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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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10時16分)部長及局長好。今天召委所排定的議程是要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其中有一項管理團體條例的修正草案,我看了現行的條文,有幾個問題想要跟部長及局長就教。 |
首先,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從民國86年實施以來,當然歷經很多次的修法歷程,但我看到有一些問題,包含在99年修法之後,在第十四條規定「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但我們發現國內目前大概有幾個是依法設立的,包含音樂、錄音等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當他們簽訂了專屬的授權管理契約之後,幫他們去管理著作財產權,不管是公開播送、演出、傳輸權等等,我們發現在這樣的條文裡面,只有講到你有請求分配使用報酬的權利,可是到底如何做請求分配? |
像我們發現有些著作財產權人向集管團體要求利用人使用清單,或是他所使用的狀況,集管團體在這部分的提供可能會因為第十四條並沒有明文規範它到底應該提供何種內容,造成它可能沒有辦法在這樣的條文下善盡管理人的義務。所以我們認為主管機關應該要更加去維護會員的權利,畢竟我今天看你們送交立法院的報告也特別提到,集管團體的設立本身也是有其公益性質存在,它也是要幫這些著作權人去管理所有這些被利用的狀況。因此,我覺得現行的第十四條條文確實是有所不足,我不知道經濟部及智財局在這部分修法的態度是如何,本席也有提版本,只是由於今天召委的排案,我們還沒有進到一讀的程序,所以沒有被納入進來,但我想先瞭解部會的看法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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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洪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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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謝謝委員的關心,跟委員說明一下,針對使用分配款的部分,我們法律有要求集管團體一年至少要分配一次,即使今天不主動跟你請求,法律就規定你至少一年要分配一次。當然過去確實發生使用分配款被挪用的問題,在這一次我們就把它當作如果去挪用會員的使用分配款,或是去隱藏使用分配款,甚至是金錢流入不明的話,其實會造成所謂的廢止許可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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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所以你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這部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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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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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就是用廢止相關的規定,但我們認為第十四條應該要有更明確的態度告訴他,集管團體應該要有這樣的義務,協助它的會員提供使用清單。因為你剛剛講的比較像是,如果今天著作權人可能跟智財局檢舉,他說我今天覺得有這樣的情況,剛剛聽智財局的意思是你們會啟動調查,看情事是否有真的發生,才會進行到廢止這樣可能有懲罰的條件。但我認為如果今天在著作權集管團體條例,本身已經是最上位階的母法,像要求集管團體一年內至少要分配一次的義務也沒有寫進去,如果能夠把分配的方式,即請求分配的時候,資訊可以公開透明,我覺得會有助於目前這些亂象的遏止,我不知道你對於這樣修法的看法,因為我們今天是要談這個條文,你覺得可以接受像條文這樣的修改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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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在第三十八條中已經講得很清楚,使用分配款要有哪一些東西、哪一些item,上面其實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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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對,但我的意思是如果會員今天想要請求去看,例如今天被使用的清單,或者是其他部分,有沒有更加公開透明的方式,讓他們可以看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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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有,我們這一次就是,你的使用分配款要公布在網站,讓人民可以隨時去查閱,我們有這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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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所以在這個法條裡面是有放這部分嗎?在哪個地方?第三十八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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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有,在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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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還是另外一個行政命令在做?沒有關係,因為我今天的問題也滿多的,接下來會有法條的逐條審查,我希望這部分的資訊可以更加快速地提供給委員辦公室,才有辦法進行法條的審查。 |
另外,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有提到「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原本的目的是有一些利用人利用音樂或著作時,其使用比例比較低,可能只有單一個、單次,你們今天也講到可能會把它刪除掉,即這個條文刪除掉也無所謂,我看你們今天對提案委員修法的說明,你們是這樣回覆。我想進一步請教,實務上來說,目前這個法規真的完全沒有人使用到這樣的方式,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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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這是99年加進去的,到目前是12年,這12年來沒有人用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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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就是完全沒有用過這一條法規,你們認為未來有沒有可能會用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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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因為這是在概括授權下訂定,如果是單曲要去訂費率,既然是概括授權,一般人就會選擇用全部的歌曲,而且一年只要付一筆錢就可以使用全部,所以一般大概很少會只用一個單曲,如果只付單曲,費用就會拉得很高,因為概括授權就是全部管理的這些歌曲,你付多少錢一年就可以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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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你的意思是大家都選擇吃套餐,不會只單點買一個薯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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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對!就類似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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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今天在審查的過程中,我自己的修法版本原本是認為,這部分的使用金額因為是單一次,可能會用叫價、喊價的方式,那時候我是寫用協調或其他方式處理,我覺得實務面上如果真的不會發生,我們就把它刪掉,我很怕今天拿掉之後,變成他們少了這樣的彈性,我會比較擔心這一點。 |
另外,在民國106年的時候,我們有推一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跟FinTech相關,當時我們也特別提到,為了提升產業創新的發展,又希望能夠兼顧消費者權益跟市場秩序,我們就會想是不是用一些科技的方式,能夠讓管理可以更加透明,而且可以更加節省成本。 |
如剛剛你提到的,我們可以看到有時候集管團體有資訊不透明的問題,可能會影響到費率或者報酬率到底怎麼樣被決定?當時我在提這樣的修法時也特別提到,有沒有辦法讓它更加公開透明,利用一些科技的方式,例如用平臺或是在管理上可以如何做,我就去看了智財局的網站,發現在智財局底下的音樂錄音製作查詢系統,連結竟然完全都失效,我不確定這是現在沒有要再運作了,還是怎麼樣?我剛剛來的前一秒,我上去google發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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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局長淑敏:這個系統目前仍在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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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那怎麼會顯示503 err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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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智財局毛組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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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組長浩吉:資訊系統應該是可以找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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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對啊!我就是剛剛來質詢之前才查的,沒有關係!你們等一下可以請幕僚看一下這個系統為什麼沒有辦法運作,我剛剛想截圖作為簡報,結果我在質詢之前發現搜尋系統也沒有,這代表說這一整套系統的管理到底如何善用科技,像剛才你也提到可以公開透明供民眾查詢,但像這樣連進都進不去的系統,我覺得是滿大的問題,所以麻煩請儘快查詢一下為什麼這個系統不能用了。 |
另外請好好規劃一下,如果今天的修法是朝向希望讓著作權人的權益可以更加改善,請研議一下包含像這樣類型的平臺系統,即公開、透明、費率等等,有點像是我們在討論居住正義時,如果房價可以更公開透明的話,其實就比較不會有黑市的狀況發生。所以這個部分請部長及局長再好好研議一下相關的科技如何運用在這方面。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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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蘇治芬委員質詢後,休息5分鐘。 |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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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9-11 |
speakers | ["邱志偉","黃秀芳","曾銘宗","蔡壁如","林楚茵","林岱樺","謝衣鳯","楊瓊瓔","孔文吉","高虹安","邱顯智","蘇治芬","陳明文","陳亭妃","陳超明","蘇震清","賴瑞隆","陳椒華","王婉諭","何欣純","高嘉瑜","李貴敏","呂玉玲"] |
page_start | 73 |
meetingDate | ["2022-04-06"] |
gazette_id | 11153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53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 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 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 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 29 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 案、(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行政 院函請審議「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 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53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