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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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9時18分)謝謝召委。我贊成剛剛陳歐珀的看法,當時審這個案子的法官當然有他的考慮,但是不是符合……,不要講說符合社會的期待,因為有些個案不一定符合社會的期待,但必須動用到總統特赦,我覺得一定有不當或不合理之處,我不曉得司法院的看法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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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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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跟委員報告,委員所述是個案,我們在司法行政的立場不便介入,但是這個案子經過檢察官的精緻偵查,以及在法庭上提出公訴、要求法院做出公平的裁判,各審級法院也都是依據卷證資料妥適審判獲致這樣的結果。目前法務部這邊也提起再審,再審程序也在進行當中,所以就個案的部分,我們站在司法行政立場就不便多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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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我尊重你針對個案不評論、不表示意見,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當然從報章雜誌也有看到,這些法官認為當事人做錯事情不承認、不悔改,當然有他的道理在,但是金額很小卻判如此重刑,其實我覺得法官也好、檢察官也好,應該不要離民間、民意太遠。 |
因為老實講,有一些人很優秀、考試考得很好,但有時候作出的判決其實不符合社會的期待,當然很難!但假如離得太遠,我覺得這就是為什麼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會這麼低。你們做再多的改革,我覺得都沒有用,假設這樣的一、兩個判決出來,會全部抵銷,司法院做再多的改革都沒有用,只要拿這幾個案出來講就會抵銷,你們做再多的努力都沒有用。舉這個例子來說,外界都在講,你們做再多的努力都沒有用。當然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很廣,但是有些判斷應該要更精準,謝謝。 |
接著我要請教有關今天的主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基本上,大方向我贊成,但是我也贊成前一陣子召委提到更上游的部分,除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有關犯罪嫌疑人的保護也很重要。我今天要請教部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它的母法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是大原則,假設在偵查過程當中,有人透過報章雜誌或特定人放話,對當事人的影響非常非常大,他到底有沒有罪還不知道,恐怕外界就將他定罪。所以我要請教部長,法務部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但這個辦法似乎沒有發生預期的效果,比如說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尤其透過媒體記者去問,問完之後報紙登出來或是新聞出來之後,對犯罪嫌疑人來說,他還不是犯罪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的影響非常非常大,所以我要請教部長,怎麼樣去做到真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不是說某位檢察官來認定或者誰來認定,我覺得這要有一個更嚴謹的規範,不然真的很多當事人事後根本沒事,連起訴都沒起訴,但是已經造成當事人的重大傷害。我就不舉例子了,如果要舉例子就太多了,我也不舉出有關政治的甚至是選舉的個案,都不要,就是一般的案件,真的會有影響,會影響全民對檢調的信任度!所以我要請教部長,偵查不公開以後能不能做到更嚴謹?如果他真的有不法行為就要讓他付出代價、起訴他、強力追究他的責任。在偵查的過程中,其實大概也很難啦,有些記者真的是無孔不入,但有些資料看起來似乎是故意放給記者的,請教部長,就犯罪嫌疑人人權保護的部分,有沒有更強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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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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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委員除了關心今天的主題犯罪被害人之外,另外一方面也關心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問題,關於這部分,如果還在犯罪偵查中,我們確實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很嚴格的規定,經過修正以後是更嚴謹的規定,而且每個機關要設定發言人,對外的發言都要由發言人來對外說明,不能由承辦的檢察官自己對外說明,包括調查官也是一樣,我們都會要求要遵循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如果有違反的話,我們也是定期的檢討,每個個案哪個單位沒有按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來執行的話,我們會發文要求他檢討,高檢署也有一個督導小組,隨時在監看有沒有違反這樣的規定,如果有違反規定,一定會加以嚴處,我們要求所有檢察機關還有司法警察機關都一定要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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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部長,我贊成你的大方向,問個很實在的問題,歷年來有沒有處罰過?有多少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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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有處罰過,最少要促請他注意,至於有沒有其他行政處分,我們再進一步彙整給委員做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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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謝謝部長。我覺得這是基本人權的一部分,假設這方面能夠做好,減少不相關人士、犯罪嫌疑人的傷害,就法務部來講也是功德無量,謝謝。 |
另外,偵查庭位置的布置是不是也要進行檢討?現在的情況就是檢察官高高在上,這部分要不要做相關的檢討?不然一般的犯罪嫌疑人一去,看了就怕,一般人踏入法院偵查庭,我覺得他們看了也會很慌張。我的意思是,有關偵查庭的布置或相關的程序,要不要做得更有利於或是對犯罪嫌疑人更friendly?部長,這方面有沒有檢討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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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去蒐集各國的立法例,對於偵查時場所的布置,我們會來研究,其實偵查的目的就是要發現真實,將來如何適用法律去做更精確的判斷,我想場所的布置,這個我們可以來研究,但最終的目的還是要發現真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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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最後一個問題,過去常常會發生,尤其在調查局問筆錄的時候會發生誘導或威嚇的方式,我們常常聽到有這種情況。我的意思是,檢調在問案時的態度、方式,不要使用太多的技巧,基本上,他進去本來就不對等了,你再用太多的技巧去威嚇的話,對當事人也不公平,所以我要求法務部要求檢調在問案的時候應該要相對中性,而不是以達到辦案、起訴為目的,我覺得這樣也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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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要求辦案態度一定要和緩,而且要依照證據,不能用誘導或是用強暴脅迫的方式來作訊問,這個我們有要求了,但是在個案的處理上,如果確實有不當,我們會來檢討,要他來改善,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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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曾委員銘宗。 |
我們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
接下來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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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14 |
speakers | ["黃世杰","吳玉琴","陳歐珀","曾銘宗","游毓蘭","鄭運鵬","江永昌","陳以信","林思銘","李貴敏","羅美玲","邱顯智","王婉諭","張其祿","劉建國","陳玉珍"] |
page_start | 251 |
meetingDate | ["2022-04-25"] |
gazette_id | 1116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67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犯 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 草案」及(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67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