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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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12時53分)部長辛苦了。部長,我現在想跟你談一個概念,就是進修專班,我知道農委會現在跟教育部合作,在農業的部分也有進修部專班,我想談的就是1+3+4木工專班,所謂「1」指的是國三;「3」指的是高中或是高職的3年;「4」指的就是4年。之所以會提到木工,目前傳統匠師總共有841位,有投入古蹟修復現場者共計213位,社會上尚有237位的需求。此外,高中、高職銜接科大方式,因為我最近有進行一些工作,所以也讓部長知道,比如從國中、高職,再銜接某一間大學,就是我剛剛提的1+3+4的概念,但這中間如果有些可以合作的企業再加進來的話,當然就更加圓滿。
另外,高工或高中學校與傳統木工技藝相關科別,我們大概稍微做了一些調查,工業類別有土木與建築群,設計類有設計群,此外未分類的群別也包括設計群,基本上跟木工都有關,也有相關的類別。我具體建議1+3產學合作的方式,最近我走訪北港農工學校,也到嘉義大學、雲林科技大學等,當然有些學校校長對這方面沒有意願,覺得自學、他們的方針不見得在這個部分。在接觸的過程中,我覺得1+3產學合作方式的建議,國中校長的反映比較好,他們覺得有些學生的分流,可能在國三,可能國一、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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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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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有些可能成立技藝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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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對,就開始做探索,國三是個探索的階段,進入到高中就可開始分流,當然未來高中3年進入到大學的階段,就可以看未來有沒有需要。所以第一階段,我邀集產業與國中共同研商學生木工職涯規劃,結果在我的選區雲林縣,反應還相當不錯。第二階段,輔導雲林農工學校在113學年度開設相關群科。
在此我向部長為地方請命,木工學校到底有沒有需要?木工的未來在全臺灣來講,我們需不需要這樣的人才?有關1+3+4推動步驟的具體建議,我接洽了幾所國中均表達有興趣,但需要處理校內師資、課程、設備等問題。我也洽詢「科大端」及「事業單位」辦理意願及相關合作事宜,並預計於113年度開設傳統藝術相關科系。以1+3+4銜接嘉義大學木質材料與設計系專班,並由「嘉大端」預計113年提出產學攜手計畫申請。
最近一直在處理這樣的問題,1+3+4時程規劃也列出來,部長看一下,給部裡面做參考,在推動時程上,這方面我們共同來推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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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謝謝委員。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把過去產學攜手計畫提升為產攜2.0,以委員服務的雲林為例,其精神相當接近,我們一直比較希望,除了原來的3+4,如果有機會針對國三,因為國三有很多都有技藝專班的規劃,孩子可能慢慢地已經很清楚自己要往哪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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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像是性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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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委員很瞭解,所以就幾個可能合作的學校,委員有進一步瞭解,這個方案我們非常樂見,也會來一起協助。如果有相關企業,以木工而言,未來企業還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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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還是要進入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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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們最終目標,產攜就是學校一貫的,甚至往下再加1,如果能連結起來,產業也能夠共同參與,跟委員報告,未來對於參加產攜合作的學生,萬一他沒有時間去,我們還特別提出了每個月有5,000元的協助以鼓勵他,讓他生活更無憂慮,不像以前只在於有建教合作的時候,沒有的時候又發生問題,所以現在的制度更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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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好,部長,我們可以具體一點,剛剛我提到的一些建議的案子,請教育部1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關於進修專班,成立木工學系,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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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這樣好不好?