他,根本不用我們輔導他。而且話說回來,職業訓練和青創貸款一般人都可以去勞動部申請,所以從這個辦法裡根本看不出體育署對優秀的退役選手有優待的意思,就是看起來你們並沒有太大的心意。而且這個「績優運動選手」是有資格限制的,就是必須取得奧運參賽資格或是亞運前三名,並不是隨便一個人就可以符合這個就業輔導辦法,所以我覺得,如果我們真的有意要培育下一代的新秀,那這個就業輔導辦法應該要再修正。我相信,像盧彥勳這樣的例子未來還是會有,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主動的來關心和提供他們專案的協助?這個問題是不是可以請次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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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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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謝謝委員。其實「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一、二年前我們才剛修正過,當時的重點是擺在第六款,就是輔導他們擔任國訓中心的運動教練,因為配合亞奧運,每4年就會有100位的退役選手被輔導到國訓中心擔任運動教練。至於委員剛剛提到的,就是像盧彥勳這樣的個案,他退役後還是願意繼續的在運動領域裡培養後進的人才,確實,目前相關輔導辦法的這六款似乎沒有包含這個部分,但剛好現在有盧彥勳這個個案,所以我們會配合這個個案再來檢討一下這個辦法,我們也希望「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能夠再更寬廣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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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好,次長,謝謝。接下來我要跟你探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三讀通過後的程序,我們很高興去年、也就是上個會期大家一起見證了第二十六條之二通過的里程碑,只是條例通過至今,我們還是沒有看到教育部有公布相關的執法,因為我們都很清楚,第二十六條之二三讀通過後,企業捐贈就可以抵稅150%,這可以為運動產業注入更多的活水,所以我想要請問次長,相關的子法你們預計什麼時候可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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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一下,這個子法草案這個月我們已經對外預告,而且預告的時間也已經結束了,目前預定4月份部內法規會和部務會議就會通過,希望5月底前能夠跟財政部會銜來發布這個子法,6、7月能夠受理受贈端提據年度經營計畫和經費需求的申請,同時核定與公告受贈端可以接受捐贈金額的上限,8月底前可以受理營利事業的捐贈申請,目前我們正按照這個進度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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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好,次長,因為之前本辦曾經詢問過體育署的同仁,就如同剛才次長所回答的,日程差不多就是這樣,像5月底前會和財政部會銜發布這個子法,然後這個子法發布後,包括6月底要受理受贈端提據年度經營計畫書,7月底可以核定與公告受贈端可接受捐贈金額的上限,8月底可以受理營利事業的捐贈申請,這就如同剛才次長你所談的,可是目前這個規劃只限定職業運動和業餘運動業,可能就是職籃、職棒,或者所謂的企業聯賽。可是這個法通過之後,本辦已經接到很多電話詢問,一直來詢問,特別是跟運動相關的團體,他們以為他們可能可以適用第二十六條之二,所以我覺得體育署是不是在這部分要做一些宣傳,很多一般的運動協會也以為他們可以適用。其實我們知道當初通過這個法,是要對運動產業有助益,重點在運動產業,可以捐贈的對象其實就是職業運動跟所謂的業餘運動,可是業餘運動是比較大型的企業聯賽。我想可能就是加強說明和宣導這部分,要請體育署多幫忙。
再來就是規劃期程不要再拖,務必準時實施。我想這兩點請求,再請體育署來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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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好,我們會配合來辦理。期程的部分,我們會來掌握,同時也會加強宣導和說明。謝謝林委員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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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好,謝謝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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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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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等一下在賴品妤委員質詢完之後,會處理臨時提案。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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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2-6
speakers ["林奕華","鄭正鈐","張廖萬堅","黃國書","陳秀寳","王婉諭","吳怡玎","高金素梅","吳思瑤","萬美玲","林宜瑾","何欣純","范雲","賴品妤","游毓蘭","陳椒華","洪孟楷","高虹安","楊瓊瓔","高嘉瑜","邱顯智","湯蕙禎","莊競程","賴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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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31"]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教育部首長率體育署、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列席就「國家培訓、儲訓選手與教練之津貼、薪資 待遇之檢討及運動科學應用現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52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