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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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11時22分)謝謝主席及本院所有同仁。恭喜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完成三讀修正通過,這是我們為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最後完成的一項修法,代表我們朝向加入CPTPP的進程更加邁進一步。
這次新增的第六十條之一主要是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八條文在107年修法,導入專利連結制度之後,針對新藥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之依據,以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提起確認訴訟之依據,亦應有配套規定及即時解決有關藥品專利有效性或侵權的爭議,維持新藥專利權人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地位的平等及法律安定性等等。學名藥廠為申請藥品許可證所進行的相關研究事業及其必要行為是在專利權效力不及的範圍之內,在其後進一步提出藥品許可證申請時,為了釐清學名藥取得藥品許可證後,所上市的藥品有沒有侵害新藥的專利權,故容許新藥專利權人於此階段提起訴訟。又考量此時新藥專利權人提起訴訟的目的僅在於潛在侵權爭議的釐清,因此修正案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明定新藥的專利權人於接獲學名藥廠通知之後,得依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也明定新藥專利權人位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的第一項規定,所訂自接獲通知的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期間提起訴訟者,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得就其申請學名藥品許可證的藥品是否會構成對專利權人的侵害提起確認之訴。
我想這次是為了落實專利連結制度,儘早釐清專利潛在爭議之目的所做的修法,感謝大家的支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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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5、2、2、3、3、4、4、4、4會期第13、1、6、10、8、11、9、11、12、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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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5-8
speakers ["游錫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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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15"]
gazette_id 1115401
agenda_lcidc_ids ["11154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報告事項
agenda_id 11154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