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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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10時4分)部長早。今天跟部長探討有關於菸酒管理法的相關問題。依照兒少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兒童、少年不可以吸煙、飲酒、吃檳榔;第三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這些菸酒、檳榔及其他限制物品,這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依照這一條法律,兒童及青少年在十八歲以下不可以抽菸、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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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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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沈委員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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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所以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這個規定得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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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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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酒不可以在自動販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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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或是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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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沒有辦法辨識年齡的方法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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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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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規定得很清楚,按照菸害防制法也是一樣的。我看網路賣酒案件檢舉、查處狀況的統計,110年度(去年度)的檢舉案件跟裁罰件數都暴增,不曉得暴增的原因是什麼?是因為疫情大家宅在家裡喝酒,還是因為網路販售酒品已經突破法令?這個我不清楚,但是我看所有的案件,以110年度來講,檢舉案件964件,光臺北市跟新北市加起來就509件,超過一半以上,52%集中在臺北市跟新北市。至於檢舉案件跟裁罰案件,以臺北市來講,顯然檢舉案件比較多,裁罰件數比較少。臺中市檢舉23件,裁罰93次,這是連續裁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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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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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23件,但是裁罰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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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應該是時間落後,因為要經過確認程序以後才會裁罰,所以可能是以前的案子,後來確認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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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所以可能是前一年的案子累積下來,到第二年才裁罰,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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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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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不是因為連續裁罰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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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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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們講了那麼多,我現在用網路現場操作。部長知道生活市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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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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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它是一個臺灣很重要的網路購物平臺,我們進去它的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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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個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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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首頁就都在賣酒,進到各式各樣酒品的頁面,有葡萄酒、蘇格登威士忌、精釀啤酒、國盛柚子酒、薄荷酒及淡麗梅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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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個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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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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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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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我們回到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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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事實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已經在今年2月9日、3月14日,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分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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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裁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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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裁罰1萬元跟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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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裁罰兩次,第一次1萬元,第二次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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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第三次以後就是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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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所以目前為止罰4萬元,但他已經賣這麼多酒,4萬元就當作是送你們啦!不只這樣,他接受遠見雜誌採訪,把首創AI人臉辨識賣酒作為創業精神、創業表率,在網路上賣酒變成創業成功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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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基本上,這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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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說不可以,人家就可以呀!你有他什麼辦法?部長要不要跟大家報告一下?你拿他有什麼辦法,講給我們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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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會請各地方的衛生局跟財政局持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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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持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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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按照現行法規就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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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賣一瓶處罰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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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第三次以後就是每一次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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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按次是什麼意思?賣1瓶處罰一次,還是刊登廣告就算一次?廣告一直放在那裡算同一次?按次處罰的「次」是什麼意思?交易的次數嗎?你們能掌握他們在網路上交易的次數嗎?部長,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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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們會再進一步瞭解、研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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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講清楚啊!現在正在賣,我現場就可以下單從網路買酒。我們剛剛講的菸酒管理法是開玩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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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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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兒少法是開玩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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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們會再進一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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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多久了?從你們知道到現在多久了?你們知道有這樣大規模在網路上公開賣酒,還接受雜誌採訪,作為創業典範,你們知道他們多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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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大概1月初就瞭解這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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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今年1月初到現在,這個案子累計檢舉已經高達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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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個他有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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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光檢舉就42次了,最後卻只裁罰兩次,一次1萬元,另一次3萬元,總共才罰4萬元。拜託!4萬元我再多賣兩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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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每檢舉一次,我們確認以後就會裁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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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檢舉一次裁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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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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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沒有人檢舉就不裁罰嗎?你說按次是第一次1萬元,第二次3萬元,第三次5萬元,這個「次」到底是什麼意思?他現在連續每天24小時網路販售,就貼在哪裡,你怎麼算「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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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這部分我們會再檢討菸酒管理法,基本上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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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要檢討的還不只你們裁罰的問題,為什麼他可以這樣大剌剌地接受接受媒體訪問?因為法條的規定引起爭議,他就是用法條的文字解釋抗辯他是合法的。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以我的理解以及我看你們解釋函的理解,前面的「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是列舉,明文禁止自動販賣機不行,郵購不行,電子購物不行,第四種則是概括規定,「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你們是這樣分類,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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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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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他們的解釋是「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這個列舉之後,接著是「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之方式為之」,他說前面都是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的三種方式,以及其他方式,對不對?他是這樣解釋,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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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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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到底怎麼解釋?他的解釋聽起來也有點道理,不能以網路、自動販賣機、郵購或者其他沒有辦法辨識的方法,意思就是前面是因為沒有辦法辨識所以才禁止。他現在說他發展了AI辨識,像網路銀行開戶一樣,可以辨識購買者的年齡,所以可以賣,沒有違反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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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他曲解了法令的意思,基本上,最後的意思是指網路販賣是法所不許,跟有沒有辦法辨識身分的機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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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部長的解釋就是我剛剛講的第一種,法律明文列舉這三種規定,有沒有辦法辨識是第四種,即其他方法的部分才有這個限制,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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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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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前面的郵購、自動販賣機跟身分辨識無關,它就是明文規定不行,對不對?這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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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但網路販賣也是一樣,網路販賣基本上就是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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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是你的解釋。法律列舉這三種跟能不能辨識年齡無關,就是不行,縱使能夠辨識年齡也不行,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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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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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只有第四種─其他方法才是規定能不能辨識年齡,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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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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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不能把能不能辨識年齡擴張解釋,說前三種如果可以辨識年齡就可以做,不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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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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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是部長對法令的解釋,你們裁罰之後,現在都沒有進入訴訟,他現在被你們罰4萬元而已,4萬元當作送你們。未來若罰到他真的來訴訟的時候,部長不一定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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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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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在此之前,這個法令是不是應該要做一些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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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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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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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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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再來,現在裁罰就是依據我剛剛講的那個辦法,才罰1萬元、3萬元、5萬元共三次,按照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罰三次怎麼會怕?我今天不是說贊成或反對網路賣酒,這個要看法令怎麼解釋。如果財政部或各地方政府的態度這麼曖昧,其他合法通路的酒商也可以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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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我瞭解委員的意思,財政部的態度應該更積極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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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不,你應該要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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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更積極、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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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他要跟你鬥法,你就要把法律弄清楚,不然其他酒商不是沒有能力做,結果守法的酒商都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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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其他合法進行實體販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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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大剌剌地在首頁販售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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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這個造成不公平的競爭,所以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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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針對這部分,我剛剛講,該修法就修法,該重罰就重罰,除了用稽徵要點之外,你有其他什麼方法來遏阻這種歪風,遏阻這種遊走在法律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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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想未來如果必要的話我們可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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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要保障合法業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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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未來如果必要的話我們可以修法,如果他是累犯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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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然後要保護我們的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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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停止它營業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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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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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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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0-9
speakers ["沈發惠","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李貴敏","郭國文","林楚茵","江永昌","楊瓊瓔","羅明才","張其祿","高嘉瑜","曾銘宗","費鴻泰","洪孟楷","鍾佳濱"]
page_start 187
meetingDate ["2022-04-06"]
gazette_id 1115301
agenda_lcidc_ids ["11153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處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財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37案;二、審查或 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財政部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37案
agenda_id 11153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