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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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12時53分)謝謝主席。部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民國84年才訂定,剛剛很多委員提到,像是城中城大樓大概在民國七十年代建造,其實很多民國84年以前的公寓,現行的法律並沒有強制他要設立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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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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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委員午安。沒有錯,所以很多都沒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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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你們現在希望被認定危險的要成立,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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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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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這部分我個人也贊同,不過部長跟署長知不知道,有一些因為法令的問題,現行想要成立其實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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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委員說的應該是找不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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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部長,找不到所有權人的是一種;另外一種是以前的建築,他可能申請了一個建照,可是裡面有好幾棟,然後裡面又有公共的空間,其實它在賣的時候,可能是一棟一棟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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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你是說社區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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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對,社區型的,但是它的建照只有一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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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社區一棟一棟這種可以分開,舉例來說,我住的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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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部長,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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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所以它們都是一棟一棟分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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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不是、不是,部長等一下,你請署長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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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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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我瞭解委員所說的,早年有一種社區,全部公設是合在一起的,因此要分棟成立的時候卻無法成立,因為公設無法切割區分,各棟之間也常常分配不好,有些公設是集中設置的、有些公設是分開設置的,彼此之間經常為了集中設置的公設要算誰的、誰占多少而擺不平,委員說的大概是這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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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我剛剛就要向委員解釋,以我看過一些社區的經驗,就如同剛剛署長所說的,但這是能夠解決,它們有分大公、小公,管委會成立、收錢之後,再區分大公分多少、小公分多少,大公就要用大公的基金處理,其實這種還是有辦法可以處理,當然這方面要達成共識是比較困難,這也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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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我今天說的這種社區型,有可能某一棟想要、其他棟不想要,因為成立管委會要繳錢嘛,所以我的意思是,其實你們可以跟各縣市溝通並設立一個窗口,像這種社區如果要成立,你們就去輔導他然後請縣市政府配合,照部長剛剛說的方式處理。我覺得與其現在不處理、放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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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好,我們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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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這些房子十年、二十年之後也是越來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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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是,我們來研究,我向委員報告,其實很多社區就如同署長講的這種狀況、也如同委員說的這種狀況,事實上,他們後來都成立管理委員,新店有很多社區都是這樣。比如兩棟大樓有各自的管理委員會叫小公,他們共同的部分叫大公,所收的錢要分開計算,這棟大樓收的錢當中有一定比例要拿出來給大公、另外一棟也是;而這棟大樓的電梯壞掉、另外一棟沒壞,那就要用自己小公部分的錢處理,所以是可以解決的,但是比較複雜、困難,不過也有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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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部長,你這邊有成功的案例,我不否認,但是您剛剛講到這種社區型住宅,其實在新北市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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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對,我剛剛說的成功案例就在新店,你也知道、你很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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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以前的建照都是這樣,所以我認為就如同部長講得這樣,你們儘量跟新北市政府合作,如果有社區要成立就儘量去輔導、儘量給人家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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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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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因為也有很多人跟我說,他們就要成立,但是對於大公、小公部分,就如同你說的,有時候他們也無從處理、也不知道怎麼處理,然後去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政府就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給他看、就說這個不行,這樣就會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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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這樣很可惜,大家如果有心要處理的話,我們應該幫忙輔導,因此委員說的很正確,這部分我們回去研究、處理,今天署長在這裡也聽到委員的建議,我們就大家一起處理、共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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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就是這樣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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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委員那邊如果有選民服務需要處理就跟我們說,沒關係,我們就派人一起去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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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因為新北市這一種社區太多了,我希望能夠一次解決,然後請你們跟新北市政府溝通關於這種類型該怎麼處理,讓要申請的人也方便,不要拿出一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說不行,這樣子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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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瞭解,好的!委員的建議很好,這樣能夠解決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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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對,一次就解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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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我們當然要幫忙民眾處理,這是我們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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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對,一次就解決啦,現在桃園也很多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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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有啦,以前舊的社區都這樣,我以前打官司時就遇過很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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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對,這種狀況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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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我知道,所以委員一說,我就想到過去那些經驗,那我們共同來努力,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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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好,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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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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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10
speakers ["張宏陸","趙天麟","江永昌","莊瑞雄","高虹安","楊瓊瓔","湯蕙禎","王定宇","王美惠","邱臣遠","羅美玲","李德維","賴香伶","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管碧玲","鄭麗文","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吳琪銘","陳椒華","陳秀寳","游毓蘭","蔡易餘","林奕華","翁重鈞","邱志偉"]
page_start 193
meetingDate ["2022-04-11"]
gazette_id 1115801
agenda_lcidc_ids ["11158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 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 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莊瑞 雄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 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 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 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 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消防法」:(一)繼續審查委員賴惠員 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 馬文君等27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消防法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建築法」:(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 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審查委員高嘉瑜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 王美惠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建 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 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審查委員林為洲等21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 查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陳秀寳等 19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建築 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 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吳琪銘等24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七)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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