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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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11時25分)部長好,昨天一整天是審幼照法,接下來要審教保條例,其實很相關的是,有些東西像是體罰,或者是性騷擾,或者是不當管教,我們的第一步都是確認這件事情有沒有發生,是不是真的有不好的行為發生,昨天我們就一直在講說要有一個審議委員會或是評議委員會,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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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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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如果是針對那個事情,我們原來是認定委員會;如果是相關人員要申訴等等的,比較是用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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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好。這樣子的一個委員會在教師法裡面,我們是有類似的委員會?我們在教師法是有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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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委員所指的是教評會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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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對。其實在教師法第九條我們可以看到,教評會的組成是放在母法的,就像剛剛范雲委員也有提到,有些東西其實需要放在母法裡面,我們覺得放在子法是不夠的。那我想請教一下,為什麼你認為在幼照法跟教保條例的部分,組成人員只要放在子法就好了,但是教師法當時卻是放在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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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這兩天謝謝委員都全程參與,因為當時對於這個機制,我們本來就特別提到它所關係的幾個面向,不像教師法過去其實已經有相當長的時間,教評會幾乎是教師法一開始的時候就已經有這樣的設置。這一次委員們大家的關注,包含委員的提案裡面,其實它有幾個程序都希望能夠有一個法定的概念,所以在我們院版裡面才會用中央授權的方式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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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我知道,細節當然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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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它不是只有在單純講那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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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我知道。其實大部分細節都還是我們授權,然後由你們去訂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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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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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但是有些東西還是要提高到母法,我只是提醒你,我們在教師法裡面,其實教評會的組成是放在母法裡面,譬如我們大家都同意要啟動調查,但是由誰來調查這件事情非常重要,因為成員決定了一切,好不好?
其實不論是教保人員服務條例也好,或者是幼照法也好,我們有許多規定牽扯到會終止這個服務機構的設立許可,或者是停招、停辦。我們可以看到新聞,過去確實有幼兒園隱匿教保員虐童的情況,造成它停招一年。另外,我們看一個最近的新聞,這是有關於托嬰,當然這是衛福部那邊的事情,但是你們也會遇到類似的事情。一個女嬰因為頭被蓋棉致死,但是這件事情都已經確定發生了,等於是證據都很明確了,但他還是照常營業,你會想說照常營業的話,那家長還是送小朋友去嗎?如果家長都知道這樣的事情發生了,為什麼還送小朋友去?我們正好有家長之間的對話內容,女嬰的媽媽正好在這個對話群組裡面,他說他到門口去告訴這些家長說:「你們不知道發生這樣子的事嗎?為什麼還敢送小朋友來?」其實所有的家長是出於無奈,他們如果沒有把小朋友送過去的話,他們就沒有辦法工作,我想這家幼兒園還是會有相同的情況發生,因為這些都是小小孩。
我想請教部長,我們是不是可以成立一個機制,當這樣子緊急情況發生的時候,老實說家長有一點迫於無奈,可能把小朋友送去了那個單位,園所也好、托嬰也好,但是如果我們可以有一個,就像我們私立大學突然停辦的時候,會有一個緩衝期,有一個可能接管也好,或者是你派人進去,不要說是這麼強烈的監督也好,但是有一個第三方讓家長安心的人去到園所,我覺得他們會安心一點。我不知道部長你懂不懂我的意思,假設一個幼兒園確實發生了虐童事件,但是幼兒園所還是繼續營業,那這些小朋友的家長能安心嗎?當然不安心,當然沒有百分之百安心再把小朋友放在那裡,但是你們如果可以派相關的社工人員駐點在那個地方,一直到整個事情調查清楚或是整個人員交接清楚,就是讓整個事件清楚之後再撤離,我覺得會讓家長比較安心。部長懂我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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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瞭解。目前在法的規範裡面,幼兒園都是由地方政府作為主管機關,本身也有監督的法源在那邊,只是它的設計機制如果以監督來講,本來就可以有各種的措施來進行監督,當然委員剛才提到是不是可以加強派員做管理,但是接管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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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當然不到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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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跟私校法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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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當然,我的意思是說,其實對家長來說,你的法律用詞或是行政上面是怎麼樣,家長沒有那麼關心,家長關心的是他的小朋友在那裡是不是安全,但是如果家長是迫於無奈,還是得把小朋友送進這個園所,可是他知道政府派了人來在那邊看著,那他就會安心一點。我們都知道,這些小朋友臨時是轉不掉的,如果我們可以設立一個這樣子的機制,因為這其實也用不到多少人力,這些事情並沒有這麼常發生,但是你只要設計一套這樣的機制,我覺得在事情當下發生的時候,會讓這些家長安心一點,好不好?
另外,主席再給我一點時間,關於超收的問題,其實我們幼兒園最大的問題就是超收。我昨天有請教署長,如果超收的時候被發現,假設本來一個班只能收30個,最後變成35個,請問是要哪5個學生離開園所?老實說我不知道現場是什麼情況,但是我有一個建議是我們必須要明確地讓家長知道是哪5個學生先離開園所,如果是後面進來的才要離開,那我覺得這其實是一個預防超收的機制,因為既有的家長,他會知道他們班上的同學大概有多少位,當既有的家長發現開始有超收情況的時候,他知道去檢舉不會讓自己的小朋友沒有園所上課,他就會願意檢舉,我們不是鼓勵檢舉,但我覺得這樣是比較能預防超收的方法。如果沒有很明確地說超收的時候要踢出哪5個小朋友,那家長就會擔心是不是自己的小朋友會被踢出,造成沒有人敢檢舉,然後你也很難知道到底誰超收,請問可以這樣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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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於委員提的這一些方案,為什麼這次我們把超收加重處罰?因為說實在的,會不會超收是園所自己要負最大的責任,比如總共核定90個,結果收了95個,園所本身就要負最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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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當然處罰要更嚴,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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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倒是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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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我的意思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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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當然這是很細節的,倒不是說我們去制定一個什麼規定,像老師的超額本來也有一個規定,我講真話,那是因為大家不得以而產生,但這個源頭是在園所為了增加收入而去做的,我認為加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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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當然、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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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而不是讓源頭可以不斷地發生,然後還要幫他解決或善後,我反過來是另外一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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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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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因為時間的關係,是不是請部長儘快跟吳怡玎委員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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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應該是說多管齊下,因為有許多委員也提到,你的罰責還是不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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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覺得要嚇阻這個作法,就一定要讓園所知道這會有嚴重的處分,才不會隨時在跟你捉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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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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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怡玎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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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那你們要去計算你的罰金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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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不是教育部知道他超額了,還要幫他解決超額的處理,我覺得這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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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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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他不像超額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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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我等一下再跟你解釋,我不是要你幫他解決超額的處理,好不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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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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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因為時間的關係,謝謝吳怡玎委員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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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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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2-9
speakers ["賴品妤","黃國書","林奕華","林宜瑾","張廖萬堅","鄭正鈐","萬美玲","吳思瑤","何欣純","陳秀寳","范雲","高金素梅","王婉諭","吳怡玎","張其祿","高虹安","楊瓊瓔","邱臣遠","莊競程","邱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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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21"]
gazette_id 1116401
agenda_lcidc_ids ["11164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 21 人擬具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擬具「教保服務 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吳思瑤等25人擬具「教保服務人 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 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黃國書等 23 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審查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7 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二、審查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邱臣遠等19 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 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范 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 「教保服 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64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