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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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9時36分):地方制度法在民國88年公布施行,經過多年之後當然要與時俱進,也要符合公平、正義的民主法治精神,我們過去大概已經修了49條,我估計今天有提出15條進行修正,所以我針對比較熟悉的部分來討論。
鍾副主委好。首先針對我們提出的第四條之一,有關原住民鄉區合併設為原住民族自治縣的問題,很多委員一直提到總統在105年有宣示,要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我們很期待,蘇院長也答復要分流立法,現在慢慢實現了,我們要與時俱進,分流立法也將近完備,還沒考慮到的權益要趕快納入,我常常提到臺灣的面積不大,正因為臺灣不大,有沒有需要這樣疊床架屋?我們一定要把法修得合理、可行,如果是虛設,只是增加象徵意義的官職而已,譬如福建省連江縣長,這真是一個虛無飄渺的職務。
目前原鄉的鄉長或原區的區長都要有法定的原民身分,這點沒問題,目前全國不管是原鄉還是非原鄉的各鄉、鎮、市、區公所都有負責原民業務的課,因為要因地制宜,直接服務原民、方便原民,所以在各鄉鎮服務,住在哪裡就服務哪裡。臺灣不大,原民因婚姻、就業、就學等因素,大多已經住在非原民的鄉或區,原住民族委員會也可以照顧到全國的原民,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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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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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委員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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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不管是原鄉或非原鄉,原民會一定都會照顧他們。
自治縣管轄的只是原民鄉或區的合併,還是要依附在各個鄉、區公所來表現原民自治縣的話,這樣還要分屬辦公,比如統統要掛在原來的各原民鄉或區來分屬辦公。我們再看原民的業務原則上是由具原民身分的公務員負責,有沒有需要疊床架屋再做一個自治縣?如果原民自治縣的縣長要由所有的原鄉或區的原民投票,這有沒有意義?這要讓副主委瞭解,所以政次剛剛提到這是有問題的,還是要深思。副主委要答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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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謝謝委員對原民事務的關心,實際上原住民族自治是族人共同期待的政策方向,原基法也有這樣的明定條文,誠如剛剛委員特別提到的,不管是總統或院長都有特別提到。因為這十幾年來自治專法五進五出,沒有辦法通過,還沒有產生共識,所以以現在分流立法的方式從各種不同法案落實自治的方向,也是目前很重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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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原住民族委員會也很務實,一直會考慮到實際面,關於這樣的分流立法,其實大部分都已經照顧到原民的權益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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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我們也希望能夠達到族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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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好,謝謝。
地方制度法這次提到好幾條需要修法,我們看到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剛才您也說過了,屬於首長的部分應該適用、準用所謂的公務員;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或里長大概就不算了,但是我們常看到,如果在處分、處罰、有刑責的時候他們卻都是廣義的公務員,所以我們認為他因公死亡者,應該比照地方行政首長給予遺族撫卹金,畢竟也不會一口氣死很多人,等於對於他因公死亡應該給予相當的撫慰金,這是有道理的,可以考慮一下。
過去一直看到地方上的基層民意代表真的很勤跑基層,有時候因為天災、地變的關係因公死亡,所以這真的需要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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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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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委員好。因為這是制度上一個很大的認定,在不同的角色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要做這樣的認定可能銓敘部要在這部分做更仔細的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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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請再研究一下。
在第八十二條的部分,未來縣政府要指派代理人,可能還是要深思熟慮,不得與原要被派員者有配偶或三親等血親、姻親關係,避免政治被少數地方家族把持,才能讓賢能者得其位。有時候我們看到哪個鎮長遭判刑,由女兒代理鎮長;有哪一位鎮長涉賄選被停職,縣府派他太太代理,這是有點離譜。其實縣府有很多參議已經有一些地方自治的經驗,可以請他代理,或是在原民鄉區的代理,鄉長或區長過去是請原民局的副局長代理,他的確是一個合適的代理人,這是應該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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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其實就現有的法律規定,上級機關在派代理時,本來就應該衡酌各方面條件跟需要,審慎的指派代理人選。當然過去常常有這些案例,讓社會覺得很訝異,也覺得非常不適當,如果在整個委員會中,各位委員在討論上如果有相關的共識、方向,我們其實也支持往這個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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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我相信在派代理的時候也應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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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因為這個是上級機關應該要審慎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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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上級機關應該也有監督得到的地方,不要在派了以後內政部才知道,應該提早知道以後再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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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是基於地方自治的權責,因為縣派鄉鎮市長,鄉鎮市區派村里長,所以這是一個不同層級的部分,縣市應該都是派了之後才會將相關公文報給部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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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那已經造成事實,我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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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因為這是分層負責,縣市要派鄉鎮市長當然要自己承擔這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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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可以用公文把這樣的意旨傳達下去,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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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依照現有的法律規定,這個權責還是在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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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我想這還是再思考一下,不要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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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強調的是在派代理的職務上,各級政府要核派下一級的代理者時,都應該審慎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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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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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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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15,36-1
speakers ["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楊瓊瓔","孔文吉","湯蕙禎","羅美玲","鄭麗文","張宏陸","王美惠","李德維","管碧玲","賴香伶","林文瑞","江永昌","莊瑞雄","林思銘","吳琪銘","張其祿","陳椒華","陳以信","翁重鈞","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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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25"]
gazette_id 1116401
agenda_lcidc_ids ["11164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孔文吉 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 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 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審查委 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代力 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地方 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 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 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易餘等22 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4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agenda_id 11164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