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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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9時59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首先跟幾位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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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打個岔,因為法務部長10點有請假,你有問題要問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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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沒問題,部長再坐兩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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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兩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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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一直認為臺灣是一個治安很好的國家,我想請問秘書長及部長,你們覺得怎麼樣,臺灣治安如何,很糟或很好呢?你們用你們的形容詞沒有關係,令人擔憂還是覺得還不錯?秘書長認為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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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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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相比其他國家,我們主觀上認為大家應該都覺得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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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部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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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同意秘書長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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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一直認為臺灣是治安很好的國家,所以當新聞媒體大幅報導某些刑事案件時,我都會先提醒大家臺灣的治安很好,不要因為媒體報導或單一個案就把臺灣弄得像是外國觀光客都不敢來,這是不對的,個案發生大家要檢討,但是並不代表臺灣的治安不好。
有一個問題要麻煩部長檢討一下,剛才我在辦公室聽到部長的報告,你說近年來檢察官整體人力成長,但無法趕上刑事案件之增長,請問部長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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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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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們都贊成讓檢察官或相關警政系統人力補足,但怎麼會是刑事案件增長呢?不知部長有沒有看到這份統計資料,從2005年到2020年,15年來臺灣的刑事案件發生數和犯罪率已經降了二分之一,但你卻說我們的刑事案件增加,這會讓人家以為臺灣的治安很糟,部長的心態和你們內部的思考與說法是不是不要再使用這種語句?這應該要檢討吧!其實過去這幾年的發生數和犯罪率已經降了一半,但你剛才卻說我們的刑事案件增加,請問是哪一年增加?部長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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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所謂的增加也許是法律上有很多增加了刑事責任,本來以前沒有刑事責任的,現在增加了刑事責任。其次,雖然案件增加,有些是檢察官用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的方式把它處理掉,所以也許到法院的案件是減少的,這部分我們要再深入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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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是指你們的心態和用法上要調整,你這樣的說法我可以接受,但是你說刑事案件增長,大家就會認為臺灣的治安越來越糟,如果以這句話來看,等於是你們承認臺灣的犯罪案件越來越多,所以刑事案件才會增加,我覺得這樣不好,不只對警方不好,對臺灣所有法治教育和整體努力而言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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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我們的用字會再精準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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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以後這種用字請儘量避免,不要複製貼上或嘴巴隨口講出臺灣的確要檢討、刑事案件增加等等,其實實際狀況並不是這樣,本席在此提出這項數據,不管是在國民黨執政時期或民進黨執政時期,這方面都是大幅降低,應該要讓國人有這樣概念,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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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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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從部長嘴巴講出來是很重要的,而且還寫在書面報告上面,這一點我強烈要求你們一定要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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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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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另外我們來討論羈不羈押的問題,這個問題之後會影響到看守所的收容人數,據本席所知現在全部都超收,上禮拜發生一件事情:檢察官認為女毒犯有逃亡之虞,因此聲請羈押,結果在交保之後,檢察官提起抗告,抗告過程當中,法院開羈押庭時,女毒犯就跑掉了,因為沒羈押所以人跑掉。這個案子的女毒犯已經認罪,所以法院認為第一次審理沒有必要羈押,結果他就跑掉了,但去年發生在法務部調查局內部的案件,也就是徐宿良組長那個案子,你們對於相關人員,不管是涉案公務員或是外面配合人員,都是用最嚴格的方式去處理,其中已經認罪的酒吧老闆也是配合徐宿良組長在犯罪,當他問他可不可以交保回去看一下高齡的母親?結果答案都是不可以,所以押不押一樣是跟毒品有關。其實每一個審理庭的法官在審理時和檢察官的標準都不太一樣,這的確很兩難,押了怕影響人權,萬一以後無罪也難看;不押又怕人跑掉,社會又會責怪法院檢察官和管區警察。這很兩難沒有錯,但現在的結果就是看守所的收容人數超收很多,請問次長應該是超收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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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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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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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關於如何減少羈押,首先是檢察官如果認為沒有必要就不要去聲請,即使有必要也要想看看有沒有辦法可以替代,這就是我今天想要請教的問題。請問次長,你知不知道前年10月30日臺北看守所史無前例發函給地方法院和地檢署,希望沒必要就不要羈押那麼多人,請問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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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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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後來你們的改善作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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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其實看守所發函給院檢盼審慎評估羈押被告聲請及裁定禁止接見之人數,這恐怕不是很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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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你認為不是很妥當,但監察院也說這樣違反人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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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檢察官如果認為該押,並不會因為他們期盼就可以少押,法官也是一樣,如果檢察官和法官因為看守所收容人數太多該押而不押,那麼檢察官和法官都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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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沒有錯,所以對法官和檢察官來講都很為難。