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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55分)本席想先就教法務部蔡次長,我們這次專題報告當中,聲請扣押域名並執行DNS RPZ(停止解析)數位採證,甚至到虛擬資產的金流分析,以及調取網絡流量紀錄等偵查手段,這些都是新興科技發展,我們要加強打擊犯罪能力。看起來是一則以憂、一則以喜,因為你們報告中有關人力、物力的部分,現在的工作量能真的是無法負荷。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還有什麼樣的方式,既可以處理傳統的犯罪,又能夠應對新興科技?因為你還要增加學習新的偵查手法,檢察官人力、物力實在不太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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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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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現在高檢署有特別增設一個科技偵防中心,針對這些高科技的犯罪,我們有成立一些多元的專才,積極在高檢署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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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是,但是也是要能夠把檢察官的人力拉出來到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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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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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但是現在來算,扣掉檢察長、主任檢察官、1,018名檢察官,你們一年收的案件是50萬5,716件,一個檢察官平均一年要結掉496件。如果根據你們未來4年的規劃、人力補充,檢察官會再增加250人。除回去之後,每個人大概只有少100件的負擔。一個人還要負擔400件,一年365天,你就算連假日都不休息,一天也要處理掉一件。這個負荷量非常重,你們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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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謝謝委員提供這樣的具體數據,才讓我們人力安排受到大院的重視。將來要增加人力、物力,我們才有一些根據。其實剛剛委員的標題是,因為緩不濟急,在很多人力、物力還沒有到位之前,減少一些瞎忙的動作。也就是說,以我當時在當檢察官的時候,人數有十幾個,現在有增加了差不多一倍,那為什麼還是這麼不夠?
除了檢察官將來必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瞎忙的動作以外,還要建立公信力,也就是檢察官的態度。很多老百姓對於司法官的態度是很在意的,如果檢察官在偵查之初能夠很到位,其實也可以減少一些案件。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努力,除了爭取人力,當然國家很多單位都需要人力,我們在還沒有全部到位之前,會從其他地方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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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你剛剛講到公信力,那檢察官不起訴的公信力能不能增加?我算給你聽,剛剛說50萬件的案件當中,只有17萬5,000件起訴,有20萬8,000件是不起訴處分。那檢察官其實是不是有相當多的時間是在處理──我不敢說是濫訴,但是這總是有一個公信力的建立。如何去減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其實是讓檢察官去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可以為不起訴之處分。可是你們自己又照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檢察官輪值內勤的時候,對於司法警察移送的這些案件,經訊問後,認調查已完備且事證明確等等,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但你又寫了,對於有被害人、告訴人的案件,無法從資料看出被害人、告訴人有寬容原諒的意思時,考量他的權利,在沒有傳喚他之前,不可依職權去作不起訴處分,這2個就互打。我沒有說這個要點違背母法,因為你們是規定得更嚴格,希望不要隨隨便便就不起訴。可是問題是,你也訴說了檢察官,又說要建立公信力,如果公信力能建立,照理說應該讓他的職權按照母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能夠更發揮一下,請回答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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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所有的一切,其實被害人是最重要的。所以不管是職權處分、要緩起訴,或要做任何的動作,包括現在法庭席位的安排,其實被害人是非常地重要。所以跟委員報告,如果檢察官輪值內勤時接到了案件,就馬上給予職權處分,這不得了了!被害人被偷了東西,都還沒有談一談,就把我職權處分掉,這個是不妥當。當然我們的作法,比如說偷採瓠瓜,或是一些情節非常輕微的,會馬上請警察去通知被害人,因為犯罪情節輕微,是不是可以考慮職權處分?所以這個東西不衝突哦!如果檢察官不問,連被害人的態度都不關心,這個會出大問題。所以這只是在執行的時候,技巧上的處理,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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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有關這一點,今天警政署有來,那我就提出一點。難道警政署轄下所有的員警及刑事組警察,你們提供給檢察官的警詢筆錄,是沒有辦法獲得檢察官的信任?好像警察或警政的警詢紀錄是不值得信賴?剛剛次長就講了,被害人、告訴人如果不再叫他們一下的時候,就覺得會有所害怕,那表示警政署轄下所做出來的筆錄不值得檢察官信任。會不會有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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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今天講到這個,就更增進我們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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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本來是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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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警政署也在這邊,我先補充一下。這個資料如果司法檢察機關在偵查之初就有了,那檢察官看了,就可以參酌,因為被害人在警詢筆錄裡就講得很清楚,這個案件因為情節輕微,損失也不多,而願意原諒,就不要把被害人再端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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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樣的話,依職權不起訴會多一點,其實你們大部分都不是,只有7,852件是依職權不起訴,其他都是因事證不足。這部分你們還可以再去溝通一下,我就點出這個問題。如果讓警察有微罪處分權,法務部是反對到底的,因為怕有時候地方議會預算干擾過大,也怕警察的獨立性有疑問。
不過現在回過頭來講,就是從人的部分來看檢察官的人和數量,從事的部分來看到底能不能減輕處理這些案件的量。檢察官的人事成本我們也非常重視,因為大家都去限制財政預算,沒有辦法讓他們可以增加很多。可是好像在2017年4月12日的司改國是會議裡面就有講,像日本有副檢察官這樣的制度,這個你們應該有研究過吧?年資一定的公務員,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等等,我就不重複再唸,可以讓他們去報考,像轉任考試變成一個副檢察官,以這樣的制度來分攤檢察官的失誤。這個研議得怎麼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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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制裡面有一個叫檢察官;以前就是檢察官,再來就是書記官,結果現在在檢察官和書記官中間,又設了一個叫檢察事務官。大家都知道,現在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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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現在講的是副檢察官哦!不是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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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知道,現在是不是有再增設一個叫副檢察官的必要?那這個副檢察官的位置要擺在檢察事務官的上面還是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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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我問你們研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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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我們如果提出一個副檢察官的機制,那它要能夠解決現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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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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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否則如果再像檢察事務官,當時也是沸沸揚揚,我們也增加了。