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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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26分)首先就教秘書長,我接續剛才黃世杰委員的議題,監察院最主要的職權是彈劾跟糾舉,剛才鄭運鵬委員也列舉了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的職權。但是監察院歷年使用糾正權的次數遠高於彈劾和糾舉。110年度糾正案是78案,糾舉案是1案,彈劾案是16案,我調查了近十年的糾舉案成立了幾案,100年成立2件,104年成立1件,其餘年份都沒有糾舉案,所以彈劾案是有16案,糾舉案的行使非常少。就教秘書長,為什麼彈劾案和糾舉案會遠少於糾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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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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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這個跟它的法律效果有關,因為糾舉案可能立即生效,比如先予停職,法律效果非常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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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糾舉就是會馬上停指它的職務,糾正案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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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是。糾正案是糾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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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機關就回復你們而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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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彈劾等於是提到懲戒法院,有相當的程序,所以糾舉案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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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個我了解,其實我想請監察院要注意,我們看到糾正案那麼多,糾舉案那麼少,剛才提到糾舉案會讓公務員立即停止職務,所以效果是很大的,但是為什麼監察委員都不願意行使糾舉?單純只是因為這個原因嗎?
我們認為很多案件如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或相關的公務機關有違法失職時,當然不是單純糾正就可以發生立即的效果,我們還是要適度的用糾舉去糾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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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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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或者應該移送的就移送懲戒法院去懲戒。所以我個人覺得是不是糾正案對於監察委員而言,在職權行使上是比較輕鬆的,所以他們不願意行使糾舉或彈劾這兩個重要的職權來彈劾或糾舉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會不會有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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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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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因為看到都是糾正案,覺得滿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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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絕對不會從這個角度切入。糾正案因為是針對各個機關的施政及行政作為,所以都是很審慎的,糾舉案最主要還是因為其性質,我想委員是從審慎的角度出發。本屆其實也有行使,至於委員的建議,我們也會轉達給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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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另外,在糾正案中,如果對公務人員或計畫案件有意見,去提出糾正,但我們發覺常常一個案子已經糾正了,公務機關比如縣(市)政府也回復了,為什麼還會來來回回不斷的就同一個問題一直要求機關說明?就是已經提出糾正請機關說明,他也做說明了,但是我們覺得奇怪的是,監察委員還是針對同樣的問題不斷的要求縣政府做說明?這部分是不是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同樣的情形不斷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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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並不清楚是哪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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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當然這是個案,只是我覺得監委在行使職權時,大家互相尊重是絕對必要的,但是我們看到了這現象,還是希望監察委員就同樣的問題不要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各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已經提出答復,也已經很詳盡的說明了,但是當某一個團體又提出同樣的陳情時,你們就又再要求機關做一次說明,如此反反覆覆,會造成行政效率低落。這部分是不是秘書長應該要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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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是,沒問題,一案不兩查的部分,我們監察業務處是很嚴格、很審慎的在把關,可能有時候糾正的事項機關的答復並沒有達到委員的期許,所以請他再說明,這可能是有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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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想一件事情還是儘速讓它落幕,而不是拖了一、兩年,一年過後第二年同樣的問題又跑出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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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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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再就教有關彈劾案採不記名投票,在107年時有討論投票是不記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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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已經修法變記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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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現在已經是記名投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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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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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8年已經全部改為記名投票了?好,這個問題我就跳過。
另外,剛才有委員提到鏡電視的問題,鏡電視的高層人事爭議不斷,鏡週刊、鏡電視違法共用人力,有委員批評鏡電視是說謊騙來執照,NCC為何不調查?NCC是負責捍衛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機關,但是NCC對這些都不調查,就光憑鏡電視說的他們沒有,就相信他們沒有,NCC還幫他們解釋這是公司治理的問題,NCC怎麼可以在接到檢舉之後還裝作沒看到?所以我想請教秘書長,監察院對於NCC這樣的作法及態度,是不是應該依職權調查鏡週刊這個發照案有沒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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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我們已經有兩位監察委員關注這個案件,也去函NCC,目前在蒐整資料發函瞭解當中,是有在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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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想這個案子一定要調查,不能放任主管機關這樣毫無作為,監察院的職權行使很明確,就是要打這些違法失職的機關、不能坐視,所以現在確定已經有監委主動依職權立案調查了?還是你剛才講的只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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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現在已經有蒐整資料、發函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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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只是蒐集資料,去了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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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對,這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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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想應該更積極的進一步蒐集資料,趕快做出應有的作為。
再請教,監察院已經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轉型正義和人權工作的專責機關,行政院未來成立推動的轉型正義會報及人權轉型正義處,跟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權責要如何劃分?如果業務大同小異,兩者是否疊床架屋?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促轉會今年5月底即將解散,平復司法不法的部分擬移交給法務部,並建議建立調查委員會處理,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就有立委質疑,對於平復國家不法的部分,移交給法務部有疑慮,應交給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也有相關的提案,後來因為沒有共識保留待黨團協商處理。請教秘書長,監察院對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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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第一點,人權會固然辦理人權事項業務,但並不是所有的人權事項都適宜由人權會辦理。就促轉會解散之後的問題,依照現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除了第二條第一款之外,其實是側重在研究、建議、檢討以及監督人權教育等人權保障事項,還有協助政府推動加入國際人權文書、國際交流合作等等,與未來促轉條例草案裡面期許要達成的一些法律效果其實是不一樣的,包括威權時期國家行政不法的行為要還原歷史真相,這些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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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剛剛提到一個重點,你說依照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我們是可以依職權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所以國家人權委員會依照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難道不能處理這些國家不法案件,對加害者做識別嗎?
