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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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11時17分)次長,今天財委會本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案在審,就是會計法,我覺得這個當然是一個老議題,事實上,我甚至要說它也是一個歷史的共業。當然我們今天在財委會有些可惜,沒有經過一個比較審慎的討論,法案就送出去。
那麼國務機要費到底是不是首長特別費?這個當然一直都有爭議。其實我們也都知道,坊間可能沒有那麼清楚,早年機要費的科目是「特別費」、「機密費」和「機要及機密費」混在一起的,它們是不是報支的方式相同,性質就相同?其實性質不太一樣,感覺上是如此,但是特別費、機密費等統統都在這個項目下。監察院當時也糾正過主計處,為什麼這樣講?因為當時總統府都是選「機要費」而捨「特別費」作為報支的方式。
當然這是一個老課題,大家也一直在詢問,我們在修法上到底要怎麼辦?甚至是要不要除罪?我先講完我的概念好了,就直接來看除罪這件事,國務機要費算是現在唯一還沒有被除罪的特殊費用,當時我們在會期審查時,其實也有這樣的概念,而且這個問題也延續,現在外界很多質疑這樣會不會是一種個案立法?因為修法之後,這些所指涉的人或涉及到的事項就會除罪,這個針對性是很強烈的,至於是哪些人?其實大家現在也很清楚,這邊也都列得很清楚,從陳前總統及他太太、馬永成、林德訓到陳鎮慧,就是這些,這是一個很明確的現象。
法務部其實也不是對這件事完全沒有過意見,我們也調出以前你們自己的意見,以前在講首長特別費時,你們說因為影響人數已經很多,又有案例。關於國務機要費,我們也承認會用到的也只有總統,所以案例也有限,但另外一個問題是行政機關就這方面的整體研究到底是什麼?坦白講兩大黨對於這件事有很大的爭議,我們基於另外一個在野黨的角度也必須要指出一點,就是我們真的沒有看到行政院有比較明確的主張,包括法務部、包括主計總處。甚至講白一點,對於這件事,總統是不是也應該有一點態度?因為會用到這個的也只有總統。
我舉另外一個相關的例子,就是教授獎補助費除罪這件事,當時也是爭議很大,當年一位非常專業的財稅委員曾巨威委員曾講過,他也感慨好像我們只處理一些除罪化的問題,但是都沒有真正針對會計制度討論。這件事先不論未來到底要怎麼做,但是會計制度上到底真正應該是怎麼樣?因為國務機要費這件事非常特殊,所以最後我們也只是講一件事,就是我們立法機關應該很審慎地行使我們的職權來審議這些法案,但是我們也需要知道行政機關本於你們的職權對這件事情的真實看法。
我先論述完,再請次長來回答。關於國務機要費,從過去到現在法務部整體的見解到底是什麼?還有未來你們期待這件事應該要怎麼樣法制化?坦白說,因為這一次的審議只有委員的版本,我們都沒有看到院的版本或法務部、主計總處所提出比較精實的研究報告;至於總統府,當然我們管不著,但是總統如果也有一個高度、有一個態度、有一個意見,我覺得這樣更好。不要讓國人都覺得我們立院只是在混戰這件事,不是這樣的,我們真的希望審慎地審議,有效會計制度的建立遠比為個人或其他等等更重要。次長是不是能夠總體的回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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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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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今天在這裡是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有12項的委員提案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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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沒關係!我問的就是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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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剛剛也在大院另外的議場就所謂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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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可能曾總召會覺得沒有在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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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大家也都很辛苦地在那邊,希望能夠就委員剛剛從頭到尾所指摘諸項來論個清楚、說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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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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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在這邊也一直在等,我們也願意等,等那邊議場大家真正的論辯,講了又講,道理越說是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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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是啊!真理越辯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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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今天我們在這裡,委員這樣講,我也只能說,剛剛委員也提到,如果有,法務部也曾經有那樣的一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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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對,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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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但是看起來好像不是委員所需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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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我們沒有特別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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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我知道,但不是講出來了就代表法務部有什麼意見,這不是本部主責的法律。會計法怎麼修?它牽涉到剛剛委員講到的,第一個,這兩個到底是相同,還是相仿,還是有母子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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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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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些法律關係都值得論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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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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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樣的論辯要在適當的場所,讓大家各自提出自己的意見來論辯,真正有需要行政機關意見的話,行政機關當然也要在那個場合來說明。但是在這裡我也只能跟委員報告,這個機要費的性質就如委員剛剛指教的,它很特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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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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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其實也不是只有這個費用,很多場域的那些也是,甚至被認為這是共業或什麼,對於這個部分,我們都尊重,如果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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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當時的首長特支費或教授的獎補助費,後來都有得到比較好的解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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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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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我們希望國務機要費也是,它是最後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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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也一樣,大家就專業來論。在此之前,我也只能跟委員報告,修正法律是立法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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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這是我們的權力沒錯,但是我們需要從你們行政部門過來的更精準地、審慎地評估及意見。說實話,這一次修法只有一個委員的版本,而且委員的版本又很簡單,就是加三個字進去,對國人來講,他們其實是很疑惑的,這也是為什麼我剛剛特別要舉曾巨威委員當年審查時說的話,他做為一個財會專業教授,都會覺得這個只在談政治,都沒有真的在談會計的精準制度,其實這是很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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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想會計法的主管機關比法務部更適合就這個專業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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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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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法務部就協助的立場當然在那個場合也會有一些發言,但不是在這裡,這裡只有我們兩個,說實在給我的責任也太大了,因為今天的主題也不是會計法,但我還是盡我所能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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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我們還是表達立場,希望法務部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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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知道委員的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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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說實話,大家對你們才覺得是信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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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委員講的事情,我心中都有感,真的都是就事論事,我非常有感。但今天在這裡,我只能這樣回應,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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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好,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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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世芳及陳委員椒華均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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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3
speakers ["陳以信","蔡壁如","黃世杰","楊瓊瓔","江永昌","陳歐珀","游毓蘭","周春米","林思銘","陳玉珍","張其祿","曾銘宗","劉建國","鄭運鵬","賴香伶","陳椒華"]
page_start 269
meetingDate ["2022-04-21"]
gazette_id 1116401
agenda_lcidc_ids ["11164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 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三)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 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民眾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謝衣鳯 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許智傑等30人擬具「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蘇治芬等2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及(十二)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64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