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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12時45分)大家辛苦了!接續剛才局長回應周委員的警示帳戶問題,因為他是不分區委員,所以接到兩件陳情案,我是區域立委,我應該會接收到更多案件。局長特別回應周委員,表示會協助、幫忙,那你能不能簡單講一個實例讓我們知道要怎麼協助?在協助之前,要怎麼認定他是被害人?還是已經被懷疑為詐騙集團的共犯?又是在什麼情況之下,你們會協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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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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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局長嘉祿:假設被我們清查的帳戶,因為有很多筆金錢進來,就像剛剛談到的狀況,可能有一些是不小心,或是被設計的,因為並不是所有的錢都是詐騙的錢,只是其中一筆有問題,大部分是沒有問題的,那麼我們會先把這一筆扣起來,其他的則想辦法讓他可以使用,如果正常的話,我們是想從這個角度來協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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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如果案件已經移送地檢署偵查中,基本上,警察可以綜合判斷後決定?還是要再請示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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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局長嘉祿:如果案子已經移到檢察官那邊,就必須由檢察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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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對嘛!基本上就是要請示檢察官,應該是這樣子,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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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局長嘉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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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因為詐騙的樣態跟行為已經跟過往不太一樣,不曉得局長這邊有沒有掌握到?過去的詐騙是以騙錢為主,現在時代、科技一直在演變,當然還是以騙錢為主,但是詐騙集團也會進步到儘量在詐騙時不要被抓到,而在不被抓到的情況下,一定要抓替死鬼出來,我這邊有一個案例,就是另外衍生出來的一種詐騙方式,不騙錢,而是騙人去幫他取款,變成非自願人頭帳戶兼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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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局長嘉祿: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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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贓款從你的帳戶進,再從你的帳戶出,從頭到尾都沒有拿到一毛錢,然後還要被誆什麼一起投資等等,講了一大堆,被害人也信以為真,再把自己的錢又搭進去,然後就被列為警示帳戶,這是其一。另外一個是高雄的案例,當事人剛升格當父親,從臉書上購買寶寶座椅,付了訂金,但還沒有收到貨,賣方卻聲稱出貨過程有差錯,導致商品損壞,願意退錢。退款時又假意多退了400元,然後再請當事人把多退的錢匯到其他的帳戶,當然老實人就乖乖照做,然後就不小心踏入了陷阱,這個非自願人頭帳戶兼車手就已經成形,直到他發現自己的帳戶成為警示帳戶,才知道事態嚴重,然後去報警;雖然是他自己去報警,但還是必須等到整個偵查程序完結後,被列為警示帳戶的帳戶才有可能取消。一個剛當上爸爸的人,要花很多錢買奶粉、買寶寶用品,結果他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可能到他的小朋友已經一歲、兩歲了,他的警示帳戶還沒有取消。我們經常會接收到這樣的訊息,接收到人民的請託,說真的,我也沒有辦法直接了當判斷他陳情的內容是真是假,但警方或檢察官針對這樣的案子,有沒有辦法在偵查的速度上有一些相關作為?明知道他有可能真的是被害人,就如同我剛才講的,是非自願人頭帳戶兼車手,有沒有辦法解決?我是不曉得,但次長或局長認為可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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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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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委員這樣一講出來,三方詐騙的類型就呈現出來了,我相信這種行為很可能是被誣陷,或是被利用,現在詐騙手法就是千奇百怪,所以檢方或司法警察機關要把這些類型都詳細研究,而且要把它做成大家辦案的參考規範。像這個初為人父的男子的類型,很顯然是被害人,應該在最快時間,用最積極的手段來幫他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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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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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除非他的涉嫌在短時間內很難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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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對!對!次長,我要說的是,如果這個案子已經在檢方偵查中,基本上,警察絕對不敢自作主張決定他是無辜的,一定要再請示檢察官,有的檢察官很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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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委員講的很對,針對這樣的案子,檢察官就是要積極,因為檢方、檢察官的法律專業遠比警察周延,所以這時候不能叫警察自己去處理,不行,這時候就是檢察官要積極偵查,如果警察可以協助,就儘量協助,也就是檢警合作,趕快把這個困境解脫掉,這是我們應該要做的,否則這種事會造成很大的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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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對啊!沒有錯,所以我要特別請次長、局長協助,針對新型態的犯罪樣態,造成無辜第三者被列為警示帳戶的過程中,檢警在這方面是不是可以有更快速的認定,可以解除警示帳戶,免於人民陷入這樣的窘境,甚至造成他們經濟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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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想檢察官一定會徵詢警察的意見,就像剛才局長提到的,他們現在對這些案件也很專業了,所以檢察官一定會諮詢他們類似這種情形,有沒有可能是被騙或被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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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好,也請局長在165詐騙宣導上,針對這一塊加強宣導,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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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局長嘉祿:這個我們一定會做,另外還有一種是被押著去當人頭帳戶,甚至去提款的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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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對啊!謝謝。
