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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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9時26分)謝謝主席。我想先請教司法院林秘書長,有關法官行政中立的標準界限。前一陣子臺南地院法官徐安傑先生有一個判決,以保障言論自由為由裁定統促黨三個人不罰,做以上的評論,司法院指出該裁定是依據林姓民眾等三人的行為並未達於妨害場所的秩序安寧程度,且未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保障而裁定不罰,裁定中用以支持其論據之理由,均屬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之一部,可受社會公評,但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基於維護審判獨立,不便表示意見,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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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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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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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好。這個判決出來後,我們看到有的媒體大肆地批評這個裁定,也有部分立委表達不滿的意見,本席是表達支持的意見,我一直認為這個法官的裁定做得很好,本來言論自由是應該受到保障的。請教秘書長,司法院會因為有的人表示了不同的意見、批評或媒體不同意,而改變你們原來的立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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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我們看那個裁判的理由,他的論述方式、論述內容大概是要支持他的結論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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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所以這個判決是有條有理、有根有據的,他的論述是有條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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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大體上我們是這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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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所以不會因為某些媒體或者有些人特定立場的批評而改變這樣的評論?好,謝謝秘書長。但是本席同時也看到,我想請教警政署,當初這個裁定一出來的時候,我看到當初麻豆分局本來第一時間表示不做抗告,不知道為什麼後來又轉彎說要提出抗告,後來應該可能是有提出抗告,是因為你們上層有下什麼指示,讓地方的分局做了這個大轉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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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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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局長嘉祿:報告委員,抱歉,這部分我個人沒有很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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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你代表警政署長耶,你要不要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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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局長嘉祿: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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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這個東西應該避免政治力的介入,法官這個裁定,如果麻豆分局第一時間表示不抗告,表示他們接受這個法官的裁定嘛!那後來為什麼又轉彎呢?這個可能需要研究一下,不宜由上層下指令要求基層抗告,這樣也違反行政中立的相關精神。
請問法務部蔡部長,前一陣子我們看到另一個報導,就是羈押中的嘉義市議員戴寧,因為父親過世,他回家奔喪時被手銬、腳鐐銬住。有5位委員向您提出質疑,跟您說這件事情好像不符合人情義理,您也回答當初看到新聞畫面非常震驚,將要求以後執行相關案件時應兼顧社會風俗人情。我想請問您,第一個,為什麼震驚?第二個,被告帶著手銬腳鐐奔喪這件事,是只有該案這樣做還是通案都這樣做?還有你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因為我們想讓百姓了解,到底法律的規定是怎麼樣,應該怎麼做?不是針對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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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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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當然戴手銬、腳鐐是合法的,但是不是合情、合理,這個值得檢討。因為在這種場合下,有沒有必要做這樣嚴密的戒護,如果有很多的戒護同仁在旁邊,能夠顧到安全,有沒有必要在奔喪這樣的環境下,要用這麼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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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我也同意要考量人情義理,但是我想請問,這樣以後矯正署這邊要執行相關的案件時,我不是針對這個個案,因為這種狀況也是常常會發生,針對這部分,它的法源依據在哪裡?到底執行的人要怎麼做才符合相關的法源依據?這個法源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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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是有法源依據的,包括羈押法、他們內部的行政規定,而法律規定是,戒護當然一定要做一定程度的這些手段,但是必要時可以斟酌情況做彈性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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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所以還是由執行單位於必要時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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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他可以斟酌比較合情、合理的作法,只要能夠達到戒護的安全目的,我想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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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本席查了相關法令,83年法監字第24504號:如遇受刑人返家奔喪時,除年齡逾七十歲、行動不便者應免施用戒具外,輕刑犯亦得免予施用。但是依據法務部109年10月19日的函,這個已經停止適用。我們覺得法務部不要有雙重標準,我的意思是,矯正署的各個監所、看守所知不知道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到底他們要怎麼做?您剛剛的回答就變成原則是要,但是要看人情義理來決定要不要,所以是由執行人員來判定嗎?沒有一個比較條列化的法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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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他的監所首長可以來做裁量、審酌,就個案上,我們也會檢討實施的方法來做妥適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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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我們希望法律的執行有一個標準存在,讓百姓有所適從,如果常常要陳情,或者有的是這個樣子,有的是那個樣子,那百姓就會對我們的司法產生不信任感,這個部分你們要整個斟酌,未來法務部針對沒有定讞羈押中被告申請外出這個部分,是不是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規範?還是你們現在的規定就是,你們的標準是這樣,還是授權給地方的各典獄長、這些首長來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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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要看個案的情節,我覺得還是有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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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授權給地方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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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由首長來認定這個個案的需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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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上次您對手銬腳鐐的部分表達過意見,所以下一個問題應該也可以表達一點意見,下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知道上禮拜陳總統有開了一個國際記者會,現在陳前總統是屬於保外就醫的階段,我記得你們以前是規定他不能受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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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他有簽同意不接受媒體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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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但是可以開記者會,然後不能接受媒體採訪?