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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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3時17分)次長好。次長,我想請教,網球協會劉中興擔任秘書長超過10年,直到2020年因為人頭灌票被判刑才卸任。事實上,棒、網、羽、泳等四大協會的高層互灌人頭,為了鞏固各自協會理監事改選的主導權,結果協會間各自蒐集人頭,交換民眾的個資,互灌人頭票,因此而被判刑,當時體育署也有發函,認為他不應該再擔任秘書長。我想請教,當時發函認為他不應該再擔任秘書長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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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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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委員好。主要是因為他違反國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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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什麼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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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違反個資保護處分的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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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國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哪一款的規定?什麼規定?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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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受保安處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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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受保安處分的裁判確定,但是還沒有執行或執行未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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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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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它不是一個裁定,而是一個判決。我看到會議紀錄的時候會覺得很奇怪。所以是因為違反國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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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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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保安處分的裁判確定了,但卻還沒有執行或執行未畢,所以是不是就不能再擔任理事長及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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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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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同一天開會的時候,109年4月10日第一案處理的就是因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而無法再繼續擔任秘書長一事,這部分體育署也發函了,所以第一個決議是「同意請辭,聘認為本會顧問」,其中的「認」為錯字。請問次長和副署長知不知道這件事?對於一位不適任、已被判刑,現在保安處分還沒執行或還沒執行完畢的人,結果體育署發函認為不應該擔任秘書長,同時同意請辭,不過這句是廢話,因為此係法律規定,本來就不應該擔任,但卻又聘任為顧問,試問次長認為這樣適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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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依照國體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擔任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或秘書長的消極資格條件,但卻沒含顧問的部分,依法來講他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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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知道,你剛剛還沒講,我比你還清楚,但我現在是問你適不適當、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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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基本上是合法,但卻不合社會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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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不合社會觀感所以不合理嗎?代表不適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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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應該要儘量避免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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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就是不合理嘛!副署長,你的態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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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洪副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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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副署長志昌:這應該不合乎整個社會的觀感,就跟剛剛次長所說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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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合不合理、適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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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副署長志昌:是不太適當以此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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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你認為不太適當的話,我就再請教副署長,一位已涉犯偽造文書和違反個資法的同仁,基本上判決書寫得非常清楚,相信你們應該都看了,裡面寫道互灌人頭這件事傷害了理監事選舉的公平性,現在劉中興又要來參選網球協會的理事,試問副署長,如此還有正當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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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副署長志昌:應該不適合,因為對方還在保安處分的階段,我們會再跟協會溝通,不要再參與這樣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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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是不適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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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副署長志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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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副署長說不適合,我就再請教。體育團體的理事長是理事所推選出來的,結果現在劉中興要參選理事,但遇到國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這並沒有列在國體法排黑條款的規範裡,也就是說裡面只規範了理事長和秘書長,而沒有規範理監事,因此請教副署長,這樣的規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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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副署長志昌:國體法是這樣規範的,但如果他現在要參選理事的話,我們會再跟協會溝通,類似這樣的情形盡量不要發生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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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副署長剛剛的態度非常清楚,這個人不應該再擔任理事,你的態度就是認為這樣不適當,這點是清楚的。所以我要問的是,你對這種規範的態度是什麼?這個規範沒有規範到理事,請問這樣的規範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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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這個基本上,因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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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等一下,這題先讓他回答,他剛才已經講,對於保安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被認為不適任、不得擔任秘書長的人,你也認為他去參選理事並不適當,這點我也同意,所以我現在要問你的是,這個規範這樣設計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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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副署長志昌:對於委員的建議,我們會再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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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請問體育署有什麼對策,多久可以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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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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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這是一個漏洞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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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是的,因為體育署基本上也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目前法規的消極資格條件確實只有針對理事長和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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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沒關係,我現在請副署長表態,他說不適當,所以我現在就是問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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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對,所以我們會跟體育協會溝通協調,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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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這不是溝通協調的問題,我是在問對這個規範的態度。請問副署長多久可以提出對策?多久可以把對策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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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副署長志昌:因為還有很多委員對國體法有建議,我們會一併進行檢討以為修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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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針對國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沒有把理事的部分涵蓋進去的問題,請於一個月把檢討報告提交委員會,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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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副署長志昌:好,我們會做檢討報告,但是修法有其時間點,整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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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沒關係,因為你剛剛已經認為這樣的作法並不適當,有些並沒有被規範到,你其實也很清楚,所以針對國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請於一個月提交檢討報告給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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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副署長志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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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邱顯智委員。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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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2-6
speakers ["林奕華","鄭正鈐","張廖萬堅","黃國書","陳秀寳","王婉諭","吳怡玎","高金素梅","吳思瑤","萬美玲","林宜瑾","何欣純","范雲","賴品妤","游毓蘭","陳椒華","洪孟楷","高虹安","楊瓊瓔","高嘉瑜","邱顯智","湯蕙禎","莊競程","賴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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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3-31"]
gazette_id 1115201
agenda_lcidc_ids ["11152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教育部首長率體育署、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列席就「國家培訓、儲訓選手與教練之津貼、薪資 待遇之檢討及運動科學應用現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52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