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129

發言片段: 0
江委員永昌:(10時6分)本席要請教次長,今天立委的提案理由已經講了,因為少年法庭的法官都會裁定訓誡、責付等處置,讓這些少年覺得並不會有嚴重的受罰,所以我們要做修正,提高少年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的相關罰則以達到嚇阻性,立法理由是寫這樣。這樣的立法理由寫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當中,請問有用嗎?因為少年不就是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吧?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發言片段: 2
蔡次長碧仲:是。
發言片段: 3
江委員永昌:所以應該沒用吧?所以如果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的情況,這樣的修正其實只針對成人,也不會到兒少,是這樣吧?刑事廳廳長搖頭,是會還是不會?
發言片段: 4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發言片段: 5
彭廳長幸鳴:報告委員,對少年會有所影響。
發言片段: 6
江委員永昌:你說的影響就是會留下一個紀錄,是嗎?
發言片段: 7
彭廳長幸鳴:它會讓少年的處罰體系完全變得不一樣。
發言片段: 8
江委員永昌:是體系不一樣,但是會不會就造成刑罰?
發言片段: 9
彭廳長幸鳴:會。
發言片段: 10
江委員永昌:怎麼樣的刑罰?請說明。
發言片段: 11
彭廳長幸鳴:現在對少年第三、四級毒品的處理是以他為曝險行為來處理,自從前年大院修正法律之後,是依照先行政、後司法的方式來處理,所以前端會先委由各地方政府的少輔會對他做各項輔導,如果確實有進入司法的必要,才會移到法院依照少年保護事件來進行處理。
發言片段: 12
江委員永昌:但是最後都會走到少年保護事件嘛?
發言片段: 13
彭廳長幸鳴:是。
發言片段: 14
江委員永昌:我這樣講,就是如果我們今天這樣定下來的話,會不會增加這些少年提早被司法處遇?就是我們現在把刑罰加進來,然後變成他被標籤化,是不是也要擔心這個問題?
發言片段: 15
彭廳長幸鳴:是。
發言片段: 16
江委員永昌:如果這樣講的話,其實我們臺灣本來就有落實國際公約,所以我們應該小心處理這個問題。那我就問了,現行法當中,施用三、四級毒品的少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施用毒品成癮這樣的曝險,其實是會以訓誡、保護管束、安置於戒毒學園、感化教育,但是有另外一項是屬於禁戒。我在講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
發言片段: 17
彭廳長幸鳴:是。
發言片段: 18
江委員永昌:假設現行法當中已經有禁戒,禁戒是什麼?兩位可以回答我嗎?少年事件處理法當中的禁戒是什麼?我知道廳長是專家啦!
發言片段: 19
彭廳長幸鳴:沒有!謝謝。報告委員,少年事件處理法當中的禁戒,是針對少年有一些物質成癮的狀況,施以必要治療的禁戒作為。但是委員剛剛問到有關第三、四級毒品的情形,我們依照最新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在進入司法之前,還有一個前階段的行政處理作為,這個作為如果有效的話,這個少年就不會掉到司法裡面來對他有一個標籤性。如果真的行政處理無效,而掉到少年司法的話,在少年司法的處理過程當中,我們有個最新的處理方式,就是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由少年法院來對他做剛剛委員非常專業提到的訓誡、交付保護管束、安置或者實施感化教育之前,那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還是可以去徵詢適當的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的意見,召開一個協調會議。這個會議目前在司法院跟行政院的聯繫平臺上,有個新世代反毒行動綱領,今天正好衛福部這部分的負責人也有列席,透過司法院跟行政院所聯繫的這樣的平臺,可以提供給少年更好的處遇。這個處遇在二十幾年前定禁戒處分時還沒有發展出來,所以禁戒處分現在使用是非常少,雖然它還是一個既有的處分,但是現在前面的處分是比較周延的。
發言片段: 20
江委員永昌:你講非常少,我們講少年保護案件的來源,你就知道了。2020年一年8,000多件當中,有244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554件沒有涉及刑事罪名的少年保護案件當中,有觸及這個部分的占446件,這樣加起來700件,是2020年一年喔,裡面沒有一件禁戒處分!
發言片段: 21
彭廳長幸鳴:沒有錯。
發言片段: 22
江委員永昌:對啊!我這樣看來本來想可能是當年比較特別,結果一看,從2011年到2020年,10年來都沒有任何一件是禁戒處分,不是很少,是沒有啦!
發言片段: 23
彭廳長幸鳴:是。
發言片段: 24
江委員永昌:為什麼法官不用?我覺得你是內行,因為2020年起草禁戒處分執行手冊編輯小組的組長就是你啦!對不對?後來你調去司法院少家廳調辦事法官兼任副廳長的時候,你才辭去這個編輯組長的工作。其實在2019年還有大幅修法,這個擱在那裡,我不知道什麼情況?還是從來都沒有用?禁戒是零,修法也不提出,這或許是立法委員的責任,我也不知道,你可不可以講講看這是什麼狀況?