今天召委安排的議程是「提升檢警打擊犯罪能力」,所謂打擊犯罪能力,我個人是認為從預防跟嚇阻的角度去思考會更好,今天4個機關的首長都有列席,今年剛好又是選舉年,各政黨的初選如火如荼在進行,剛才我提到詐騙有新型態,我想賄選應該也有新的型態,針對賄選部分,如果4個機關用心查緝,經過相關的盤點調查,發現新的型態,然後事前又有積極作為,甚至嚇阻,我想臺灣的政治會更清明,不管是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臺灣而言,都是一個正面的發展。不知道哪一個單位可以先針對這部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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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選舉是民主法治的基石,我們從現在開始就已經針對檢察官將來要如何查緝,訂有政策、訂有方針、訂有針對新型態的賄選查處,尤其我是從基層過來的,做過檢察官、律師,也參與過選務,知道賄選會有哪些管道,以及賄選的時間、賄選的方式及賄選的類型,我認為賄選如果不積極查緝,而是被動查察,那根本就抓不到,尤其今年年底的選舉,我們一定會積極的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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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謝謝次長的回應。還有沒有其他相關單位要說明?只有法務部?那就危險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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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局長嘉祿:賄選的部分,我們跟調查局、檢察官都配合得不錯,我們都會積極偵辦,包括最近有一些新式式的金流處理,我們也都列為今年訓練的一個很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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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好,謝謝局長。調查局有要補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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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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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局長俊力:謝謝委員給我們機會說明,針對賄選的查察,法務部向來是非常積極,除了在檢察官指揮之下,我們也請各地外勤處站能夠積極進行蒐報,除此之外,今年我們也會跟警方密切合作,針對地方上有可能賄選的部分,我們都會提早注意,希望達到事先嚇阻的效果,我們把嚇阻放在前面,然後查緝放在其次。另外,我們也會特別注意境外勢力的介入,這是我們特別關注的,從資金的清查,或者是可能透過在臺一些社團或協力者等協助等等,我們都會積極瞭解,另外也會注意避免假訊息干擾選舉。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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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好,謝謝,就是要有效嚇阻,以積極的偵查來面對新型態賄選,誠如剛才局長講的,境外勢力的介入,或是特定扶植某個政黨候選人,導致選舉不公,我想這些都希望相關單位可以積極應處,因為我們希望臺灣可以朝向更自由、更民主、更清明的政治環境走,這個是必然的。其實我自己的選區十多年前就發生過全國最大的賄選案,很感謝當時的檢察官、檢察長,甚至很多警察積極配合,抓到了全國最大賄選案,當時都上了各大報的二版頭條、頭版頭條,但某個角度我也會思考,為什麼會抓到全國最大賄選案?為什麼每天都抓到?明天抓到、後天抓到、大後天又抓到,連續十多天,同一個候選人可以積極買票到如此,視司法如無物,然後在檢調積極偵辦賄選過程中,他還敢如此囂張的買票到那樣的情況,十年前而已啊!各位應該都還有一些印象,因為前幾天剛好有一個檢察總長人事案的詢答,我才會回想到那件事情,但如果在十年後的五合一選舉又有這種事情發生,雖然我知道你們是勤於查察,也知道要如何抓、如何遏止,但如果還是有很多地方如火如荼的在賄選,我覺得臺灣民主在某種程度上是倒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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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一定不負委員的期待,本來賄選就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但長期以來針對各種類型,我想只要有心,要抓就抓得到,就像那時候我當檢察官時,幾乎每一次選舉都有抓到賄選,這是看你要或不要的問題而已,所以就誠如委員講的,這個國家要不要往前走,我們要有一個核心目標,有一些重點工作,這些我們都有分類。剛剛為什麼警政署跟調查局他們沒有講話,那是因為我講太多了,我把他們的部分也都講了,其實我們都是互相支援,甚至我們會調動高雄的調查人員到雲林查緝,就是針對他們可能在地方上有一些不便,類似這樣一個比較積極的作法,我們都會做。另外,我們還有一個六大具體作為,都已經逐一宣示,要求我們檢察官要針對賄選加以查察,因為這對國家民主法治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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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好,謝謝次長、秘書長、局長,也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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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劉委員的質詢。
所有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如果還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8分)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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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2
speakers ["陳以信","陳玉珍","游毓蘭","陳歐珀","鄭運鵬","黃世杰","費鴻泰","林德福","江永昌","林思銘","曾銘宗","陳椒華","李貴敏","邱顯智","高嘉瑜","洪孟楷","周春米","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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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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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等部會首長列席就「司法審訟制度興革及提 升檢警調打擊犯罪能力」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6103_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