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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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9時51分)這一次要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把它變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我大概看了一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現行條文第十條要變成第五十九條,這當中的變化就是將第一款中的有可歸責事由變成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將第二款的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有失妥當的觀念,直接變成認為有失妥當就好了。這個條文的變化會有非常大的差異,因為現行法中有關可歸責,施行細則第七條告訴你,是被害人以強暴、侮辱等不正當行為引起該犯罪,或承諾、教唆、幫助該行或者與有過失。如果新的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這個母法當中的條文這樣修正的話,施行細則是不是會跟著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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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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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應該會,如果母法調整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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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細則想好了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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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因為現在母法還沒有確定,所以細則當然可能還要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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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問題就在這裡,如果按照現行法跟施行細則,我講一個案例,假設甲跟乙,甲是被害人,乙是加害人,甲打了乙一巴掌,乙就殺害甲,在現行法中,這個構不構成能夠給與被害補償金的狀況?構不構成你們新修訂的條文?因為這個就牽涉到算不算是以不正當之行為引起犯罪。這不會落入過失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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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個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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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差別很大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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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個案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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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又變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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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會依照相關的證據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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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依照相關的證據?我跟你講,被害者補償是依照相關的什麼證據?它原本的定位跟定調跟現在修法的意旨……。過去或許是為了醫療、喪葬等,趕快給遺屬補償金,然後後面有代位求償。現在要把它轉為社會福利,那我就問你,其實最嚴重的問題是,他該如何確定這樣到底能不能夠拿到被害補償金?我有讀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決定書,這個沒有公開,我只能看學者的研究資料。還是有公開?公開在哪裡?我可以讀嗎?我的辦公室是沒有找到,但是我們有看學者的研究資料,我講給你聽。因為被害人小小的過失跟挑釁,所以用現行法第十條第一款駁回或減少補償的,在嘉義地檢署有6案,在澎湖地檢署有1案,裡面是什麼?被害人對加害人冷言譏諷,把來電掛斷,或者被害人飲酒駕車發生車禍,或者被害人明知加害人飲酒,仍然乘坐他開的車輛等等,有這樣子駁回或減少補償金的狀況。同樣的,學者研究指出,一樣是審議委員會,但是各地的標準不一樣,被害人有挑釁的動作,但是補償審議委員會卻沒有用現行法第十條第一款駁回或減少補償,在臺中地檢署有1案,在南投地檢署有5案,怎麼樣呢?被害人酒醉,在加害人的小吃店鬧事,結果被打死;被害人跟加害人合夥,結果有口角被打死;被害人竊取加害人的行動電話,積欠機車修理費被打死;被害人摸一下加害人的頭部,讓他心生不滿,就持刀殺害他;被害人跟加害人酒後口角;被害人積欠加害人債務。這個卻沒有依相關規定駁回或減少補償,你看這個差別非常大,所以重點在什麼?重點在審議委員會沒有很明確能夠爰引的依據。本來可歸責事項在細則寫得更清楚一點,我重複唸,強暴、脅迫、污辱、承諾、教唆、幫助與有過失,你現在修改之後變成故意或重大過失。我問你細則要不要定?到現在還沒有想清楚,等母法過了才要想細則,結果你越定越模糊啊!你只有把被害人可歸責改成被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你只改這一句話是沒有用的啦!細部要怎麼依據這個處理才重要,不然各處的審議會員會都不一樣。可以回答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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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每一個個案的情節不一樣,所以我們也沒辦法一一列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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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今天就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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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過大致上將來審議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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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你舉個個案我聽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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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些標準我們當然可以做比較統一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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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法院在判決個案或有不同,但是判決的要件、依據都是一樣的嘛!這樣才會明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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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原則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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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原則要明確,現在原則就沒辦法明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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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可以,我們將來會訂定比較能夠參考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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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能立法院通過母法之後,你才要說明確規定在細則的是什麼,你現在應該可以約略講,細則未來的方向是什麼,這樣才可以說服我們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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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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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現在都是我提供意見,沒有聽到部長講。