是這樣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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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這個就是有些文字上的敘述有沒有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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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所以是他有簽同意,要經過他同意才可以這樣?還是他的權利?這是權利義務問題啊!他本來就不能這樣做?還是因為他自願同意?他本來就不可以這樣做嗎?他是保外就醫的受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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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文字上是不接受媒體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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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不接受媒體採訪,但是可以主動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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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他如果認為是一個言論自由來表達意見的話,這是不是在我們原來約束的範圍內?這個是有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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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他不接受媒體採訪是他自願不接受媒體採訪,那是他同意的,他也可以不同意啊!所以權利是在他,不是在法務部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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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文字上是沒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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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我的意思是法律規定是怎麼樣?法律規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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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沒有法律規定,那是當時保外就醫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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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沒有法律規定?所以他是可以接受媒體採訪,只是因為他跟你們為了保持一定的那個,他有簽了這個東西,他是可以接受媒體採訪,只是他自願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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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沒有說他可以或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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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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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但是當時他的文字上是寫不接受媒體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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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但是可以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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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沒有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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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但他已經開了記者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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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所以我要求矯正署跟臺中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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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我不是針對陳前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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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就個案去做深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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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我的意思是,法律的標準只要是一致的,可以的大家都可以,那就沒有關係,比如說,如果陳前總統可以這樣做,那以後所有保外就醫的受刑犯是不是也可以這樣做?這樣人民對司法才有信任感嘛!不管你是達官貴人或是販夫走卒,只要標準一致,就是可以,對不對?所以以後保外就醫的被告,都應該可以召開記者會喊冤?如果可以,反正就是統一這個標準,法律的適用標準只要一致,人民對司法就有信心,我們不會針對誰說他不行而他可以,這樣就好,這樣對民眾來講,司法的公信度、可信度由此而建立,所以陳前總統這個動作,或者是我們剛剛說的手銬腳鐐的部分都是一樣的,就是誰可以、誰不行,總是不能因為這位是議員他就可以,普羅百姓就不行,或者是前總統就可以,一般的受刑犯就不行,所以我覺得最重要的是建立制度,法務部在建立制度的部分要給大家比較明確的標準,或是你就授權哪個單位,他們也要把這個標準講清楚,以後的人要怎麼樣照辦。您對陳前總統召開這個記者會有沒有感到震驚?因為你對手銬腳鐐的部分感到震驚,對開這個記者會有沒有感到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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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也表示很訝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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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所以你覺得以後被告也可以用這個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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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想標準一定儘量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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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不是儘量一致,是一定要一致,你也可以授權給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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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時候還是要視個別情節來做認定,委員的意見很寶貴,我們會好好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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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讓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度更加增加,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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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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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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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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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2
speakers ["陳以信","陳玉珍","游毓蘭","陳歐珀","鄭運鵬","黃世杰","費鴻泰","林德福","江永昌","林思銘","曾銘宗","陳椒華","李貴敏","邱顯智","高嘉瑜","洪孟楷","周春米","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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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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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等部會首長列席就「司法審訟制度興革及提 升檢警調打擊犯罪能力」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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