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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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0時29分)謝謝主席。我想先討論一下剛才幾位委員都有問到的問題,請問部長這一次赦免法的規定是法務部主管嗎?就赦免法本身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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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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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赦免法本身是法務部主管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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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因為條文上沒有明寫。這個赦免屬於特赦,過去雖然有執行過,但是案例不多,所以有些法律問題我想要釐清一下,就是所謂的罪刑之宣告都無效,對不對?經特赦之人原則上是免其刑之執行,但是如果情節特殊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請問罪刑之宣告都無效,後面的法律效果什麼?如果原來確定判決罪刑之宣告都無效之後,表示原來判決的確定力也消失,當然就回復成可以重新再審理,甚至進行偵查,而沒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我們可以這樣解讀嗎?是不是請部長跟廳長回答這個問題?這個問題很重要!到底總統所做的特赦,後續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因為現在都說可以繼續進行再審,可以進行非常上訴,是這樣解釋嗎?是不是請廳長說一下司法院在這件事情的立場,你們如何解讀這個法律條文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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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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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委員好。有關特赦的部分,因為這次總統是宣告罪刑都失效,但是再審的部分是否會因此受到影響,因為再審的部分還再審理當中,法律見解的部分也還沒有辦法再表示意見。但剛才委員提到一事不再理的部分,因為已經歷經一、二、三審,應該是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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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因為一事不再理是跟著判決確定力而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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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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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現在如果解釋成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因為我們知道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一般都是這樣理解,如果無效,就是變成這個判決沒有了。其實依照一事不再理的法理應該是要維持,這種雙重為刑之禁止,依照我們原來的法理應該是這樣,可是在法條文字這樣寫,你們如果在解釋上沒有很明確,就會造成這個理解很奇怪。 |
確實如果從法理上看,赦免法是經確定之裁判才能夠赦免,總統用他的赦免權赦免之後,應該這件事情就要結束了,不應該變成後面的司法程序還可以繼續翻案,如果是這樣,那這個赦免制度很奇怪。主管機關法務部對於赦免法的理解應該要很清楚,司法院這邊,雖然司法訴訟不常遇到這種情形,但是遇到時還是要有一個很清楚的法律見解,不可以好像放任這些程序繼續走,最後竟然又做出跟原審或跟總統的赦免命令矛盾之裁判出來,這對社會來講很難接受,所以請你們好好研議。當然我知道對於個案你可能現在不便表示意見,要尊重審判的法官,但這通案性的法律見解司法院還是應該研究,不然你們對外發言會引起誤解。 |
另外,關於剛才也有委員提到的偵查不公開,上次我在檢察總長的詢答時也提過,去年12月部長在此時我們也交換過意見,其實我們所要的就是到底有沒有對偵查不公開違反的情形作查處,法令寫得很完備,定期還要公告,可是我們都沒有看到相關數據。我們已知有很多地檢署提供資訊,因為媒體記者都直接這樣寫,可是我們沒有看到任何查處的資料,所以針對這件事情,你們建立的機制到底有沒有在運作是我們所關心的。因為上次詢答之後所給的資料中並沒有把運作實況告訴我們,只有給相關法令而已,所以我們不太滿意。我們希望部長承諾,我忘記是哪一年,從107年或109年到現在,這個制度設了發言人對外統一窗口,這制度到底有沒有真的讓地檢署去查檢調?有沒有不當的資訊的外流?有沒有這些查處機制?你應該清查一下,然後跟我們講你做了幾件,還是你每個月查的結果都是沒有?要有紀錄啊!如果你每個月都認為沒有洩漏,你也要跟我們講相關的統計數據,辦法裡面說要開會,那有沒有開會?有沒有會議紀錄?這些相關資料我希望你們能提供的儘量提供,至少要跟我們講這個機制有沒有在運作,如果沒有在運作,我們真的會很懷疑你們是不是在定一些法規出來應付大家,這是很重要的事情。 |
最後看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部分,其實很多條文都在逐條審議,我們看一個最近社會上注意的議題,就是被害人要坐哪裡的問題。這個圖是要讓大家知道最近到底在吵什麼,左邊是國民法官法預定的法庭安排,右邊是現在刑事訴訟法的法庭安排。在一般的刑庭,審判長跟法官坐上面,下面一邊是檢察官,一邊是被告跟他的辯護人,那被害人要坐哪裡?如果是右邊的圖,就是跟檢察官坐在同一邊,但不是一起,等於有一個相對獨立的區域彰顯他的地位;國民法官法的法庭可能還比較大,因為參與的人數更多,結果安排的位置在意義上有點問題。我知道司法院7日有開會,你們現在有做調整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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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在會議中我們聽取審、檢、學、辯等各方意見,右邊那張圖原來為什麼會在被害人的位置放一張桌子是因為有很多律師擔任被害人之代理人時,覺得為什麼其他律師或檢察官都有桌子可以放資料,但他卻沒有電腦、也沒有桌子,所以我們做了這樣的設計。