根據本席的觀察,雖然臺灣的刑事案件發生數整體下降,但看守所和監獄的收容數量總是有其極限,也就是說,雖然目前刑事案件發生數已經下降到這種程度,但酒駕、吸毒及販毒的部分卻有增加,在這種情況下,看守所蓋再多可能都不夠,即使再增加一倍也不夠。但是看守所也為難啊!因為檢察官和法官聲請羈押,他們就一定得收,可是監察院卻會說他們違反人權,所以必須要擴建,但事實上卻根本沒辦法擴建,如果我是周邊社區的居民,我也不會讓他們擴建,因為這是鄰避設施,所以大家都有他們的難處,但既然他們發出這樣的文,那就表示他們承受不住了,我覺得應該可以同理來設想,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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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沒有錯,我們完全能夠同理設想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監察院絕對不會單純因為地方不夠關,所以認為檢察官和法官就不可以羈押,他們絕對是說要審慎羈押,有些案件可以用替代性的方式,像我們現在推動一些措施就是希望如果能夠不羈押,而且又確保法官和檢察官能夠偵審順利,並確保將來他們能夠執行,那又何必去羈押呢?所以我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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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相信在聲請羈押時,法院核准每個案件羈押或裁定禁止接見應該都很審慎,我並不是在討論個案,但如何在體制或科技上做到讓聲請羈押的量大幅減少,我認為這是可以思考的。在此提供一個建議請秘書長和次長參考看看,因為超收率已經到達40%至50%,如果我們自己去體驗兩天或一個禮拜,我想我們大概也受不了,因為看守所和監獄的空間本來就很小,再加上超收,那絕對是非常辛苦的,尤其是疫情期間,大家管理都很困難,這些我們都可以理解。2019年7月3日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針對延押的部分,我們有修正變成可以加上科技設備來監控,次長和秘書長應該對此也有所理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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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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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科技監控設備就是電子腳鐐,但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是限制在已經羈押過的人要聲請續押,簡單來講就是發生第二次,如果是第一次由檢察官聲請羈押的話,其實沒有辦法聲請經犯罪嫌疑人同意用電子腳鐐換取檢察官不向法院提出羈押的必要,請問在第一次聲請羈押的時候並沒有這樣的法源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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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第一次作強制處分決定可以根據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就是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在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是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行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或是法院依照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情形是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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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但是沒有電子腳鐐,沒有科技監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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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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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也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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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因為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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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現在使用的狀況如何?我們有沒有可能在一些已經認罪的人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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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目前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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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目前比較少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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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目前比較少,不過我們鼓勵法官儘量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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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還是用法官來裁。
次長,剛剛秘書長所講的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已經可以了,對於續押的你們檢討看看,我們來大幅下降真的聲請羈押的必要,但是在限制住居之外,因為就算限制住居他也跑了,那個女毒販就是這樣,你們有沒有可能在某種條件下,取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如果他接受電子腳鐐等科技監控設備,你就不向法院聲請羈押,看有沒有可能以這樣的方式減少羈押的案源,你們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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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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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就是從這一點看能不能來處理,不然等於形同具文,不要浪費現在科技執法跟科技限制上可以做到的作為,不然到了後端看守所又拿出來抱怨,然後次長也不同意他們提出的這樣一個聲請、需求,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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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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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行宣告,等一下在林德福委員質詢後,休息5分鐘。
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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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2
speakers ["陳以信","陳玉珍","游毓蘭","陳歐珀","鄭運鵬","黃世杰","費鴻泰","林德福","江永昌","林思銘","曾銘宗","陳椒華","李貴敏","邱顯智","高嘉瑜","洪孟楷","周春米","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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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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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等部會首長列席就「司法審訟制度興革及提 升檢警調打擊犯罪能力」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6103_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