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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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10時18分)謝謝主席,今天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我看了一下,總共有十二案,法務部報告的結語是:毒品防制工作為政府重要的政策之一,也是法務部打擊毒品犯罪、守護國人健康及社會安定的職責所在。同時也強調這個條例108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於109年1月15日由總統公布實施,才剛剛修過一年多,算是很新的法案,但是現在卻有十二個委員提案希望能夠做修正,提案的內容其實意思都差不多,就是認為毒品氾濫嚴重,希望對毒品相關懲罰的刑度能夠適度調整,大部分都認為刑度太低,無法遏止毒品氾濫,所以從毒品的製造、販賣、運輸,以及對加害少年的行為建議嚴懲、重罰。看起來法務部好像也滿支持這個方向,可是我就看不懂了,報告裡面有「建請再酌」、「尚請再酌」、「亦請再酌」、「容請再酌」,向部長請教,這到底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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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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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向委員報告,法務部這種文縐縐的用語有時候容易引起人家的反感和誤會,其實這是我們謙卑的用詞,我就是不同意,我們就是不同意這樣的方向,也就是在108年修法以後,這十二個提案非常有道理,就像上次葉召委針對酒駕致死一樣,法重如果能夠解決問題,我們大家都同意,但法重要能夠執行,法要貴在執行,所以那時候在召委的主持之下,我們大家有一個共識,修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現在在實施上面非常地流暢,但是那個法律規定以後還要配合執行,也就是說在檢察官這邊,很多案件在情節上不能易科罰金,所以去年過年的時候總共幾百人沒辦法回家過年,當下酒駕的案件就驟降。所以今天這十二個法案不是我們不同意,對於委員的用心跟老百姓的期待,我們都知道,但是對於這十二個法案,我們都有逐案提出說明,就是那樣的方向我們都支持,但是現有的已足夠規範。在108年大院才剛通過,法律如果這樣子,在108年通過以後,現在又要變動,這個有一種法的安定性的考量,所以不是我們不尊重委員的提案,我們都尊重,但是我們原有的法律,就像剛剛委員所指教的,對於少年不要用刑法,其實用禁戒,他就嚇死了。所以有方法,現有的法律不用,你再去規定新類型的,而對於這個新類型,再加重也沒有用,因為縱使加重,法官也不會判。所以現有的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就可以判到三、四年了,那如果你要判輕,這不是法定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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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次長,其實我們對於這個觀點是滿一致的,我們現在實務上碰到很多,為什麼要修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同樣碰到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的法在審判裁決方面出了問題,都是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最低刑的罰度,所以有些地方事實上變成無法遏止重罪的部分;至於輕罪部分,我倒是同意次長的看法,就是現行法律應該都是足夠的,但是怎麼樣由檢察官或司法官去量刑,法院跟法務部應該就實務上去瞭解,次長瞭解我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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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完全同意委員的看法,這也是我一直積極在做的,我們跟葉委員常常在講,酒駕的刑度可以判五年到十二年,那法官可以判八年、九年啊,為什麼要判五年?但是有一些情節,對於一個案件,最重要要去關切的不是只有老百姓的觀感,最直接的被害人,如果他在臨訟時候,連求一個和解來取得一定金額的慰撫的機會都沒有,那這樣的規定即使重也沒有用啊!如果你想要讓這個被告判得重,其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你就可以給他判個七年、八年都沒有問題。所以我們跟司法院要利用各種機會,法官他們現在已經有量刑這方面委員會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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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次長,我們對這部分的看法是有共識的,就是法令規定刑度再怎麼提高,其實每一種樣態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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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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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所以這個時候你們的專業判斷就很重要,就個案方面的處理,這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包括就法務部的檢察系統來講,其實也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權,或是在審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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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補充一點,不要濫用自由心證,檢察官跟法官也是一樣,你判出來的東西被人家叫做恐龍判決,那個不叫自由心證,所有的檢察官認事用法跟法官都是一樣,就是要符合經驗、要符合論理法則,不是自己想判多久就多久,判出來讓老百姓譁然,這個就是不符合國民的感情。所以如果老是有法定刑而不判,結果判出來以後,根本就不是法定刑的問題,是輕判的問題,或是輕重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都不解決,每次都讓立法委員在疲於奔命,老百姓發生問題的時候就跑到立法院來,要讓刑度加重、加重,但加重之後還是判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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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次長,我想我們兩個對這方面的見解一樣。但是我從資料看出來,毒品氾濫是全世界都很嚴重且在惡化當中,當然對我們國家的發展也有很大的影響,因為每年死於吸食毒品的人是滿多的,現在的趨勢是吸毒年輕化,而且沒有太大的性別差別。就我所知,幫派進入校園,我在宜蘭也碰到幾個案例,我就接到家長的陳情,幫派都是威脅、恐嚇、利誘,到最後就是用毒品來控制,鑑於這樣的組織犯罪,我們在防制毒品危害部分應該要針對組織犯罪成立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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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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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因為他們就是以施用毒品來控制少年,這個部分我認為比任何加重其刑都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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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沒有錯,組織犯罪的要件已經放寬了,所以現在要適用組織犯罪的條件已經不像以前那麼困難了。至於委員所指教的毒品問題,其實從我當檢察官、當律師,現在來法務部任職所見,家裡只要有一個人沾染到毒品,這個家庭就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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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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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所以我們對毒品的痛恨自然不在話下!但這需要學校與家長委員會的配合,其實學校可以像CDC一樣,在每個禮拜、每天的朝會中由固定的師長或擅長此道者宣導毒品危害,每個禮拜都宣導一下,不斷灌輸學生毒品的危害,就像我們在防疫一樣,每天都有影像。所以朝會時不要講那些有的沒有,就講毒品的危害,這樣對學生就有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至於家長委員會更不要只會辦活動,必須跟學校配合,所以在這個區域上我們是有在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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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針對幫派進入校園吸收校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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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幫派會用毒品控制少年,這就很可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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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所以要積極查察,甚至在遇到這種情形時可以做重大宣示,讓社會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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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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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畢竟父母都很忙,當發現小孩子出問題時,都已經被控制了,而且還是被毒品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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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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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這點我覺得應該專案處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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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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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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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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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3
speakers ["陳以信","蔡壁如","黃世杰","楊瓊瓔","江永昌","陳歐珀","游毓蘭","周春米","林思銘","陳玉珍","張其祿","曾銘宗","劉建國","鄭運鵬","賴香伶","陳椒華"]
page_start 269
meetingDate ["2022-04-21"]
gazette_id 1116401
agenda_lcidc_ids ["11164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 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三)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 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民眾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謝衣鳯 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許智傑等30人擬具「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蘇治芬等2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及(十二)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64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