我請國教署與技職司再跟委員辦公室的窗口共同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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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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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因為有具體的學校,我們來連結就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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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部長,今天我們會討論到幼教法,再請問一下,大概有設定全國3,000班的目標值,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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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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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公立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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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公立跟非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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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再請教一下,我們知道幼教產業在臺灣維持很久了,幼教有它的優點,當然也有它的缺點,但畢竟還是優點大於缺點,這個產業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維持住。每個縣市的先決情況、情事不太一樣,所以假設我們設定一個目標值,但是它的準公共化,還有包括目前的公托、公幼,在市場上已經飽和了,這樣公幼還有必要繼續推嗎?我是就區域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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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了解,現在這幾個管道都是同步進行中,對於縣市能不能再往前籌設,也要看縣市本身籌設的空間及量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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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對,我是提醒部長,區域目標值該調整就要調整,不要太硬性的去推目標。還有,雲林縣的私幼已經準公共化,那新風換氣的系統部長能不能考慮給予補助?因為它已經準公共化了,先決條件就是因為那邊的大環境有必要設一個新風換氣的系統,但是我們現在的補助只到公共系統,沒有到準公共化。事實上我們都知道幼教這個產業其實很難經營下去,為了學童的健康安全問題,是不是可以考慮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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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過去我們大概比較沒有針對私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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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我知道,但是畢竟它已經準公共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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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那我們做一個研議,因為費用大概不是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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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其實費用也不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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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只是過去我們在補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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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我要提醒部長,所有各個部會的業務,包括農委會,還是會循這樣的一個途徑,所以為了學童的安全問題,為了學童的健康問題,既然已經準公共化了,這部分我覺得應該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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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這個請委員允許我們研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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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是,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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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了解委員的想法,因為孩子在這個區域,過去雲林為了維護他們的健康,防止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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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揚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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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防止揚塵,政府各部門都花了時間努力,委員提的這部分讓我們研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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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好,謝謝潘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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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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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今天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共計3案。請宣讀。
