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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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2時6分)主委,最近這1年來死於車禍的將近3,000人,和解金有的是四百萬、五百萬元,有的甚至更高。目前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的額度,體傷20萬元、身故及失能保額200萬元,歷經數次調高,最後一次是在2012年,額度上與死亡車禍和解金仍然有一段距離。近年交通事故數據不斷惡化,理賠數量、金額皆增加,請問金管會有調高給付額度的計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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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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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我的答案是暫時沒有,原因在於,2012年調高至200萬迄今,委員在院會也質詢過,臺灣的死亡人數很多,補償金額一直增加,所以這個基金的水位有虧損,再提高保額的話,反而會讓基金無法永續,所以現階段不會考慮增加。但如果有需要,可以投保商業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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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主委也很清楚主要的問題,現在交通事故數據不斷惡化,就身故及失能保額200萬的這一塊,特別是失能的部分,如果癱瘓、甚至成為植物人,賠償的範圍就非常驚人,跟200萬的差距更大。可能他的損害達上千萬,甚至有時候法院的判決是3,000多萬元,如同杯水車薪,對他的家庭有很大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之下,要如何填補他的損害?
金管會提到要針對危險駕駛加重保費,請教主委兩個問題,第一個,這是金管會的政策還是交通部希望金管會做的?第二個,未來將針對嚴重超速、路上蛇行等危險駕駛,提高強制車險保費,請問這是懲罰性的加重保費?或者希望藉由提高保費以減少事故、促進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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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第一點,應該要感謝委員,因為你在院會中對院長的提醒,院長召集跨部會有一個提升道路安全的重要措施,而針對危險駕駛加重保費,就是那個政策的一環,所以目前正在研究中,危險駕駛是依照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面的那幾款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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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如果是根據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四款的危險駕駛,過去幾年來舉發的件數寥寥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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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就這些危險駕駛,大概270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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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啊!1萬多件當中,占違規舉發件數不到0.1%。如果要透過加重保費以促進交通安全,光列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四款的行為是遠遠不夠的,我要跟主委指出這個部分。影響交通安全的違規行為眾多,比如闖紅燈、爭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等,過去交通部也曾經主張,應該將這些違規行為跟保費的調整予以勾稽,主委認同這樣的作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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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請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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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施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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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局長瓊華:報告委員,因為我們的保險一般都會跟損失經驗連結在一起,像這種是風險比較高的,一般來講會找出比較明確的部分,譬如他有肇事。如果沒有肇事,這樣的件數可能在保險公司的處理上,保戶的抱怨會比較多,一般都會跟肇事連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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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但如果要透過保費的調整,剛剛主委也提到,在我質詢之後院長召開了一個跨部會的交通安全會議。事實上前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在2016年曾經提出,他認為應該將這些違規的行為跟保費調整予以勾稽,如果有違規就調漲;沒有違規的話就調降。針對這部分,主委是不是認同這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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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剛剛局長跟你報告過,這跟我們保險pricing的模式不太一致,只是這次的規劃當中,我們也願意接受,就是在第四十三條前面那幾款所認定的範圍內,我們會算一個價格去surcharge他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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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啊!剛剛我就提到,其實你也非常清楚,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四款的狀況,案件量非常少,所以如果要這樣做,因此而調漲保費以減少交通事故,恐怕成效非常有限。
其實有另外一個更有效、更積極的作法,將違規記點的紀錄與保費加重或減輕予以掛鉤,積極鼓勵駕駛人要守法,主委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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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危險駕駛加重計費,當初是交通部建議我們引用第四十三條前面的那四款,這些其實沒有造成損失,對於這些行為要加重費用,恐怕也要均衡,由於內心有保護自己的想法,這個可能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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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這是要慎重,但金管會是不是可以往這個方向思考?針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四款的危險駕駛行為,真的無法達到成效。之所以提出這樣的意見,是因為每一條生命都非常寶貴,更何況除了3,000條人命之外,有1,000多件造成癱瘓或致失能,更是臺灣社會的損失。因此,這部分也希望金管會主委能再三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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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跟交通部再研究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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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謝謝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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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孟楷、江委員永昌、何委員欣純、邱委員志偉、蔡委員易餘、楊委員瓊瓔及廖委員婉汝均不在場。今日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詢答完畢。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1、
鑒於原訂111年3月要實施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上,新增投保強制險繳交資訊辦理進度,經查規劃進度及正式實施時程,因本案系統涉及各機關與單位間系統介接問題,導致延後辦理實施,因此,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請金管會保險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盡速共同會商與規劃,並於1個月內完成違反強保法事件通知單增加投保強制險繳交資訊辦理作業。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2、
根據交通部統計,目前仍有約二成機車未投保強制責任險,又根據交通大學研究報告顯示,經機車駕訓者較未受訓者,其違規風險可降低32%,肇事風險降低20%,故有推廣之效益,惟目前仍存有駕訓班於各縣市分布不均之現象,是否能有效降低高死傷率地區之事故風險,仍有疑問。
請金管會針對如何強化投保強制險之宣導提出報告,並請交通部研議透過提高補助、高死傷率地區名額、偏鄉巡迴或其他方式,推廣機車安全駕訓課程。以上報告均於一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
提案人:鍾佳濱  羅明才  沈發惠
3、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2018年至2020年間求償案件求償率均低於40%,依序分別為35.99%、34.29%、37.12%,且每年可求償餘額數約2億元,逾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年度收入預算30%,嚴重影響基金財務健全。
爰要求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於1個月內,針對提升代位求償率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鍾佳濱
4、
本國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延燒,為了保留醫療量能給中重症患者,確保醫療資源盡量完全放在中重症者,以及照顧高危險的族群,衛福部將滾動式提出新型防疫指引。
相關隔離措施將隨之調整成新防疫措施名詞如「在宅照護」等,恐致生與市售防疫保單理賠條款之「隔離」文字內容相異而有理賠糾紛。爰要求金管會於新型態防疫指引出爐後2週內,統一解釋是類措施符合保單條款所稱「隔離」、「檢疫」與否。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鍾佳濱
5、
考量純網銀現行業務與傳統銀行數位帳戶無法在便利性及普及性有所競爭,難發揮政策上帶動產業轉型、完善金融環境之目標。同時,國內金融科技及網路新技術種類日漸繁多,也應趁此機會進行規劃,以利我國後續管理及規範相關商品。綜上,爰請金管會儘快提出純網銀開放企業金融等業務之規劃,並於二個月內針對如何加快金融科技適用於金融商品之措施及開放新網路商品如非同質化代幣(NFT)、區塊鏈之可行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羅明才
6、
有鑑於中國在四月六日正式公布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目的為強化金融風險防控、維護金融穩定大局。在該草案中,除了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以及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同時,也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發現、預防和處置等,而各種措施都賦予中國政府機關直接干預金融機構運作之可能。而我國金融業不論保險、證券及國、民營銀行在大陸皆設有分行,相關法規未來恐適用我國金融業,產生營業上之衝擊,進而造成我國金融業之風險。綜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儘速就中國制定金融穩定法對我國金融業之影響進行評估,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羅明才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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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0-10
speakers ["羅明才","陳椒華","林德福","吳秉叡","郭國文","賴士葆","沈發惠","李貴敏","林楚茵","鍾佳濱","費鴻泰","張其祿","高嘉瑜","曾銘宗","邱顯智","余天","江永昌"]
page_start 367
meetingDate ["2022-04-11"]
gazette_id 1115601
agenda_lcidc_ids ["11156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5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 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agenda_id 1115601_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