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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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11時48分)謝謝主席,麻煩請徐部長上臺備詢。部長好,今天內政委員會要審查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這是為了要減少宗教團體購買或受贈不動產,藉自然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問題,對此,本席是有點疑問,因為這個法案的名稱是寫暫行,請問它有訂定法律落日的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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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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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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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10年?如果超過了該期限,往後又遭遇類似這樣的情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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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跟委員報告,我們只處理之前的部分,之後如果是違法的,那就是違法了,我們不能說在法律出來以後,你又繼續那些違法的狀態,然後一直在做,這個我們沒辦法處理,那部分我們是按照違法的程序處理。我們要處理的是在這之前,我們已經告訴你以後不能再這麼做了,之前我們看怎麼處理,因為有一些是歷史因素造成的,譬如說當初我們在日治時代的時候,我們的土地所有權是採意思主義,也就是說,我將土地賣給你,不一定要以登記為主義,所以沒有登記,但土地交給你,那就是完成交付了。可是後來在民國34年民法施行以後,民法是在民國8年施行的,到了這裡,我們就改採登記主義,所以這裡會產生民眾對於土地所有權登記究竟是採意思主義,還是登記主義的誤解,所以有一些是歷史因素造成的,我們就應該來處理。關於這個法律我也要跟委員報告,它並不完美,它沒有辦法解決所有的問題,但是我們至少把這個問題做解決,以前我買的,但是沒有登記,對方也沒有意見,可是現在如果要移轉給我,政府就要課以移轉的稅金、贈與稅等等這些,我們這個法就可以去做處理,處理以後,我們更名登記都沒有這些問題,就可以解決這一部分的問題。至於地目等等,有時候還需要一段時間讓大家形成共識,所以那個部分就沒那麼快。所以我必須跟委員報告,這個法並不完美,但是至少是踏出我們解決宗教不動產裡面的第一步,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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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過去沒有立案的,沒有申請法人登記的宗教團體,他們購置或受贈不動產是藉自然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這個會衍生許多私權的糾紛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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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對,如果有私權糾紛的話,因為有的是沒有私權糾紛,只不過沒有登記而已,我們就來做限制登記,不要讓登記名義人產生被強制執行,或者是在他往生以後,他的子女不承認,然後造成這一些糾紛,趁著現在沒有糾紛的時候,我們來做限制登記,這樣就會排除善意受讓的問題,所以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善意受讓的問題,就可以因此而解決。另外一部分就是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有一些如果的確是涉及到地目等等的問題,那個可能就要另外處理,現在我們將第一步踏出去以後,我們再用各種方式來讓大家形成共識,然後再慢慢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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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現在經濟部有制定一個工廠管理輔導法,內政部為什麼不比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直接把宗教團體法草案送過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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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這個其實是有它的歷史因素,也有不太一樣的性質,因為一個是商業,一個則是屬於形而上的宗教問題,所以狀況不太一樣。宗教在很多地方是免稅的,可是那一邊會有稅的問題等等,宗教也不會有什麼大污染,宗教團體不會有排放污水的行為,它幾乎是不會有的。反觀這一邊的工廠,它卻會有這個問題,所以基本上這兩個的定性是不太一樣的,那邊是經濟部在處理,這邊則是由我們來處理,因為兩邊的性質不太一樣。我們希望不動產的部分先從這一步做起,因為它已經有這個問題了,我們先從更名、限制來處理相關的問題,雖然不是能夠處理全部的問題,但至少把一部分的問題先處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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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謝謝部長,原住民地區大部分都信奉基督教、天主教比較多啦!關於教會的部分,我上次處理過一個問題,他們想要重建教堂,可是關於重建教堂這件事,教會又沒有一個主體,就是可以向銀行貸款的權利義務主體,這個也造成我們很大的困擾,必須要由自然人,也就是牧師用他的名義來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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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這就是借自然人名義登記所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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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那個是泰雅中會,我上一次還處理過南澳教會的問題,泰雅中會管理一百多間泰雅的教會,但是那些教會沒有辦法向銀行申請貸款,因為泰雅中會管一百多個教會,只要它不同意,就必須由南澳教會自己的牧師向農業金庫申請貸款,而且必須要6個人連保,搞了很多啦!類似這樣的問題。請問這個法案的修正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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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現階段無法解決,所以我必須跟委員報告,它其實是不完美的,但是它至少可以解決一部分的問題,就好像考試一樣,我們先求60分,至於70分、80分的目標,我們大家一步、一步來努力,因為這裡面原保地的問題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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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部長,最後一個問題,現在原住民地區有很多人在山上租地,然後去種植蔬菜、水果,這些人也有他們的信仰,特別在我們仁愛鄉、和平鄉,他們有蓋一些寺廟、佛堂,如果在山地鄉要去做宮廟,有沒有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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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現在如果牽涉到原住民保留地的話,那個就比較麻煩,因為在地目等各方面是要靠原民會的協助,甚至也與原住民的部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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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這個要不要經過原住民部落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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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關於這個部分,因為他們在蓋寺廟的時候也沒有向我們這邊申請,所以我們回去以後針對這個問題以書面來跟委員報告,這樣比較完整,因為我現在這樣講也不夠完整,我再以書面完整的跟委員說明,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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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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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長國勇: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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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林委員文瑞、李委員德維、翁委員重鈞、湯委員蕙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與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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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11
speakers ["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羅美玲","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賴香伶","莊瑞雄","管碧玲","吳琪銘","張宏陸","楊瓊瓔","陳椒華","鄭麗文","游毓蘭","陳秀寳","孔文吉","林文瑞","李德維","翁重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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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18"]
gazette_id 1116201
agenda_lcidc_ids ["11162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案;二、審查 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案;三、審查委 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案
agenda_id 11162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