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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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0時26分)部長早。部長,今天我想要討論商定留用權,也就是企業併購法裡的商定留用權,是在企業併購法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以及勞基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事實上,此時此刻在立法院的場外,美麗華高爾夫球場的企業工會正在進行商定留用權是否應該重新檢討的訴求,主要是因為依照臺灣的現行法,假設是企業併購或分割的狀況,新舊雇主商定之後,即新舊雇主兩個商量好之後就可以片面解僱勞工,而是否應該賦予資方這樣的權利,一直以來都有爭議,因為顯然勞工的權益在這裡就缺席了。首先,商定留用權破壞了公司法的概括承受原則;其次,商定留用也不符合國際立法例,德國、日本都沒有給資方這樣的權利,在2010年時,勞委會也曾經提案修法廢除商定留用權,要讓受讓方的企業繼受原有的勞動契約,但當年的修法草案最後無疾而終。這十幾年來問題還是沒有解決,並且有企業用這樣的方式進一步產生新型態打壓工會、打壓勞工的方式,首先,我們可以看到商定留用權變成企業打壓工會的工具,例如我剛才所提到的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就透過切割公司的商定留用權解僱工會理事長及幹部,明明是一個公司,卻自己切割成三個,公司的勞工全部都在做同樣的事情,結果他左手換給右手之後,跟右手說,不好意思,因為商定留用權,我們決定不留用。就在這樣的情況下解僱了工會理事長及幹部,規避勞基法的解僱規範。
另外,最高法院109年度的判決也指出商定留用權的問題,部長可以看一下這個判決,「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如解為企業併購時,新舊事業享有片面商定留用權,將破壞解僱原因法定原則」,解僱原因法定原則是勞基法上非常、非常基本的重要原則,「且此商定留任權仍屬資遣解僱型態之一,自應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關於賦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權限規定,及民法權利濫用法理」,我們可以看到,法院也認為這樣將會破壞勞動法的原則。
再來就是臺灣目前在企業併購的過程中,並沒有給予勞方對等的資訊權及協商權,這在國外的立法例及判例中也有很多案例可以參考,可以顯現目前臺灣的企業併購法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不足。部長,就這個部分,是否可以請經濟部會同勞動部就商定留用權的問題及現行企業併購法對於勞工的對等資訊權及協商權不足的部分進行檢討,並且提出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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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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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謝謝委員。如果就這個個案,確實該個案工會也有反映,那時候我們商業司跟勞動部也有密集聯繫,勞動部也運用勞基法相關規定介入處理這件事情,所以感覺上企業是想要藉由企併法的規定,規避應有的勞基法規範,不過這個案子因為勞動部很快地介入,因此個案也很快地做一個比較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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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跟你報告一下,如果有解決的話,他們今天就不會在此時此刻還在立法院外。所以企併法的商定留用權除了這個案件沒有解決之外,其他的案件也會受到影響,因此最高法院才會有這個判決。
具體來講,請經濟部會同勞動部就商定留用權的問題,以及現行企業併購法對於勞工對等資訊權及協商權不足的部分進行檢討,並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本委員會,這樣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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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蘇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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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司長文玲:跟委員報告,其中涉及到勞工權益的部分其實還是回到勞基法,所以剛才你所提的美麗華的案子,他們其實是過度解釋企併法,最後在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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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司長,現在是說如果企併法第十七條是這樣的規定,變成它會繞開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所以勞委會在10年前才會提出修法要修正,在比較法方面也沒有這樣的例子,日本、德國等並沒有這樣的例子。因此請就這個部分進行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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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司長文玲:我們在一個月內提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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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接下來我想討論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部分,臺灣二手車的市場不斷成長,但定型化契約已經超過10年沒有進行檢討及修改,我們有整理網路上的民眾包括買主及中古車商對於現行買賣中古車定型化契約的問題,包括影響車況之告知,因為目前只能勾選有重大事故或無重大事故,但實際上無法真正運作,即無法將車況所有大小事都呈現出來。所以很多建議都是說應該參考美國Carfax的經驗,詳列影響車況的所有大小事故及維修紀錄,比如說這個引擎修了十幾萬元,這樣大概可以瞭解是否有什麼樣的狀況,類似這樣的情形,而不是只能勾選有重大事故或無重大事故,這樣就很不清楚。
第二個是交車前檢查,交車前車商應該檢查會影響行車安全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剎車、輪胎等等,這應該是很基本的要求,但如果沒有訂在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款裡面的話,就無法被規定,兩造將來又會發生爭議。
第三個,很多消費者反映,如果買方要求自負費用,在交車前賣方將中古車送到第三方鑑定,而這個錢是買方自己願意出的,這樣的話,車商是否應不得拒絕?
部長,針對以上這些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部分,因為已經10年沒有修改了,是否可以進行檢討及修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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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司長文玲:跟委員報告,其實車況部分並不是只有勾選有無重大事故,包括它是不是泡水車,或之前有過什麼狀況都要揭露。
另外交通部對於車子定期檢驗的部分,也都有相關網站可以去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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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司長,交通部是交通部的問題,我現在在討論的是經濟部商業司針對買賣定型化契約的條款部分,因為這個條款基本上10年沒有修改了,而且是比較粗略的,中古車商也好、賣方也好、買方也好,都會認為如果在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裡面將例示訂得更清楚的話,事實上是有助於紛爭的解決。司長,因為二手車市場不斷地成長,就這個部分是否應該提出檢討報告、訂定修訂計畫,並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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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司長文玲:好,我們也是一個月內提出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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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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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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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9-11
speakers ["邱志偉","黃秀芳","曾銘宗","蔡壁如","林楚茵","林岱樺","謝衣鳯","楊瓊瓔","孔文吉","高虹安","邱顯智","蘇治芬","陳明文","陳亭妃","陳超明","蘇震清","賴瑞隆","陳椒華","王婉諭","何欣純","高嘉瑜","李貴敏","呂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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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06"]
gazette_id 1115301
agenda_lcidc_ids ["11153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 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 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 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 29 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 案、(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行政 院函請審議「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 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3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