現在法務部的意見是說他們未來也要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對加害者做識別,但我們會覺得,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可以依職權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之事件進行調查,既然有這個職權,你們怎麼不去行使?所以這個是不是應該交由國家人權委員會來做會比較適當?因為依法務部的法定職權,怎麼會是再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去承接促轉會的業務呢?
秘書長當過檢察官,你應該知道法務部的檢察官是在偵查刑事案件,像國家行政不法根本就不屬於法務系統要做的,所以他們另外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在體制上滿奇怪的,法務部要做這個事嗎?是不是應該交由監察院做?尤其現在有國家人權委員會,由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這樣一個人權保障的相關事務不是更妥當嗎?請問秘書長的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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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委員談的真的是一個很嚴肅的人權,也是一個法制跟法律的問題。除了剛才講的,目前法律沒有授權給人權委員會做這麼龐大、慎重的調查工作,雖然在第二條第一款有提到「調查」兩個字,但促轉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立委跟監委不能任促轉會委員,可見當時在制定法律時,就人權部分,已經把監察院職權跟促轉會的部分做區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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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是不是應該要適度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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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這個修法的工程可能也很浩大,但是我們都尊重政策的決定,也尊重貴院,如果貴院要在法律上做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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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我的意見是,期許也希望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要承接下來啊!不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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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可是我們沒有作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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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就是沒有作用法,所以我才說你要先有態度、有心,然後我們再透過法制面看如何調整,讓這個業務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承接,我是想聽你的態度,而不是一直推掉,好像都不關你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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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我們絕對沒有推,因為我們也說了,並不是不願承擔,而是法令真的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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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最後,這次一直提到廢除監察院的議題,剛剛召委陳以信委員也有提出相關的疑問,我想就教秘書長,站在監察院的立場,對於廢除監察院這個修憲議題,你們的看法跟態度,這個部分你要表示意見,因為剛才你是說尊重立法院、尊重立法委員職權的行使,但是我們行憲已經那麼久了,監察院發揮它制度上的功能、監察權的行使,歷年來也沒有什麼太大的爭議,難道你們真的願意自廢武功嗎?站在監察院的立場,除了尊重立法院意見以外,監察院自己本身有沒有要捍衛監察權的獨立行使,你的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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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因為這真的是一個需要高度憲政共識的問題,所以監察院的立場一向都是尊重貴院的修憲委員會,還有民意整個的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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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你不用有一個看法跟態度去捍衛這個組織本身的權力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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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一方面我們也是尊重貴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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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不是只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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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因為貴院在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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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覺得你們要表示出一個態度、要有一個看法,我們私下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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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林委員。我想修憲議題是大家關注的焦點,請監察院一定要有實質的立場,而不是只在程序上尊重本院,這種說法難以讓社會大眾真正瞭解監察院存在的意義。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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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0
speakers ["陳以信","陳歐珀","曾銘宗","鄭運鵬","江永昌","黃世杰","林思銘","洪孟楷","楊瓊瓔","邱顯智","張其祿","陳椒華","劉建國","陳玉珍","游毓蘭","李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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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06"]
gazette_id 1115301
agenda_lcidc_ids ["11153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53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