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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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秘書長早。今天監察院111年度立法計畫裡有提到陽光四法,我想直接請教秘書長,監察院的立場是支持議員財產申報公開上網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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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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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委員好。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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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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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支持,行政院也在4月13日要開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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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那沒有問題,行政院將於4月13日召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暨第二十條有關增列直轄市、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之修正案審查會議,監察院的立場是支持的,並且應該公開上網。 |
接下來我想請教的是,在修法之前還是有許多資料沒有公開上網,這個部分則仍然要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去查閱。我們看一下查閱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想要查閱資料,必須要到受理申報機關指定之場所為之,也就是監察院,並僅得閱覽,所以只能看,不能將資料攜出,也不能抄錄、攝影、影印,重點是連抄錄都不行,只能看而已。秘書長,監察院也支持資料應該公開上網,對於現在不能公開上網的部分,在這個法沒有修改之前,這種只能看不能抄錄的查閱辦法,到底是要讓人家查閱還是不給查閱的辦法?這個根本違反供人閱覽的本意嘛!實質規避人民的監督!秘書長,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做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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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針對財產申報法,我們並不是主管機關,法務部才是主管機關,我們是執行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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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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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第二點,本院認為財產申報資料的公開與否,還是要區分為民選公職人員或非民選公職人員,如果全部不分是選舉產生或非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的資料均得抄錄,其實抄錄就可以達到攝影或影印的目的了,因為可以天天來抄或抄得很完整。所以我們目前是希望對於非民選一般公職人員的個資部分應該要有適度的保護,不應該跟民選的委員一模一樣,要有程度上的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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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要怎麼樣區分,在這個辦法裡可以規定,不過現在這個辦法規定不得抄錄、攝影、影印,事實上已經是實質限制了大家要閱覽或抄錄的狀況。所以我具體要求,這個辦法事實上從民國97年就開始適用了,本席要求監察院提供近5年(106年至110年)申請閱覽的人數及被閱覽的財產申報份數,秘書長,這應該沒問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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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我們現在就可以提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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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就是近5年申請閱覽的人數跟被閱覽的財產申報份數。我要講的就是,這個東西主要是讓人家查閱,其目的是要讓人家看、讓人家監督,而不是這個辦法弄到最後的結果變成是不給查閱的辦法,這就不對了。所以我希望就這個部分應該要設法檢討,也要能夠實質上讓人民去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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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我先回復委員的問題,目前有關查閱的部分,立委是1%而已,直轄市議員高達65%,縣市議員是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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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沒有,你說的是百分比,我要的是閱覽人數跟被閱覽的財產申報份數,你這邊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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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是,申請查閱的件數我們也有,我們可以會後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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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我要求提供申請閱覽的人數,是想要知道申請閱覽的人數以及被閱覽的財產申報份數是不是會很少,而不是百分比。因為立委跟直轄市長的部分本來就可以公開上網,根本就不需要申請閱覽,秘書長瞭解我意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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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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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現在的狀況就是,這個規定的限制是不是會導致被閱覽份數及來申請閱覽的很少,這樣就不對了,我希望去檢討這個部分,能夠讓人民可以實質監督。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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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
休息 |
繼續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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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
請張委員其祿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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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10 |
speakers | ["陳以信","陳歐珀","曾銘宗","鄭運鵬","江永昌","黃世杰","林思銘","洪孟楷","楊瓊瓔","邱顯智","張其祿","陳椒華","劉建國","陳玉珍","游毓蘭","李貴敏"] |
page_start | 313 |
meetingDate | ["2022-04-06"] |
gazette_id | 11153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53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153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