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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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15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首先我想要澄清一個謬論,聽了一整天的法案辯論,我居然聽到國民黨團一再地說,這個全文經過委員會審查、保留協商,所以應當在協商過程當中一個字都不能改、一句話都不能調。這非常違反立法專業的經驗原則,協商的目的是什麼?協商就是讓法案把握最後的時間,將沒有達到共識的部分,能夠做最後的補救、最完善的調整。而且現在的協商已經不是過去的黑箱作業,我們全程直播,所有委員的發言都能夠經由公開檢驗。尤其是這個法的條文,不管是上一屆或是這一屆,都是在委員會當中保留協商,也就是在委員會當中並沒有達成一致的共識,我要在這裡先做說明。 |
進入這個條文的主旨,是在於處理第二十一條解散清算後的學校賸餘財產到底如何歸屬,法案的規範是兩種路徑:第一,依董事會的決議報經教育部核定,可以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第二,可以捐贈給學校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我想大家都非常同意,教育具備不可侵犯的公共性,即便是私人興學也不可以違逆這個價值,所以將賸餘校產歸公是符合社會的期待。站在私校經營者的角度,他們當然希望可以拿回校產,認為這是私產而不是公產,但私校是公益性質的法人,在辦學期間長期獲得國家各種補助與各項租稅優惠,也就是私校的校產不論軟、硬體,不論動產、不動產,都具備了政府、國家、社會長期投入的資源公共性。所以退場改辦的時候,解散清算後賸餘校產當然都應當歸於國家、歸於公共,其理甚明。而捐給退場基金,當然具備相當的正當性以及必要性,因為退場基金就是要維護學生的受教權與教師的工作權以幫忙這些受害的師生,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支持我們協商的版本。 |
至於捐贈給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公立學校,我們也都提出了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至少有3個附帶決議都要求行政院應當要有一個綜合的、跨部會的協調機制,協助這些閒置的校產活化再利用,可以規劃作為社會住宅、長照機構、地方創生的基地或是新創園區,這些都是讓公眾受惠。所以我再次請求大家能夠尊重我們昨天協商的結論,支持我們提出的版本,謝謝。 |
發言片段: 1 |
主席:接下來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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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5-9 |
speakers | ["游錫堃","李德維","曾銘宗","邱顯智","邱臣遠","林奕華","吳思瑤","范雲","鄭天財Sra Kacaw","賴香伶","張其祿","張廖萬堅","萬美玲","蔡壁如","吳怡玎","何欣純","陳椒華","鄭正鈐","林宜瑾","王婉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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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2-04-22"] |
gazette_id | 1115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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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完成三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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