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提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條文著墨損及幼兒權益情節重大的違規情形提高罰則、幼教機構人員消極資格規範及處理機制等,立意良善。惟未見相關配套,且部分條文涉及中央與地方自治權限範圍之認定,為免倉促修法,無助改善當前困境。爰此,為確實健全幼教整體環境,提供家長優質教保服務,保障幼兒受教權益,建請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案逐條審查之前,先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以期立法完善周延。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萬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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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問提案委員有無補充說明?請林委員奕華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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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謝謝召委。我補充說明一下,這次其實對幼照法來說算是大修,因為想知道到底他們跟各方開會的狀況,剛才教育部有提供一個資料。提供的資料顯示跟幼照法修正有關的會議,最後一場是在2019年12月20日,也就是在上一屆了,距離現在已經兩年多的時間。我相信那時的法條跟現在應該有滿大的落差,也就是沒有針對現在的法條開會,尤其我們都知道立法院是跨屆不連續,所以看起來等於是教育部對這次法條的部分沒有再開過公聽會。
我們都知道在一個法的修正過程中,不管是在行政部門或是立法院,公聽會是很重要的蒐集民意的程序。因為我不知道教育部瞭不瞭解我們從2019年5月29日同意開始,老師、教保人員可以用代理的方式進用,大家知道現在代理的狀況已經到多嚴重了嗎?為什麼會這樣?我也問了很多老師為什麼從學校畢業之後不走這條路?他說因為現在這是高風險產業。所以變成我們在學校裡培養出來的幼教老師跟教保人員不願意進入相關領域,公立學校大概都沒有問題,但我們都知道公立所提供的是不夠的,所以變成在支持整個幼兒教育的部分,他們一直找不到人。感覺好像培養了足夠的人,但事實上很多人不願意進到這個職場,變成代理的狀況越來越多。我要先說這個代理跟小學以上的代理不一樣,小學以上的代理是例如今天老師因為懷孕生小孩或有狀況所以代理,但這裡的代理是叫找不到老師的代理,所以我認為這些都很需要再舉行公聽會,看到底問題出在什麼地方?
我不知道教育部知不知道,現在我們的私幼大部分真的是為了教育在辦的,包括一些幼兒園以及老師的部分。當然有部分是有一些狀況,可是當我們整體把打擊面變全面之後,我不知道部長知不知道現在私幼有很有名的兩個併購集團?你知道這樣的狀況嗎?這是因為他們都是小本經營,在變成這樣的情況之下,他們覺得做不下去,所以現在私幼變成有兩大家併購集團。原來我們辦私幼是為了教育出發,部長待過地方,署長也待過地方,我也在地方,其實我們都知道,包括我們在分區,很多的幼稚教育,包括政策規劃、課程設計,很多都是靠私幼幫忙。可是當我們今天把打擊面全部打開時,我比較擔心最後我們的幼稚教育如果沒有辦法全部公共化,會變得很扭曲。
所以我覺得這些都有必要透過公聽會釐清現在到底政府,尤其是教育部,你的幼教政策到底是什麼?我們可以把它講得很清楚,再回過頭來看這個法到底應該怎麼修,這也是為什麼我主張要辦公聽會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尤其召委也非常的英明,相信也願意多聽各方意見,大家在修法上有一個比較好的依據,讓我們在修法時更能將各方意見融合,在修訂之後能夠出立法院。這是我為什麼主張還是希望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能夠開公聽會的原因,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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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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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開公聽會是召委的權利,要不要排,我覺得由你們兩個召委協調。去年我在當召委時,我記得我跟林奕華委員為了太空法的問題,當時林奕華委員也是召委,那時候你們認為審查法案之前要開公聽會,後來我們協調好了,因為本來就是我的權利,我排了,但你們有意見,為了息事寧人、和諧我就說好,我跟你換一天,我一天辦公聽會,你一天讓我們把太空法審查完。
反正你也是召委,我覺得提案是在約束行政部門,但是我們的提案好像是在講我們自己的事情,有點奇怪。我看早上你也有問,教育部也說其實因為這部法大修,所以他們開了很多場協調會或類似會議。我也覺得這個很重要,幼照法這兩年來大家有很多意見,所以才會有那麼多版本,我建議等一下看是要繼續修,還是先等公聽會,兩位召委先講一下,或者是召委、主席有什麼看法,若認為不需要,我覺得彼此尊重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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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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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我的看法是這樣,就我所知,也謝謝教育部提供,有非常清楚的幼兒教育照顧法修正草案前前後後七次跟地方政府的協議,三次相關的會議都有召開,不管是縣市政府或幼教、幼保團體、家長團體研商的會議。所以看起來,這個法律的制定在過程中都努力試圖跟各方進行意見磋商,程序上應該都非常的有注意到各方意見、多元意見的整合。
