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35

發言片段: 0
張廖委員萬堅:(14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關於第十七條,主要是講在專輔時期的學校,這是非自願的,可能學校專輔期間為兩年,在這兩年之間,很可能招生的情況越來越惡化,老師也沒有工作,在這個階段他們離開了,是不是也可以領取慰助金?其實行政院版本本來是認為,學校經過兩年的專輔,全部停止招生之後,再來清算學校留下來的教職員,以及針對相關教職員生應該怎麼樣保障將來退場之後,就是他們離職之後的福利,所以我們在救濟上是從那個時間點來看。
我們在審查會的時候,確實有很多委員都提出不同於行政院的版本,像我們就提出應該在專輔期間,而且當時是3年,現在已經改成兩年,其實昨天在協商的時候,確實我們本來恢復、回到行政院提的版本,就是停止全部招生後再來計算。後來我回想去年我在開公聽會的時候,其實很多高教團體、很多教師團體還有很多在現場處理的離職老師都說,如果已經列入專輔兩年,其實學校幾乎是等著要退場,幾乎也很難招生了,所以他們的工作,很可能在全部停止招生前、專輔期間就已經面臨必須離職的情況,最後老師也所剩無幾。所以為了擴大對這些列入專輔學校之後非自願離職老師的保障,昨天協商完之後,我也跟總召、教育部說,希望在今天表決前,我們能夠再協商這一條,也很高興第十七條我們恢復到審查會的版本。換句話說,我們就是擴大對於離職老師的部分,就是在專輔期間、列入專輔了,兩年之後可能全部停止招生,學校準備要退場了,我們擴大提前在那兩年的期間,比照勞工,擴大提前在那兩年期間對所有非自願離職的教職員工加發6個月慰助金。現行學校教職員工若非依照勞基法規定而離職者,並沒有離職金。但經過這樣的努力後恢復了,我相信這也是協商的好處。有時候協商針對過去覺得有問題的制度,譬如第十四條,當學校清算到最後學生都走了,這時再把學生列在學校當董事,請問學生怎麼可能還去當董事?有些制度的設計大家都是好意,但最後檢討時就會發現其實並不適當。所以協商不是不好,而是希望能讓制度更縝密,第十七條就是代表性的一個案例,謝謝大家!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506
meet_id 院會-10-5-9
speakers ["游錫堃","李德維","曾銘宗","邱顯智","邱臣遠","林奕華","吳思瑤","范雲","鄭天財Sra Kacaw","賴香伶","張其祿","張廖萬堅","萬美玲","蔡壁如","吳怡玎","何欣純","陳椒華","鄭正鈐","林宜瑾","王婉諭"]
page_start 61
meetingDate ["2022-04-22"]
gazette_id 1115701
agenda_lcidc_ids ["1115701_00002","1115701_00003","1115701_00004","11157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content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157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