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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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15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要肯定張廖委員萬堅在剛才條文上的協調,讓昨天協商之後到今天,起碼對教職員的保障能夠有政黨間的一個共識,能夠接受國民黨的意見。我想保障學生與教職員的權利都是跨黨派的共識,但是對於退場之後的財產,我們覺得這部分要回到憲法層次來看。事實上,對於私校的退場,並不是現在退場條例才處理,原來私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所以條文已經規定不能給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但可以歸屬於哪裡?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也就是說,私校法本來就有相關規定,但是我們現在卻特別訂立一個私校退場條例來排除裡面很多相關的規則。
那我們就要問,私校法還在,怎麼同樣一件事情會有兩個不一樣的規定?只說因為是條例,所以就把私校法給排除,我們覺得這是在法上面一個很大的問題。剛才大家也有提到,既然學校是公共化,所以退場之後就應該要往公家去,那我就要請問,如果說是公共化,那私校不也是公共化嗎?私校退場之後,為什麼不能把它給公共化的私立學校?我們覺得這是在邏輯上很大的謬誤。
再來,我們知道行政院本身有兩個,一個是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另一個是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這是屬於官方所有的基金會和基金,相關的解散也不能來支持這些私校的教職員工以及私立學校,這點是我們認為在整個法上面有所謂價值上的衝突。包括財產的部分,因為所有私校成立之初都是董事會捐助成立,亦設有設校基金,該筆基金均受教育部嚴格管制,不得挪作他用,所以在這樣憲法保障層次的部分,我們認為如果全部歸公有違法、違憲之虞。
發言片段: 1
主席:繼續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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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5-9
speakers ["游錫堃","李德維","曾銘宗","邱顯智","邱臣遠","林奕華","吳思瑤","范雲","鄭天財Sra Kacaw","賴香伶","張其祿","張廖萬堅","萬美玲","蔡壁如","吳怡玎","何欣純","陳椒華","鄭正鈐","林宜瑾","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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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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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content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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