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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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2時14分)主席,我要請教陳次長。次長好,次長,今天大家在討論村里長不管因公殉職的撫卹金,或者村里長定位的問題。首先我還是請教次長,村里長的身分定位爭議也很多年了,我想內政部應該內部也討論過很多次,所以我直接就問次長,到底村里長是公務人員,還是民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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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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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他應該是這樣,屬於我們鄉鎮市區公所委託派出執行公務的民選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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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現在的定義,他不是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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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也不能完全這樣講,因為他其實很多事情是執行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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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但是他如果觸法,又認為他是準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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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啊!這個是司法院跟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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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個東西很矛盾,所以我是希望,村里長他們這麼辛苦,是傳達政令,也是跟人民最貼切的,但在法律上我們卻沒有給他一個很明確的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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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我是覺得我們應該可以來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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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個部分我們能不能夠在法律層面上做一個檢討、做一個思考,到底他們的定位要怎樣?我後面會跟你討論幾個有關薪資的問題。那我先就今天有關於他們因公殉職撫卹金的問題來就教次長,次長,當然現在我們對村里長的因公殉職,沒有相關的撫卹規定,不管是年終獎金之類的,我請問次長,現在如果村里長因公死亡,或者一般自然死亡的話,有沒有什麼相關的規定可以給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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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們是透過意外保險、健康保險的制度來做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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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是用保險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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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是用保險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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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地方政府他們有沒有訂定相關的一些要點或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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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是全國一致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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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知道保險是全國一致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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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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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你知道各縣市政府其實也有訂定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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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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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或有一些辦法,讓他們如果不管是死亡,或者因公殉職,都可以去領到一定的一個補助。但是現在的問題就是,因為各縣市政府自己訂的村里長死亡價碼變成不一,像高雄市可以請領到的死亡給付是30萬元;花蓮縣20萬元;其它諸如臺東、雲林、苗栗,依據它相關的福利互助辦法,只能領到8萬元,尤其是在因公殉職這一部分;現在全臺只有桃園與彰化在規定上有明確區分一般的死亡,還有因公死亡的撫卹金。所以對於村里長因公死亡撫卹金的部分,對比我們公務人員或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所規範的縣(市)長、鄉(鎮、市)長,同樣因公死亡,家屬可以領取的撫卹金。但是村里長我剛剛提到,他們那麼辛苦,作為我們政令的宣導、作為貼近人民服務最基層的機關,但是如果他們因公死亡的話,我們卻沒有對他們的家屬能夠給任何一個照顧、給一個撫卹,次長,你覺得這樣公平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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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覺得這個議題是值得大家一起來深思和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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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今天這個修法的話,很多委員也提案要給他們撫卹金。次長,你的態度是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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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今天的說明就是,這個是值得來討論,但是因為大家也清楚,現階段在地方制度法裡面所設定的村里長的角色,如果要用因公撫卹這個部分,最終認定還是要銓敘部,所以應該要納入銓敘部的一些意見,一起來做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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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所以考量這個事實就是擺在眼前。次長,我覺得我們現在要訂一個統一的標準,真的要跟各部會大家做一個聯繫,看能不能訂立一個統一的標準,這個我們希望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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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因為確實,其實我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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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因為你是主管機關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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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其實我過去的經驗裡面,我也看到有一些村里長,一輩子在為村里民服務,後來無論因公離世、無論是因為長期累積的生病,還是各方面,都會造成他家庭上、生活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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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所以次長你是支持啦!支持啦,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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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其實我是可以感同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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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次長,我第二個跟你討論村里長的薪水問題,我想今天也有委員提案,就地制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現在村里長是無給職;有委員提案要改為有給職、有待遇,也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限制。我再請問次長,你的態度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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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剛剛那一個議題跟這個議題,兩個要併在一起來看,大家知道現行的村里長是一個無給職的制度,所以很多村里長都是他自己另外有其它的工作,但是因為熱心公益,所以他出來擔任、來做,所以我們是透過事務補助費的方式,現在事務補助費也達到實質補貼,所以這個角色上大家要好好去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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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知道,過去事務補助費這樣的訂定,其實有很多法律上的意義,我想現在里長很多也是專業地做里長,沒有兼職的,所以這方面的顧慮我是覺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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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一點請委員還是要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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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就是跟我們一樣,怎麼樣去看待長里長,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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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個人是採取比較寬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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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主席再給我一點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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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到底我們要怎麼樣去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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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跟你討論一下,如果現在村里長領的仍然是事務補助費,那請問事務補助費是他的薪水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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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剛剛提到的是實質補貼,不是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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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是一個補貼。但是事務補助費的性質,依照民代支給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是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的費用,這個是他因公支出的費用,不是勞務的費用,我們這次把它從4萬5,000元調到了5萬元,這個費用他去領的時候,他必須證明是因公支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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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次修法的時候,後來我有建議把這個刪除,因為實際上現行的運作都是直接用領據的方式,所以我們在修法的時候已經處理了,我記得是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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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哪一個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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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就全部刪除,是大家的共識,我們在協商的時候,我就建議召委把這個拿掉,所以那個我們已經處理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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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把第二項的這個全部都拿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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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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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想這個修法方向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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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那一天我們就建議處理了,是我建議要把它拿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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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否則行政法院就會遇到這個問題,因為公家機關要支出相關的這些費用,一定要檢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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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實務上現在都是用領據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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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領據就會出問題,被法院打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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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現在再列這個就不必要,所以我們把它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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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我是樂觀其成,這部分一定要處理,所有委員當然要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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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樣有回應到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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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OK,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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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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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5-15,36-1 |
speakers | ["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楊瓊瓔","孔文吉","湯蕙禎","羅美玲","鄭麗文","張宏陸","王美惠","李德維","管碧玲","賴香伶","林文瑞","江永昌","莊瑞雄","林思銘","吳琪銘","張其祿","陳椒華","陳以信","翁重鈞","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 |
page_start | 305 |
meetingDate | ["2022-04-25"] |
gazette_id | 1116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64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孔文吉 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 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 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審查委 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代力 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地方 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 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 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易餘等22 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4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64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