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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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10時40分)因為今天談的是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村里長無給職的部分,請教一下,因為楊瓊瓔委員、萬美玲委員都認為說村里長是地方行政機關重要成員之一,增列相關的公殉職撫卹金跟年終獎金,維護他一些基本的保障或權益,這部分請教一下次長,內政部為什麼反對?因為當然我們知道有投保1,000萬元的傷害險,這部分請教次長內政部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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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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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剛剛委員提到認定的問題事涉到銓敘部的職權,依照目前現行的制度,村里長並非屬受薪公務員,所以他領的是事務補助費,既然他是非受薪的公務員,又要怎麼去認定他在公務上來做撫卹等等這一塊?這個必須尊重一下銓敘部對於這部分的看法,或有沒有什麼樣可以突破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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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對,但這部分,我想請教內政部可不可以思考一下?當然名稱也許不一定是所謂的公殉職撫卹金或者工作的年終獎金,內政部可不可以去想一些其他的方法?在這部分對於這些,我們這樣講,即村里長的部分當他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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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這個我們可以來思考,也可以找銓敘部,因為最終認定還是銓敘部,我們當然可以來思考一些實務上村里長在履行公務,事實上某種程度是一個鄉鎮市區公所的派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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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對,比如現在有村里幹事協助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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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甚至是接受鄉鎮市區公所所指派委託辦理公務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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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這部分請內政部來研究,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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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所以這個我們來思考看看,也會找銓敘部來研究思考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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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好。次長,第二個問題請教一下,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長、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因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所遺任期不足兩年不再補選。這一部分是由上級機關派代理人代理到該任期屆滿為止。請教次長,你不覺得兩年太長,應該改一年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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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要衡酌一下,事實上,因為大家都知道這個有幾個面向要一併考量,因為民選的地方首長、村里長無論行政轄區範圍多大多小,因為他補選就算一任,這個是相關制度完整化,如果不到一年,即縮短到一年的時間,加上辦理補選完成之後再去做就任,很可能不到九個月的時間,這部分是否合宜?我覺得當時會考量兩年已經是綜合了整體的任期,包括補選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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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這部分本席也跟次長講,其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現在立委、議員都是四年,所以民意代表是四年,縣市長、鄉鎮長、村里長也是四年,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民意代表的部分,假如你的任期不到一年的話就不補選,但是一年以上,像現在立委假如請辭去選縣市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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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最大的差別就在這邊,委員現在提到的就是一個關鍵,因為民意代表是沒有任期制,所以他一年選上之後,他還可以繼續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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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你想的有點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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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沒有啦!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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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要不要來參選,他自己要去決定,我來參選的話,這就算一屆,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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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當然,但是我們就整個制度為什麼會有這樣一個差別是在任期上最大的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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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所以這部分可不可以請你們回去思考,好不好?再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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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們一直持續針對相關議題,就臺灣的制度上都有一些持續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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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瞭解。第三個問題,孔文吉委員也提案第三十三條有關於原住民族地方民意代表保障名額,但是報告裡面說,現行無山地鄉的縣市及鄉鎮市,其山地原住民只能選舉區域的議員跟代表,確實有檢討的必要,本部也多次跟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商。請教次長,這個部分現在的結果到底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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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目前還沒有各原住民族的意見,我們還是需要再去凝聚一些共識,因為其實原住民族對於這個議題上都還有一些意見,我們需要再跟原民會,大家再多做一些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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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所以是原民會有意見,還是你們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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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不是,我是說原住民族各族之間,我們還是需要有一些共識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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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是不是請原民會副主委來說明一下,您現在瞭解的狀況,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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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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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跟委員報告,有關這個部分當然我們也是樂觀其成,但是就這個部分的員額以及怎麼做處理,還是需要再開會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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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應該這樣講,原民會的態度是支持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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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因為按照目前的規定如果達到一定人數,當然按法的規定應該必須要做這樣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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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應該這樣處理,瞭解,謝謝。次長,這個部分就請你們再跟原民會溝通,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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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所以我們還是需要跟相關機關、相關部會多做一些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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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次長,我講一個防疫的事情,因為移民署宜蘭收容所的確診人數,我們看到的報告是不斷增加,篩檢276人,裡面有208人是陽性,平均每4個人就有3個人確診,陽性率也超過75%,非常驚人,統計該收容所的傳播鏈累計有244人確診,有205收容人,而且35位是工作人員,這個部分請教一下,怎麼會發生這麼大規模的染疫?相關的檢討是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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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一點我一定要跟委員說明一下,也讓社會大眾安心。我們移民署各區的收容機構從2020年疫情爆發開始,各個收容機構的同仁都非常的努力,一直嚴守入收容所前這些採檢、隔離等等措施,所以一直確保到現在,大家也清楚Omicron的傳播速度非常非常快,我們收容所的空間和環境跟監獄及看守所完全不同,因為他不是受刑人,他是收容人,這一點我要特別講,大家也清楚Omicron現在的狀況有非常多數是無症狀及輕症,這一次是我們收容所主動採檢,因為基於整個收容安全和社區本土疫情的安全等等,所以我們還是採取原所、原空間的照顧,我們一樣持續擴大採檢來做處理,所以因為目前採檢確診的個案多數也都是無症狀和輕症,我們採取的方式是第一、原空間做醫療照顧,我們每天會進行血氧數值的檢測、健康狀況的監測等等,只要身體有異常,我們會與宜蘭縣衛生局等相關醫療機構進行送醫、就醫。如此一來,第一個,因為這麼多的收容人,在原地方的話,在安全上還是可以得到照顧,而且也不會造成社區安全的困擾。但是我們對於收容人身體健康的部分,一定是採取高規格的監測跟處理,身體有異常我們就會處理,所以這件事情,我要特別請委員跟社會大眾多給我們移民署收容所的同仁多一些支持跟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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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在這個部分,本席也要提醒內政部幾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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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有,我們都非常注意這些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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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因為不諱言,這麼高的比例在國內確實是罕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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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因為收容人的居住空間真的是跟看守所完全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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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我知道,所以也要提醒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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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我們一直都很謹慎在面對這些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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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移民署相關的工作人員,不管是因為他的工作調派,包含染疫人員怎麼處理,沒有染疫的人員會不會負擔太重,這個部分要請次長多多關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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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因為我們移民署同仁打到三劑的比例是非常高,都已經超過九成,所以這一點也請委員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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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的確,我們現在看到單一機構確診人數的比例,這應該是最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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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們移民署的同仁相對的也會比較辛苦,所以我還是希望委員給我們移民署同仁多一些支持跟鼓勵,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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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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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
請李委員德維暫代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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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李委員德維代):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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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5-15,36-1 |
speakers | ["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楊瓊瓔","孔文吉","湯蕙禎","羅美玲","鄭麗文","張宏陸","王美惠","李德維","管碧玲","賴香伶","林文瑞","江永昌","莊瑞雄","林思銘","吳琪銘","張其祿","陳椒華","陳以信","翁重鈞","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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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2-04-25"] |
gazette_id | 1116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64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孔文吉 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 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 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審查委 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代力 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地方 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 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 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易餘等22 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4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64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