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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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10時5分)謝謝召委。日前總統對花蓮防衛司令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發布特赦,請問這個特赦是不是來自於部長給總統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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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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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是奉行政院的指示進行研議,總統有諭令行政院加以考量,因為那並不是在我這個層級能夠瞭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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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在你給的建議當中,特赦是建議之一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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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在這個事件發生之後,社會上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因為這是一個判決確定的案子,所以我們研議這個案子該如何救濟,包括再審、非常上訴、總統特赦或聲請釋憲,這些都是我們全盤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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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你在給特赦的建議時,有沒有說過特赦的時機?特赦只是一個程序,但你有沒有講過特赦的適當時機在什麼時候?你有沒有給總統這個專業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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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在最後已經接獲指示研議的時候,我們有提出在哪個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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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現在這個時間點是不是你們當時所建議的特赦最佳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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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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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在這個時間點特赦有很多狀態,首先韓豫平少將是委屈的,這件事情本席之前曾經提出三次質詢,這次是第四次,我認為這個案子不公平,裡面有哪些問題?當中包括適用法的問題及罪刑不相稱比例原則的問題,當時我們要求國防部要釐清加菜金的使用規則,法務部檢察官也必須重新檢視起訴的理由,同時我們也認為司法官必須認定這些違法事實,而且要檢討比例原則。其實這中間有很多法律上的問題,結果現在都因為總統特赦戛然而止,總統特赦對韓豫平而言是公平的,但是後面還有很多問題。司法判決有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主文到底有罪還是沒有罪?第二個部分是法律的事實是如何認定?第三個是法律的理由到底在哪裡?現在這個特赦其實只做到一個部分,也就是撤銷主文的部分,可是針對法律事實和法律理由並沒有撤銷,我們可以看到最高法院在106年度抗字第842號的裁定就已經表示過,所以理論上法律事實和法律理由仍然存在。剛才部長說雖然韓豫平特赦,但是現在提出的再審仍然可以進行,的確因為法律事實和法律理由仍然存在,可是狀況就來了,如果這個案子繼續再審,萬一到最後韓豫平再度被判決有罪,總統到時候是不是要二度特赦?也就是現在時候還沒到就發布特赦,萬一到時候再判有罪,是不是還要二度特赦?是不是現在特赦一次韓豫平,到時候還要再特赦一次韓豫平?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韓豫平本身是正犯,這個案子另外還有共犯及從犯,花蓮地檢署還另外起訴劉得金中將等四人,這個案子搞到最後會不會變成正犯特赦無罪,共犯和從犯卻統統抓進去關?這已經變成輕重失衡。或者總統預設現在正犯已經特赦,以後共犯和從犯也一併特赦,甚至現在連偵查都不要?所以這個特赦的時機就是一個關鍵的問題,我們並不是反對特赦,總統當然有權特赦,韓豫平該不該特赦?我認為韓豫平應該無罪,可是現在特赦的時機卻製造很多問題,現在根本還沒有完成定讞、還在再審,萬一他又被判有罪,那麼以後是不是要再特赦?現在正犯已經特赦,那共犯還要不要審?從犯還要不要審?正犯如果特赦,現在是不是就先說好共犯和從犯都別審了?或是共犯和從犯別擔心,即使一審判決有罪或三審定讞之後都會再給予特赦,特赦還可以先期約的?請問部長,為什麼現在這個時間點會發動特赦?這麼多問題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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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些部分委員誤會了,因為特赦的時機涉及到這個個案已經判決確定,按照法律必須要加以執行,如果不早一點特赦的話,難道去執行之後要再等再審、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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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其實關於執行,我們當時就已經講過有一些理由可以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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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然後他還特赦了另一名被褫奪公權的上士,如果這位上士被褫奪公權,現在可能不能復職,再加上韓前將軍如果執行以後,他的薪水可能還要減半,所以我們現在這個時機點讓他先能夠平反。另外,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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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再審萬一有罪就再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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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再審和非常上訴的程序繼續在進行,誠如委員所關心的,認事用法有沒有問題可以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再去研究,再去做法院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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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問你,如果這次特赦完了,萬一之後又判有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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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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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不會?你現在就可以確定不會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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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會再特赦一次,沒有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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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不會再特赦一次,所以這次特赦,下次判有罪,就捉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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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是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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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不然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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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已經特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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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這次已經特赦了,可是你們現在又再審,再審會有新的判決,新的判決不在這次特赦的範圍,所以到時候萬一判有罪,就再特赦?不然的話,下次就捉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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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沒有,我想這個問題是假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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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什麼假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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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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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韓豫平的問題是一個,其他的呢?共犯呢?其他的從犯呢?現在這些案子還在審,怎麼辦?