發言片段: 25
彭廳長幸鳴:主要是在2019年大院修法,當時有院版的提案,也有委員版的提案,委員版的提案對於少事法做了一個非常大幅度、非常完善的修正,當時引進了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制度,它可以擴及所有的少年都可以在政府所用的這個聯合平臺上面提供一個更好的處遇,不只是毒品,也不只是禁戒,所以當時在修法的過程中,並沒有特別針對禁戒這一塊去做調整。當然備在這邊,在最後最不得已的時候,還是可以拿出來這個禁戒處分措施,但是顯然我們現在少年實務上面,大家都儘量的幫少年找方法,給他機會……
發言片段: 26
江委員永昌:這裡面就有一個問題,這裡面有少年事件保護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當中的禁戒,可是卻不用,然後你剛剛講的,他到時候走程序或走機構會有不同,去加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當中的刑罰,這當中就出現問題了嘛。因為其實這個禁戒很厲害,禁戒能不能延期?就是宣判他禁戒的時候,能不能延期?沒有期限,什麼時候會結束?不會結束耶!
發言片段: 27
彭廳長幸鳴:沒有期限,治好的時候。
發言片段: 28
江委員永昌:治好是什麼時候?說不定他跨過成年還沒治好,這個力量非常大,卻沒有用,而且它是現行的法律,所以一定要去檢討它。這個反而不用,還覺得刑罰不夠,要來加重刑罰,這是什麼考慮?我今天沒有看到你們對少年事件禁戒這麼厲害的東西做出說明,能不能告訴我?
發言片段: 29
彭廳長幸鳴:謝謝委員這部分的提醒,禁戒處分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我會帶回去跟我們少年及家事廳來做研議。對於今天的這部分法案當中,主要要提醒的是,與其把三、四級少年變成一個刑罰,這樣子的情形導致少年也會增加觸法事件,反而失去了先行政、後司法的機會,會產生這樣連動的影響,對少年來講,這個需要審慎的思考。
發言片段: 30
江委員永昌:如果今天這個刑罰修正通過,變成對成年人毒品成癮的禁戒,依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就是一年以下,結果少年進入到我們剛剛所講的這些條文裡面的禁戒,卻無期限,而且要到治療結束,或者是到成年可不可以另外再適用,這裡面有很大的問題。其實還不只,你當年寫禁戒的時候,禁戒當中其實是多元處遇,你寫的禁戒不只是禁戒耶,門診也算在禁戒的裡面,你還有當時的回憶嗎?那你現在如何提出修正?今天就談到這裡來了啊!
發言片段: 31
彭廳長幸鳴:報告委員,這個禁戒不是我寫的。
發言片段: 32
江委員永昌:不是你寫的?
發言片段: 33
彭廳長幸鳴:不是。
發言片段: 34
江委員永昌:你是參與的啦!
發言片段: 35
彭廳長幸鳴:對,是遵照當時的法律,把實務上面禁戒應該要怎麼做,會對少年有幫助的這個SOP……
發言片段: 36
江委員永昌:所以你們當時就有多元處遇的概念,門診、住院、收容、令入一定之住所,都在禁戒之內啊!
發言片段: 37
彭廳長幸鳴:對,瞭解。
發言片段: 38
江委員永昌:但是它跟前項又有重疊的部分。
發言片段: 39
彭廳長幸鳴:沒有錯。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在當時的環境之下,到了108年,少事法又有更進一步的發展,在這個禁戒之前,有一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更完整的平臺,它可以說是對禁戒之前所需要的相關事務都已經有所規範,在這個規範的操作當中,現在又有行政院新世代反毒行動綱領來配合,所以在那個階段,大概就可以達到委員剛剛說的多元處遇等等相關的部分,而且有資源的挹注,所以在實務上已經不會有案件再掉到這個古老的禁戒處分當中。現在放在這邊可能是備而不用,又或者是有修法的必要,這部分就要再請我們的少年及家事廳來做一個……
發言片段: 40
江委員永昌:我倒覺得不是備而不用。法務部有沒有要補充?
發言片段: 41
蔡次長碧仲:我們認為有關禁戒的部分,誠如委員所講的,第八十八條的禁戒是有一年以下,而且……
發言片段: 42
江委員永昌:那是成年人。
發言片段: 43
蔡次長碧仲:是成年人,在執行中認為沒有執行必要還可以提前結束。
發言片段: 44
江委員永昌:對啊!結果現在少年事件……
發言片段: 45
蔡次長碧仲: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禁戒是沒有期間限制。
發言片段: 46
江委員永昌:對啊!
發言片段: 47
蔡次長碧仲:這個情輕、倚重倚輕,這個是不妥當的,所以我們認為對於少年事實上是輔導重於懲罰,這部分應該是由少年法庭去遵守各種狀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做出對少年最有利的一個裁定。這部分當然對於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要給他一個親職教育,其實賦予他這種責任比給他裁罰要有利於少年的健康成長跟家庭力量的支持。
發言片段: 48
江委員永昌:所以我今天的具體建議,我在這裡做結尾,今天如果要修法,我覺得要盤點所有法律中有關於不管是保護管束、安置於戒毒學園、感化教育這些處遇,包括禁戒什麼的,都要全部盤點完,然後成年人跟少年還要對照,這樣子來修法才會完整,不然隨便修下去都是失誤,然後又有矛盾跟衝突。以上。
發言片段: 49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304
meet_id 委員會-10-5-36-13
speakers ["陳以信","蔡壁如","黃世杰","楊瓊瓔","江永昌","陳歐珀","游毓蘭","周春米","林思銘","陳玉珍","張其祿","曾銘宗","劉建國","鄭運鵬","賴香伶","陳椒華"]
page_start 269
meetingDate ["2022-04-21"]
gazette_id 1116401
agenda_lcidc_ids ["11164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 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三)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 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民眾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謝衣鳯 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許智傑等30人擬具「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蘇治芬等2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及(十二)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64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