在國民法官法庭時我們也參考了,檢察官的意見是希望不要跟被害人坐在同一桌,正好我們有兩張桌子,每張桌子都可以坐三位,如果被害人和其代理人律師希望坐到右側觀察整個法庭活動,我們尊重被害人的意願,但是被害人如果對坐在那邊有一些想法,也許可以坐在庭內的其他位置,我們也都尊重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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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可是你的法庭布置圖是有規定的,圖中都有號碼標示是誰的位置,你現在講的好像是他隨便坐哪裡都可以,可是應該不是這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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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委員剛剛說的7日那天的會議,我們參考了各界意見,也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如果他願意坐在直接正對國民法官欄杆前的座位,他不要桌子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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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就是你們現在證人、鑑定人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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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對,我們會做一個彈性思考跟調整,目前還在參考各界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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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對,因為像沒收程序的參加人也有意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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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他們坐左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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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他們也認為他們跟被告及律師不見得是同一個立場。你們現在的問題就是座位安排,中間區域那兩排方向相同,又很接近,如果在訴訟程序中立場不完全一致時,他就會覺得你們把他們放在同一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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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由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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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因為這是很象徵性的,但是在法庭上大家的互動還是會被座位安排影響,所以你現在說要放到證人、鑑定人那邊其實也會有點問題,你不如思考是不是將中間那一排座位的方向調整一下,因為我們是三面關係,上面是審、檢、辯,檢、辯之外還有一些空間,可能不完全跟檢方或辯方完全一樣,又跟有關係的參加人有相對獨立的位置安排,因為被害人也是參加人的一種,而不是像這樣,感覺起來是同一區。而且你看,他坐在他們後面,他可以直接看到他們的電腦,所以這些實務上的細節還是要注意。他們會希望有自己獨立的一區,不是只有象徵性的意義,可能是在程序進行中有一些實際上的考量,所以如果你讓他坐鑑定人的位置,他是坐在欄杆前面,當證人和鑑定人來的時候,他坐哪裡?會不會讓人覺得被害人又被打回證人的地位?所以我覺得,位置怎麼排很重要,你不要覺得反正法庭就是長這樣,就看要坐哪個號碼的位置,其實位置可以再調整看看,空間和位置調整之後,才可以滿足大家的需求,不是就既有的空間位置就定了,看排在哪個位置就坐哪裡,而是要依照真正的需求去規劃空間,要倒過來這樣想才對,所以我建議你們再想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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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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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如果你現在堅持要這樣擺,那當然可以說是一個暫時的狀況,可是這個空間不是不能改的,這樣子反而是比較好的,給你建議。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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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
休息 |
繼續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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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黃委員世杰):現在繼續開會。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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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14 |
speakers | ["黃世杰","吳玉琴","陳歐珀","曾銘宗","游毓蘭","鄭運鵬","江永昌","陳以信","林思銘","李貴敏","羅美玲","邱顯智","王婉諭","張其祿","劉建國","陳玉珍"] |
page_start | 251 |
meetingDate | ["2022-04-25"] |
gazette_id | 1116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67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犯 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 草案」及(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67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