正犯都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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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審判的程序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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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正犯都沒事了,其他人繼續審,最後捉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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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個要看再審或非常上訴在認事用法上有沒有再需要做修正,他也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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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所以我跟你講,這個時間點就有一連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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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難道委員希望這個特赦越晚後延嗎?這樣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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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不是,你為什麼用特赦的方式處理?我們之前討論這麼久,包括再審、停止執行,有各種方式,我們都在討論,可是現在這個特赦時間點會不會讓所有的事情都亂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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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其實特赦是最快、最有效的。如果不這樣做的話,要等再審、非常上訴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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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所以我現在就要求你以書面跟我們說明好了,如果到時候再審之後又判有罪,你怎麼處理?現在其他的共犯及從犯怎麼辦?這個案子還有一大部分,最主要的正犯都已經被特赦了,那些共犯及從犯的罪又比他重,而且還捉去關,這怎麼會讓大家的法感情是相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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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但是委員的意見跟原來的意見好像有衝突,反而希望他不要被特赦,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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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沒有衝突,我要你一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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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個是法院要解決的,因為再審以後再次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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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告訴你,我現在先把問題提出來,就是這個特赦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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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難道希望不要特赦,讓社會譁然嗎?不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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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不是,解決方式就像你講的,特赦是其中之一,不是今天只有特赦一途,之前你所講的,有各種方式來解決,譬如再審、非常上訴、司法院再來檢視、釋憲,這些都是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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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都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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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特赦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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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而且特赦是總統的職權,我認為這個是最好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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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現在提出來,韓豫平之後的狀況怎麼處理,這是一個;然後其他的共犯、從犯怎麼處理,這是第二個。現在新的問題出來了,我希望你們能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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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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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還要問下一個問題。有一個基本的法學問題要請問你,如果某甲在看電影的時候大叫「失火了」,結果導致電影院裡的人群奔逃擠壓受傷,某甲該當何罪?這是基本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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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也不便做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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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不是假設,今天檢察官要起訴的話,要怎麼起訴他?這是法律系一年級就會唸到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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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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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現在就是要跟你講,現在華視新聞的跑馬燈上面寫著戰爭有爆發之虞、總統發布緊急命令、車站遭到縱火、市府遭到飛彈擊中、港口艦艇爆炸、民生物資搶購、大屯山火山爆發引發岩漿滾滾而下、拳頭大的冰雹導致交通大亂,民眾看到電視新聞,可能會信以為真,產生了緊急避難的要求,因而上路、開車準備逃難逃到鄉下,或者有人到超商搶劫、準備囤貨,對於這種情節,我們在電影看了好多,譬如彗星撞地球。一旦們信以為真,開始緊急避免,造成了這些問題,這時候這個行為本身的背後就有法律的問題。
我幫你歸納了幾個觸法的可能:第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有關恐嚇公眾的規定;第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有關散布謠言的規定;第三,中間還涉及災害防救,所以可能違反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有關散播災害謠言的規定;第四,新聞報導糧食、民生物資搶購,甚至還可能違反糧食管理法有關不能散布市場糧食交易價格的問題。
這一切有這麼多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針對這件事情的本身,你可以看到也不見得處罰故意犯,基本上過失也是一種處罰的型態。當然,從電視監管的角度,上錯字幕是由NCC監管,但是今天有可能致生公眾危險,造成民眾信以為真而緊急避難,這是屬於公共法益,法務部檢察署應該要認真思考,這種事情的本身縱無故意,也有過失,請問部長,這種過失該當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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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針對這個個案,調查局相關單位已經在處理了,也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是否涉及刑責的部分,至於行政的責任,不在檢調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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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NCC的部分由其處理,我現在是問檢調,這個案子的本身涉及公共危險法益的損傷,檢調單位要怎麼樣進行?要用什麼方式來處理?今天這個問題不應該只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NCC及華視,不是!我要提醒大家重視的是,這樣的行為本身會造成公眾的法益損害,讓大家對緊急避難突然產生需求,進而衍生違法性的作為,到時候會變成要不要去正當化、合理化?如果民眾信以為真,上街搶超商,他主張是為了緊急避難,到時候怎麼辦?這會產生一連串的問題,好不好?法務部部長,請你帶回去認真去看後面如何處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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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關於刑事的責任,我相信檢調一定會依法嚴正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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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們等著看你們最後起訴與否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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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稍後林委員思銘質詢完畢後休息一下。
請陳委員玉珍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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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4
speakers ["黃世杰","吳玉琴","陳歐珀","曾銘宗","游毓蘭","鄭運鵬","江永昌","陳以信","林思銘","李貴敏","羅美玲","邱顯智","王婉諭","張其祿","劉建國","陳玉珍"]
page_start 251
meetingDate ["2022-04-25"]
gazette_id 1116701
agenda_lcidc_ids ["11167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犯 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 草案」及(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67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