你把法案送進來,假設故意或重大過失這一些,你是把它拉到被害人所做的行為至少跟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相當,或者有可非難性的時候,才能夠變成得參酌排除或減發補償金的理由,如果你有這樣的概念,我可以大概推測你們想這樣修法是在想什麼,可是我現在問部長是一片空白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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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沒有一片空白啦!只是現在還沒有到最後決定如何的階段,因為參考依據當然有很多各種不同的狀況,我們能夠定比較可以遵循的標準,讓大家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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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明知道有各種狀況的不同,你要定因循的標準,那你的相關比例或依照……。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可以給我們嗎?不能每一次立法院授權完之後才要訂定細則。我跟你講,你剛才回答前面的委員的時候,我聽了也很訝異,現行法當中是代位求償的概念,假設給被害人的家屬被害補償金,這個家屬到時候提起訴訟請求民事賠償,如果可以求得賠償要扣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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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現在不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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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假設這兩個不一樣的時候,那我就問你,現行法以及細則有把過失寫進來,現在新修正的法案也有把過失寫進來,但你明明知道代位求償的時候,他有過失的話,責任可以相抵,就是要斟酌大家有責任的比例,但是如果它是福利的話,為什麼還要考慮被害人與有過失,並減發或駁回補償金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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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關心求償的部分是說,後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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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懂我的意思,你知道民事損害賠償有責任比例,在代位求償時如果發現被害人與有過失、與有責任,那就會考慮駁回或減發,但新的法案卻將其調整為社會福利,它屬於補助性質、是為了國家的衡平性和政策性,如果是這樣考量的話,那麼法條當中就應該拿掉「過失」,因為有過失才會去計算責任比例,這方面有很多例子。在這樣調整之後,其實兩者都要修正,也就是把「過失」拿掉,如果不拿掉的話,你們要如何定義新的補償性質?對於被害人是否有故意、是否有重大過失,這要不要考量駁回或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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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社會福利的範圍比較廣,我們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觀念其實在刑法上有一定的認定標準,犯罪被害補償本來就和刑法有關,所以我們還是認為用「故意或重大過失」來認定比較有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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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啦!我是指如果被害人有過失的話。你的意思是指一旦把它當成社會福利或補助性質,將來被害人與加害人當中的相互責任我們也不管就對了?那麼它的性質就和有沒有過失無關了嘛!刑事廳廳長要不要根據判決的經驗來說明一下?其實這關係到民事賠償損害的責任,比方被害人酒駕發生車禍,結果導致被害人死亡,當你們在考慮這件事情的時候是考慮社會福利補助性質,還是他與有過失?如果按照現行法就會有過失的部分,但按照新的法案卻是社會福利補助性質,那麼就不再有過失的部分,因此條文當中就要把「過失」拿掉,包括施行細則也要加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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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部分等到逐條審查的時候可以來討論,看看到時候要採取什麼樣的標準,但是本法的精神是補償與及時救濟,並不會像刑法或民法那麼嚴格的考量,主要是為了能夠及時處理當下就應該處理的事情,所以我們現在採取的是定額的補償,讓它能夠很快速的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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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如果到時候回頭發現被害人與有過失的責任反而比加害人還要大,甚至能夠求償的金額超過新法中所規範的社會福利或補助性質的額度,但這些錢也算是給他們了,因為這是預判,請問是這樣的意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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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已經給的不會再去要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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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當被害人與有責任過失比較大,甚至有故意行為、引發犯罪的時候,這些錢還是會照樣給出去,之後的事情你們就不管了,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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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那是另外一個賠償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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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後面你們就要注意了,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將現行條文第二款的「依一般社會觀念」拿掉,到時社會大眾恐怕會質疑這條條文到底是要幫助誰?這會有矛盾。本席只是提醒你們,我並不是要苛責,我發現這裡有很大的空間不曉得是在講什麼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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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是不是請部長回去把這個問題想清楚?其實江委員問的問題很單純,請部長回去想清楚將來母法這樣訂定之後,還有沒有這樣的審查。因為你們是要預判,到底這還是維持與有過失或被害人自己有責任可歸責事由的時候你們有罰,還是這部分已經完全拿掉?希望部長能夠給出明確的答案,屆時逐條討論時我們要有一個很明確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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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依一般社會觀念……有失妥當」的部分已經被你們改為「有失妥當」,這部分的差別度非常大,它會引發對於過去補償審議委員會所作之不同審議的衝擊,所以請你們趕快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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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而且這會連動到後面審議委員會要怎麼組成的問題,所以請法務部好好準備,禮拜三的時候再來好好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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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的,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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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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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14 |
speakers | ["黃世杰","吳玉琴","陳歐珀","曾銘宗","游毓蘭","鄭運鵬","江永昌","陳以信","林思銘","李貴敏","羅美玲","邱顯智","王婉諭","張其祿","劉建國","陳玉珍"] |
page_start | 251 |
meetingDate | ["2022-04-25"] |
gazette_id | 1116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67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犯 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 草案」及(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67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