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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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12時24分)主委好。現在很多外資的報告常常都會有所謂看多作空或看空作多,也就是現在外資報告好多,然後每一個對於國內股票都會發表他們的意見,發表意見之後,就一手罵、一手批判公司,另一手就把公司的股票放掉,罵的時候他們可能就去買,如果看壞的時候就賣掉,所以就是把臺灣的這些散戶當作韭菜來割。這是中國的用語,我就不多說了。這麼多外商公司不斷地做這樣的報告,金管會這十年來針對這種報告有缺失的,只有進行九次處分,處分有糾正、注意改善,也有警告,實際上,外資沒有真的被處罰到。請教主委,對於這樣狀況,你認為屬於健康的證券市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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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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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這個議題是因為某一位立委關心,我們也只是在財委會承諾會去瞭解,至於實際上是不是如此,可能過兩天就會知道。我們是3月23日承諾,4月23日交易所會交出這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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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我不知道你說的這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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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有一位委員在財委會質詢,他希望我們瞭解,我們才去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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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沒關係。既然會去瞭解的話,報告順便給我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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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好,我們可以把結論跟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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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沒關係。我直接跟主委討論條文,證交所有一個「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紀部門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所出具之研究報告發布後,證券商及其人員不得於市場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內進行該研究報告建議標的之買賣,如該研究報告係於市場交易時間內發布,應於次一營業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後方得進行買賣」。對於外資出具研究報告後兩個小時後就可以買賣,你覺得這樣的時間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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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這是交易所的規定,我對這個時間在這個時點,不太有足夠的資訊可以跟您報告。看蔡副局長有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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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交易所可不可以說明一下?這兩個小時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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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今天交易所沒有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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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這是他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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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對,是他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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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主委站在身為監理機關的角度,你覺得兩個小時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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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沒有資訊,真的沒辦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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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我們就來研究一下這個條文推展的過程。事實上,我剛剛講的條文是105年5月26號修法,你看85年當時的條文,「證券商自營部門於推介計畫開始執行後十五個營業日內,對經紀部門所推介之有價證券不得為相反方向之買賣」,所以它的規定是十五個營業日,而92年則規定成五個營業日。我們從這裡就可以看到,金管會的規定原本是十五個營業日,後來變成五個營業日,到現在只剩下兩個小時。越規定越輕,所以等於有一點是用法令在鼓勵這樣的狀況,反正不管是外資報告或怎樣的報告,只要是對於股票的一些研究報告,發布後兩個小時後就可以買賣了,這樣真的是好的嗎?會不會變成很多的研究報告是刻意在操作,也是刻意去影響股價的研究報告,卻在兩個小時後就可以買賣了?為什麼修法會越來越輕,從十五日變成五日,又變成兩個小時?這到底是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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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非常感謝委員提供這個沿革,可不可以允許我們研究後跟您報告?因為我現在沒有資料可以跟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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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沒關係。我就告訴主委這樣的沿革,因為這樣的沿革主要是在103年金管會出了一個函令,這個函令規範證券商公布研究報告的話,兩個小時後就可以買賣了,也就是我放大的第七點。因為金管證券字第1030038568號函這樣的公函,促成105年我剛剛講的那個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的修法,先有函令再有修法。當時的主委是我的同事曾銘宗主委,明明當時規定應該還在五日,結果出了這樣的函令就把它改成兩個小時,後來105年又配合修法。到底中間是出於怎樣的目的,要把它越管越寬鬆?發布這樣的研究報告兩個小時後,就可以在市場上買賣了?這個真的是你們期待的健康嗎?重訊應該是由公司自己來發布,結果都是由所謂的外資或者是怎樣的投資報告發布訊息,讓市場上訊息滿天飛,這樣的證券市場是好的嗎?是健康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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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非常感謝委員的垂詢,我們會去瞭解這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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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我希望我下次再來這裡問同樣問題的時候,你們可以把相關的背景掌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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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瞭解後立刻跟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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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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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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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0-11
speakers ["沈發惠","林德福","郭國文","吳秉叡","賴士葆","林楚茵","李貴敏","鍾佳濱","費鴻泰","羅明才","高嘉瑜","張其祿","游毓蘭","曾銘宗","陳椒華","洪孟楷","江永昌","蔡易餘","邱顯智","余天","邱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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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18"]
gazette_id 1116002
agenda_lcidc_ids ["11160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就「新防疫模式之股東會防疫作為」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 定事項辦法」案
agenda_id 1116002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