回到立法院,我們今天審法案,我很認真的在聽早上兩個聯席委員會委員的發言,其實都滿聚焦的,在法律的重要條文上其實都很聚焦,所以我覺得共識性應當滿高的,尤其社會非常期待。對於一些加重罰則、虐童等事情要釐清,確保孩子的權益,這些方向都應當是足夠的、具體的、有共識的趕快處理法案,所以我覺得這個法案不管是在程序上也好,實質上也好,立法院委員會提的版本都很聚焦,應當可以直接進行法案研議。因為召委也排案了,所以我建議依召委的處置,這是我個人的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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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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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其實我是小小朋友的家長,我一開始的傾向也是,大家可以看我的版本,其實加重罰則是加很重的,但是我跟幼教團體接觸之後發現,就像剛剛我們其實也看到,取得資格之後任教的比例非常低,我跟幾個幼保的學生也接觸過,他們說他們都想辦法去托嬰,不敢去幼兒園,因為工作壓力太大了,因為師生比的問題。其實有很多原因,師生比的問題也好,現在家長的情況也好,或是媒體、民代的情況也好,但是這已經變成他們認為是一個很高風險的工作。
我絕對贊成修法,但是我覺得溝通,讓這些現場的老師安心。這個修法是為了要懲罰非常極少數,真的不該犯錯、真的有為害到小小朋友身心靈的這些人,但是對於絕大部分有愛心在幼教付出的從業人員,我們要讓他們安心。我剛剛看了一下,確實之前你們有召開過一些討論,但是就像林奕華委員講的,我們這一屆以來,我沒有看到針對幼照法修法跟這些團體的開會,我看到的是這一屆以來,針對幼照法的開會是跟其他機關,或者是跟幼教團體的開會,其實是不跟幼照法相關的。我並沒有希望這個法延太久,我們也希望可以趕快審,但是可能還是要有一場公聽會,真的是讓現場的從業人員安心,也就是說,通過這個法,不是要讓他們每天戰戰兢兢的,而是讓他們更安心的照顧小朋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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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在場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
我想不只是我,在場很多委員一定也都接待過幼教團體的陳情,其實就像剛才思瑤委員講的,我覺得目前這個修法上的問題其實都還滿聚焦的。我還有一個進一步的感覺就是幼教業者在跟我們陳情的時候,其實他們想要進一步釐清的基本上都是針對條文的內容,希望教育部更清楚的說明,所以如果是把一些有疑義的或是還模糊不清的部分清楚說明,這在逐條上面也是可以做到的。還有,如果現在要暫停審查,待公聽會後再進行逐條,會有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就是我們法案的進度可能又會延宕,我相信在場的每一位委員都非常希望幼照法可以儘快修法通過,沒有人會反對這件事情。今天我們坐在這裡,大家都有自己的版本,沒有人會反對這件事情,如果延宕,我們也不樂見。
其實還有一個修法是社會非常關注、爸爸、媽媽非常關注的,就是罰則的部分。針對不肖業者的處罰其實大家都希望儘快通過,會不會在延宕的期間可能又發生不肖業者逃過處罰的情事等,這都是大家會擔憂的,所以我希望各位委員可以支持本週還是進行逐條審查,但是因為奕華委員剛剛有提出一些疑慮,我建議我們還是逐條,可是如果有爭議的就保留協商處理。因為奕華委員也是召委,也可以安排公聽會,有沒有一個方法是說在下週,如果奕華委員願意,就安排公聽會,我們可以把保留協商處理的部分等到公聽會之後,在協商時能夠更聚焦的討論。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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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主席,如果法案審查完保留,就送出委員會了啊!送出委員會就不能再開公聽會了,因為程序上只要送出委員會,就算下禮拜要開公聽會也沒辦法再開了,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程序上的問題。而且就像剛剛講的看召委怎麼決定,因為張廖委員說這是召委的權責。可是有一點比較抱歉,我沒辦法完全同意的就是我們開公聽會叫做議事延宕,我認為不是這樣,我們只是要多聽意見,再來就可以立刻審查。就像吳怡玎委員說的,沒有人要延宕這個法,重點只是希望再多聽一下,然後可以知道到時候要怎麼修,儘量凝聚各方意見來修法,只是這樣而已,我不認為開公聽會就是叫延宕議事。事實上行政院送進來,召委也立刻就排了,我覺得立法院這邊完全沒有失職、也沒有怠惰,而且我覺得要求公聽會應該是一個在修法過程中更積極可以做的事情。當然就看召委怎麼決定,但是就像剛才說的,送出委員會之後是沒有辦法再開公聽會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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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建議先休息3分鐘,我想跟奕華委員討論一下。
發言片段: 45
張廖委員萬堅:其實沒有那麼困難,有共識的先過,因為幼照法常常在修,兩年就修一次,上次才修過而已,其實沒有共識的可以開公聽會。
發言片段: 46
主席:先休息3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發言片段: 47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發言片段: 48
林委員奕華:我想我還是要表達一下,剛剛教育部有發來一個有關幼照法原訂程序的一覽表,有提到跟各個團體的部分,其中110年1月20日的部分只針對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備查作業,並不是針對幼照法,所以針對幼照法的就是在108年9月3日跟108年12月20日,也就是剛剛講的這兩年多,而且針對這樣一個最近才修擬的版本,看起來就是完全沒有找各方來表達意見,這也是為什麼我會在質詢的時候問部長說他到底認為是對立關係或是夥伴關係?如果都不找大家來談,那我當然就覺得不是夥伴關係。再來,如果你說找地方縣市政府,事實上在幼教法的部分有兩場是跟前面重複的,另外一場有找縣市政府的是在它之前,是108年的7月17日,然後後面是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有關幼教法,在109年8月18日只有針對跨部會協調,所以找的是中央單位,也不是找縣市政府。也就是說,找縣市政政府來談的這件事,一樣在108年12月20日之後,就沒有再找過了。所以我還是要說,今天對於這麼一個重大的修法,我們新的條文擬出來,沒找縣市政府開過會、沒找各團體來開過會,我覺得匪夷所思啊!這是行政部門要修訂一個法案所應該有的民主態度嗎?所以我要先譴責一下教育部,對於這麼一個重大的法案要送到立法院來,在這兩年多來沒找過縣市政府開會討論、沒找過各團體出來討論,然後就送到立法院來。當然到了立法院,這是屬於召委的權責,所以我只是提出說,若立法院也沒有開公聽會,我覺得現在到立法院來,權力便在我們身上,我當然希望我們要開公聽會,但是這又是召委的權責,所以就讓召委去決定。我只是要反映出或凸顯出這麼一個重大的修法,修了那麼多條文,可是這兩年多來連地方政府都沒有一起開過會,我覺得在這樣的過程中是非常非常草率的,我還是要表達我的意見,謝謝。
發言片段: 49
主席:謝謝林奕華委員的發言。在場還有其他委員要發言嗎?因為剛才討論的時候,在場有很多委員覺得……因為這個修法其實很多委員都有提出版本,基本上相關的譬如家長團體、幼教團體,其實都有找委員陳情,所以在逐條的部分或者是送協商的部分,也可以再加入意見加入。這個部分是不是先請部會回應一下?
