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631

發言片段: 0
林委員文瑞:(11時44分)部長,今天要討論及審查的修正草案一共有30案,這裡面主要是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及建築法的條文進行修正,當然這一次我們的立法目的是集中在居住安全的議題上,因為臺灣的土地雖然很小,但人口數卻不少,所以居住安全問題是全體國人最關注的議題。針對修法的部分,本席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部長,這一次修法的主要內容是認定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是嗎?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發言片段: 2
徐部長國勇:委員午安。對,有危險顧慮的部分。
發言片段: 3
林委員文瑞:一律要求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是推舉管理的負責人,但我看了一下草案的內容,其實根本看不出我們衡量的基準到底是規定在哪裡,條文只有提到認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知道什麼叫做有危險之虞,也不知道其認定標準到底是什麼?
發言片段: 4
徐部長國勇:我跟委員報告一下,關於這個標準,將來會用法規命令,也就是子法來做處理,這是第一點。第二,關於公共安全的部分,將來也會先做快篩,經過我們的初評,針對各方面的條件詳細去做評定,這部分會有一定的標準,所以條文是用「有安全之虞」,所謂「之虞」就是有這方面的顧慮,而是否有這方面的顧慮,當然要有客觀的事實,不是由我們主觀去認定它有危險就算是有危險,那種狀況叫做抽象危險,但這裡不是,我們要有具體危險。關於這個部分,一定會有一個正確的標準,當然地方政府可以基於地方上的需要去加重其條件等等,這部分會這樣做處理。
當然委員關心這部分的要件包含哪些,將來我們在訂定子法時會做相關的公告,而公告時一定會提出客觀的標準,任何人看到這個客觀的標準就可以瞭解要件是什麼,也可以比較放心,至於細節部分,我請署長簡單向委員報告一下。
發言片段: 5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發言片段: 6
吳署長欣修:簡單跟委員做個說明,過去在進行公安、消防的安檢時,長期都會遇到一些問題,也常發生建物本身必須要不斷地去做改進的情形,表示它在管理上可能存在非常明顯的危險,這部分我們會考慮將它納入。而這部分也是這一次我們必須先將範圍縮小的主要原因,因為過去的確存在結構上沒有問題,但在管理上已經出現不良的紀錄,這時候我們就會將它列入。至於相關細節的部分,我們會訂出一個客觀的數字標準,作為大家共同認定的標準。
發言片段: 7
林委員文瑞:另外,未來必須經過地方政府認定有危險之虞時才會被納入,當然認定要件部分需要營建署的配合,將來法案審議的進度,應該也要邀請地方政府共同來做研議。
發言片段: 8
徐部長國勇:是。
發言片段: 9
林委員文瑞:地方政府如果認為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的範圍,簡單來講,所有有關危險的認定要件應該要以中央公告的標準為準,但地方政府仍有一定的裁量空間,是不是?而且地方政府還可以擴大適用的範圍,但這樣做日後是不是會造成各縣市認定的標準不一?
發言片段: 10
徐部長國勇: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我們會有共同的標準,就像一個人是男是女會有共同的標準一樣,身為一個人,該有的標準都會有,但男女的構造畢竟是不同的。因此,每一個地方政府絕對也會有不一樣的規定,而這個不一樣的規定一定要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不可以由縣市長自行主觀做認定,認為不行就是不行,這樣做將來選舉時恐怕會很危險,所以他們應該不會做這樣的事情啦,我們必須相信地方政府的智慧。關於這部分委員所提出的顧慮,地方政府一定會聽到你的聲音,所以我們一定要有一個客觀的標準。為什麼這裡一定要這樣規定?例如夜市或某某地方,人潮集中與人潮稀疏的地方,認定標準多少會有一點不一樣嘛;高樓層跟低樓層,它的標準也會不一樣。
發言片段: 11
林委員文瑞:我現在擔心的是各縣市的標準不一樣,民眾在適應上會很困難,當然地方政府應該不會這樣做啦,但是如果出現一、兩個特殊的案例,恐怕就會……
發言片段: 12
徐部長國勇:這樣以後在選舉時選情會很危險喔,因為我們是訂出共同的標準,就像搭乘公車與捷運時,注意的程度一定是不一樣的嘛。
發言片段: 13
林委員文瑞:當然不一樣。
發言片段: 14
徐部長國勇:所以我們一定會有一個客觀的標準,未來只要在執行時的標準是很客觀的,老百姓自然就會接受啊,所以我相信這件事大家一定會拿出智慧來解決。
發言片段: 15
林委員文瑞:我覺得應該要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盡量不要出現標準不一的情形。
發言片段: 16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盡量……
發言片段: 17
林委員文瑞:關於擴大適用範圍的部分,還是要有一個標準啦。
發言片段: 18
徐部長國勇:是,委員的顧慮是對的。
發言片段: 19
林委員文瑞:如果不做限制,一旦出現濫權的現象時怎麼辦?
發言片段: 20
徐部長國勇:好,我們會納入考慮,畢竟中央機關還是具有監督之責,關於委員擔心及提出要求的部分,我們會去注意,好不好?
發言片段: 21
林委員文瑞:好,謝謝。
發言片段: 22
徐部長國勇:謝謝委員。
發言片段: 23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338
meet_id 委員會-10-5-15-10
speakers ["張宏陸","趙天麟","江永昌","莊瑞雄","高虹安","楊瓊瓔","湯蕙禎","王定宇","王美惠","邱臣遠","羅美玲","李德維","賴香伶","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管碧玲","鄭麗文","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吳琪銘","陳椒華","陳秀寳","游毓蘭","蔡易餘","林奕華","翁重鈞","邱志偉"]
page_start 193
meetingDate ["2022-04-11"]
gazette_id 1115801
agenda_lcidc_ids ["11158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 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 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莊瑞 雄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 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 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 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 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消防法」:(一)繼續審查委員賴惠員 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 馬文君等27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消防法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建築法」:(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 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審查委員高嘉瑜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 王美惠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建 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 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審查委員林為洲等21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 查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陳秀寳等 19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建築 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 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吳琪銘等24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七)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58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