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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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1時39分)次長好。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港澳地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而這也就是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因此,你們是主管機關,但很奇怪,前幾日陸委會副主委表示,要修正港澳地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但到底要修改哪個部分呢?而且他說將在5月1日公布上路,這明明是你內政部主管的許可辦法,為什麼是由陸委會來做這樣的陳述、發表?而且時間還這麼短,5月1日馬上就要到了。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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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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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江委員好。這個部分其實我們兩部會都一直有在會商,因為事涉到中港澳居民相關的議題跟相關的法令規定,所以一直都是兩部會一起、共同來做一些討論,這個入境許可辦法的修正事實上並不是倉促決定的,而是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不只我們兩部會,相關的部會也都有做過一些討論跟會商,這是一個兼顧香港居民權益還有因應這段時間所必要的規定,所以是有寬有緊的,就算是緊的部分,也是會兼顧到國家安全,所以是同時兼顧的來做一些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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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聽起來次長也是很熟稔了,所以我就直接提問了,有關居留的部分,應該是牽動到該辦法的第十六條,要增列工作居留的效期屆滿前還可以有1年的尋職期,因為他在臺灣工作,也許會轉業、失業,所以有1年的尋職期;除此以外,在臺修讀碩博士班的就學期間,也可以折抵居留期間,所以你們要修哪一條?要怎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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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因為我們有考慮到,過去就學的部分是另外計算,就是不會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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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你們要修哪一條?要怎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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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抱歉,詳細條文的項次我沒有辦法記住,但是我們整體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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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大概會從我剛剛講的文字來入法嗎?因為我看他在新聞上講得很直白。
另外,定居的部分就更要緊了,依照第二十九條,開放港澳專業人士,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天以上,最後1年平均月收入有基本工資兩倍就可以申請定居。拿原本的第二十九條來對照第十六條,包括他來臺就學;或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年;還有外國人才專法、港澳的特殊規定才有適用,現在那些都要拿掉,直接就是居留滿5年,最後1年平均月收入有基本工資兩倍,屆時就直接將其入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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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這次的修訂,第一個就是我剛剛講的大原則,兼顧放寬和嚴謹,同時也會考量搭配國發會跟經濟部對於特殊專才還有專業人才的攬才需要,一併來做考量,委員所提原來是中國籍後來變成香港籍的問題,其實這些一直都是必須要進入審查的階段,而不是他只要拿了7年的香港籍,就可以改為具定居的身分,不是的,所以我們都依照現有的規定,都必須要做一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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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內政部一直澄清說,其實現在那些駁回、不准的,都跟他原來是中國籍,然後進入香港7年變成取得港籍的那個部分無關,對吧?陸委會那邊認為,原來大家以為只要你原有是中國公務員或原有是中國人民身分,後來才進入到港籍,然後港籍要來申請臺灣居留的話,我們都會不准,它說這個是錯誤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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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一定會透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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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它說這是錯誤訊息,所以新的法不會再延續這個,跟錯誤的訊息根本是脫鉤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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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委員,抱歉,我不知道他完整的說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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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辦法是你們主管的,結果是陸委會直白地在那邊發新聞,然後我現在問你,你又不能掌握到,請問各部會的橫向聯繫是在做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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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不會啦!我們跟陸委會的溝通一直很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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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因為現在很多人很擔心中國會透過港澳來對臺灣進行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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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們一直都有審查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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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將來若這樣修正,是只有香港還是澳門也會放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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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港澳是同一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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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會包含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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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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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第二個,5月1日會不會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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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在我印象中,程序是我們報院,然後院那邊核定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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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在立法院如果經過討論,備查案改為審查案,萬一沒有通過、否決了,就會有一個過渡期,這中間落差很大,要怎麼辦?有沒有考慮到這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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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如果沒有通過,就是依據現行的法律規定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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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啊!