如果沒有去善用檢察事務官的制度,然後貿然再提出一個副檢察官,那整個檢察官體系裡面,書記官以上就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檢察官,這個體例到底怎麼樣,我們必須要審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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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現在最嚴重的問題就是體例啊!其實在法院組織法當中,軍法官可能是法官,但在軍事審判時,他可能是檢察官。可是當你把他調到一般法院、普通法院,或者調到檢察署相關單位的時候,他也只能做檢察事務官,而且人數又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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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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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我就就教於司法院,你認為檢察事務官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輕微的案件起訴或作不起訴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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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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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於檢察官行使第二百五十三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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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現在是在談怎麼分攤檢察官的工作份量。有關檢察事務官的部分,因為現在在體例上,他們腦筋還沒有辦法思考清晰,那司法院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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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如果要去變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就是本來是規定檢察官的職權,如果也要賦予檢察事務官有這樣的職權,這個我們還要再經過一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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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還要經過一番研究?我希望你們趕快去研究好,因為我一談,這個都是好幾年來不斷爭論的事情。
我加問一點,現在有很多是以刑逼民的案件。先講第一個,刑事訴訟法目前是不收裁判費,如果有人濫訴,結果不起訴的話,有沒有考量到要讓他負擔訴訟費用?也就是說,萬一不起訴,那告訴人要去負擔訴訟費用,有沒有這樣的考量?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呢?因為我有查其他國家的立法例,他們有的也會負擔民事訴訟的費用。我提的這兩點,請你們回答我。這都在過去有不斷的討論,我不曉得現在有沒有新的進度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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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刑事有償這個制度目前確實還在考慮被害人這邊的意見,所以這個部分沒有進一步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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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當然我們也要維護被害人的權益,可是萬一濫訴的話呢?你看不起訴有這麼多。其實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或者因為事證不足而不起訴,如果是走再議的制度,有的沒有再議,有再議的其實十分之九都是維持原來基層檢察官所做的決定,那表示檢察官在不起訴這方面也是做得很認真,沒有讓社會不信任。不然的話,再議應該會有很多不一樣的結果。從這個角度回頭來看,要避免濫訴的話,是不是不起訴會酌予收取裁判費?另外以刑逼民的部分,他的民事訴訟要不要也收裁判費?我想我表達得非常詳盡,請再給一點時間回答。司法院沒有辦法回答,那法務部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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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濫訴絕對要讓他付出一點代價。我們法務部很早就有在研析,但是特別要跟委員報告的是,現在司法院這部分,其實我們都有當作一個議題,那為什麼目前還沒有貿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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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們都還沒有看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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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就是因為很多委員都在指責司法的公信力。我們在積極努力增加司法的公信力之後,才能夠談濫訴要收費的問題。否則司法公信力低,你又要跟人家收錢,社會不一定會持正向的看法。但是這最起碼就是一個非常具體可以減少濫訴的一個良方,不過實際上可能要再調整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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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其實社會上對於加害人的正義,就是萬一他最後證明是無罪,大家也非常關心。可是現在大家對於濫訴,隨便去告訴和指涉的部分也非常關心。秘書長是不是還要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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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確實我們還在研議中,沒有辦法做進一步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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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可不可以有個期程跟時間?方向現在是有了,那進度是怎麼樣?都已經花了這麼多的功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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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方向就是還在研議中,沒有辦法做決定,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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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樣聽起來有點付之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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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提醒江委員質詢時間,因為後面委員也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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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主席可以聽到法務部跟司法院目前沒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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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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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2
speakers ["陳以信","陳玉珍","游毓蘭","陳歐珀","鄭運鵬","黃世杰","費鴻泰","林德福","江永昌","林思銘","曾銘宗","陳椒華","李貴敏","邱顯智","高嘉瑜","洪孟楷","周春米","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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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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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等部會首長列席就「司法審訟制度興革及提 升檢警調打擊犯罪能力」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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