發言片段: 50
彭署長富源:跟召委及各位委員報告,簡單說明,自108年7月開始,我們大概開了7次會議,其中跟地方政府開會,就幼教法的部分有3次,就教保人員條例的部分有1次,因為其中有關的條文很多,跟兩法有關的條文很多,尤其是罰則跟教師法有關的部分,這兩部分幾乎快要占了一半的條文,所以跟地方政府簡要的說明大概就有4次。另外跟團體的部分有3次以上,其中有2次有教師團體、家長團體等,至於幼教團體的部分,我們一定都會將六大教保團體邀來,最近一次是在今年的1月20日,也是這個樣子,所以我們跟地方政府、幼教團體、家長團體、教師團體都有開過會議。最近兩個月,每一位委員有接到一些相關的陳情或是要做條文說明的,包含我、副署長或組長都親自參與每一場的協調跟說明溝通。以上補充,謝謝。
發言片段: 51
主席:因為現在這一案的提案委員都不在,請問在場的吳委員怡玎或張委員育美有沒有要連署來協助處理?
發言片段: 52
吳委員怡玎:其實這還是兩位召委的權力啦!但我只是要提醒教育部,其實講話還是要公正一點,因為你們今年確實是有找六大團體來開會,就是在1月的那個會,但你自己看一下會議的主題,並不是幼教法。
發言片段: 53
主席:謝謝吳怡玎委員。兩位委員都沒有要連署?因為沒有連署,而3位委員都不在的話,這個提案會不處理喔!沒有連署的話,那就不予處理。
現在請宣讀第2案。(參閱附錄)
2、
疫情持續升溫,但教育部放寬各級學校停課標準,引起全國師生與家長緊張,面對校園疫情恐因群聚擴散均謹慎面對。然大專校院因師生移動較為頻繁,停課標準、遠距教學規定與防疫作為由各校因地制宜,然部分學校防疫會議未納入學生代表,致使諸多學生抱怨校內資訊不透明,決策亦無採納學生建議。爰提案要求教育部即刻函文各大專校院,校內防疫會議及是否採納遠距教學措施等均應納入學生代表,聆聽學生意見,確保校園師生健康安全。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發言片段: 54
主席:因為吳怡玎委員補簽第2案,請問吳委員怡玎有無補充說明?
發言片段: 55
吳委員怡玎:這個教育部OK嗎?
發言片段: 56
潘部長文忠:這部分我們配合辦理。
發言片段: 57
主席:OK,沒有意見的話就照案通過。
現在請宣讀第3案。
3、
鑑於衛福部已施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嬰中心照顧比優化獎助」計畫,就托嬰中心每增聘1名工作人員,每人每年獎助50萬元之獎助辦法,例如托嬰中心實際收托40名幼兒,依照原本師生比1:5應該聘8名托育人員,然經營者若願意主動調整師生比到1:4,增聘2名托育人員即聘請10名托育人員,則衛福部可以獎助該托嬰中心每年100萬元。另一方面,衛福部刻正研擬「兒童托育服務專法」草案中,待數量充足的公共與私人托嬰中心,均依照獎助辦法調降師生比後,再將0-2歲師生比明文立法,全面下修為1:4。
衛福部的獎助制度,實質上近乎全面獎助,已涵蓋百分之九十的公共與私立托嬰中心,值教育部管轄之公私立幼兒園參採。應先讓符合條件的優質公共與私立幼兒園接受政府資源,調整師生比,再立法訂定日出條款,落實調降未來全國幼兒園師生比。爰要求教育部應於三個月內研議幼兒園師生比優化獎勵辦法,以提升幼兒園自主調降師生比誘因。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林奕華
發言片段: 58
主席:請問提案的吳委員怡玎有沒有補充說明?
發言片段: 59
吳委員怡玎:教育部OK嗎?
發言片段: 60
主席:部長有無補充說明?
發言片段: 61
潘部長文忠:我們配合辦理。
發言片段: 62
主席:OK,無意見就照案通過。
臨時提案均處理完畢,現在先休息3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發言片段: 63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
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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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22,26-1
speakers ["賴品妤","范雲","何欣純","張廖萬堅","林奕華","蔡壁如","萬美玲","鄭正鈐","黃國書","陳秀寳","吳玉琴","蘇巧慧","林宜瑾","吳思瑤","吳怡玎","邱泰源","莊競程","王婉諭","張育美","張其祿","黃秀芳","蘇治芬","游毓蘭","洪孟楷","高嘉瑜","陳椒華","高金素梅","楊瓊瓔","蔣萬安","高虹安"]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2-04-18"]
gazette_id 1116202
agenda_lcidc_ids ["11162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 19 人擬具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 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八、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 查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鄭正 鈐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蔣萬安等21人 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六、審查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 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羅致政 等17 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7 人擬具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六、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 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張廖 萬堅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民眾黨黨團擬 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 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三十 三、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 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文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十四、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來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6202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