你公布之後就會生效,生效之後就會有人提出申請,然後申請的那段時間,立法院將備查案改為審查案,然後又討論了一、兩個月,這當中就會有一個空窗時期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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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我們會有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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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因為大家會認為,其實外國人士到臺灣、到最後拿到歸化,其實相關的程序還比較嚴格一點,大家現在對境外敵對勢力也很擔心,如果是正常的香港人,其實臺灣應該相挺他們,可是就怕這中間他們利用一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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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所以跟委員說明,這一次的修訂,就是需要的香港朋友我們會全力支持,但是我們也會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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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剛剛說港澳條例連澳門也會納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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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們也會兼顧國家安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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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此外,還要注意立法院萬一否決的話,之後的期間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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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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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繼續要請教的是,地方民代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條例修正案因為沒有院版,所以後來只有討論到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可是大家一直都很關心地方民代助理的問題,對此,內政部98年時曾說公費助理不能兼職;內政部106年又說目前相關法律沒有禁止;內政部110年又說是否能夠兼職要視勞動契約而定,聽起來真的很複雜,銓敘部說這不是依相關聘用條例或相關僱用辦法進用的,所以不是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勞動部、勞工委員會說,既然是勞工,只要雇主跟他有商議,他就不一定要在一定的地方上班,不一定要在一定的工作時間上班,其實可以去排班或是有一些其他的做法,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因為地方屢屢發生一些刑事的事件,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們今天先客觀來講,其實最終的問題是,到底公費助理的定義是什麼,這就牽涉到要不要在固定時間上班、要不要在固定場所上班、能不能夠兼職,你們有提到他應該要專職工作,但專職工作的工作內容是哪些?可以回答本席嗎?很難回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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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不是很難回答,這可能要花一些時間來說明,不過委員有把這些問題的精髓點出來,我還是要強調一件事,因為現行整個制度上,對於立法院、立法委員的設計跟地方民意代表的設計是兩套不一樣的制度,這個我之前曾經說明過,所以是依照現有的制度下去設計地方民意代表的部分,而連帶影響的,因為我們現在一直講的公費助理,其實這個常常會造成社會的誤解,因為這是透過我們編列的政府預算去補助議員聘用助理,我為什麼要把它講成這樣子,剛剛委員提到我們的最後一個解釋,回過頭來看,議員還是老闆,這是跟助理之間的聘僱關係以及勞動條件契約關係;至於能不能兼職,那就回歸到他們的契約關係,老闆可能認為這樣的工作是需要他專職的,不能再有任何的兼職,那就是雇主跟這個被聘僱者之間所延伸出來的一個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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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如果這個契約就是美編、文宣,不一定是朝九晚五的時間、不一定是在服務處,有可能跑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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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那個就是依照工時、時薪,那就是他們兩個之間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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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是沒有問題的,比方說發傳單。但是助選的部分呢?現在很多議員要競選連任,他的公費助理都在外面幫他拉選票,這樣算不算違背了公職助理的專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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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可能要就一些工作條件等方面去做一些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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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照次長剛剛所講的,那些議員、民意代表的助理,因為民意代表是老闆,是由他所聘僱,就是雙方去約定那個勞動契約就可以了,可是事實上實務的見解好像又不會只有這樣,現在就是有一些跑行程的不在上班處所的、不是固定的,或者上班時間不是朝九晚五的,甚至也沒有規定不可以請親友當助理,結果請親友當助理的情況,都會涉及一些相關的疑慮,我個人主張,還是要想辦法讓其明確一點比較好,而且我們現在講的都不包括私費助理,表示他並不是領取公費,那是另外一件事情了,所以我還是覺得中央或內政部還是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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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議題我覺得需要整個社會有一些共同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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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對,必須對社會有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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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應該要有一些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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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誰犯錯、誰沒有犯錯,可能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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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到底我們制度上要賦予民選民意代表的價值跟權力是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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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因為現在有幾個案例,大家討論的結果都是莫衷一是,也不太容易讓人能夠理解,所以請內政部在這一方面,看看如何去研究、如何去加強、如何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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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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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李委員德維代):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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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15,36-1
speakers ["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楊瓊瓔","孔文吉","湯蕙禎","羅美玲","鄭麗文","張宏陸","王美惠","李德維","管碧玲","賴香伶","林文瑞","江永昌","莊瑞雄","林思銘","吳琪銘","張其祿","陳椒華","陳以信","翁重鈞","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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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25"]
gazette_id 1116401
agenda_lcidc_ids ["11164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孔文吉 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 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 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審查委 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代力 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地方 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 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 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易餘等22 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4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agenda_id 11164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