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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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12時46分)次長好,副主委好。這一次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我是針對幾條啦!首先是第三十三條,像都會區,像南投縣埔里鎮、潮州市、大溪,還有竹東,這幾個地方的山地原住民沒有一個鎮民代表的席次。內政部戶政司有提供109年2月底,臺灣地區山地原住民設籍滿1,500人以上的鄉鎮市,而且有排除直轄市以及行政院認定的55個原住民地區。他們有自己的鄉鎮,竹東鎮、埔里鎮、潮州、大溪還有竹東,都超過1,500人以上,但是設籍在這些地區的山地原住民是投給誰,你知道嗎?選舉是要投區域的,這個是因為地方制度法制定之初,立法疏漏未規定,所以本席提出修法,看要怎麼樣保障山地原住民在這些都會區的鄉鎮代表席次。這個案子內政部的回應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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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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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孔文吉委員好。這個案子我們還是認為需要跟原民會多做一些討論,也聽取原住民社會的一些共識處理。我們並沒有特別說,我們只是說這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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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你是同意還是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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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就這個部分我們尊重大家一起,以及原住民社會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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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這個案子的解決辦法就在我提出的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我們是用總額外加啦!依鄉鎮市人口,如果名額是5人的話,就改7人,你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本席提出由5人增加為7人;人口在1萬人以下者,本來是7人,變成9人,名額的增加、席次的增加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嘛!次長說還要再徵求大家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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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們還是要細分每個鄉鎮市人口比例的狀況,像剛剛委員提到5加2的狀況,要看那個鄉鎮市的人口比,到底外加的人數應該是多少比較合理。剛剛委員提這個案例─5個加2個的狀況,因為本來代表會的人數就不多,加了2個之後,其實政治權力的比例就不相同,會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這件事情我覺得還是要審慎做一些研議會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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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審慎研議就是你們要召開公聽會嗎?還是到我們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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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們內部先跟原民會做一些討論,然後了解到底有哪些鄉鎮市會有這樣的問題,我們會做一下分析看看,然後再跟原民會做一些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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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我剛才已經提了這五個地方,副主委有什麼意見?你覺得怎麼解決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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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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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委員好,謝謝委員。我們會配合內政部就這個部分共同討論。的確現在原住民離開原鄉,在都會區的越來越多,山原的部分的確有這樣的事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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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對啊!原民會應該都要支持嘛!保障原住民的政治參與。
第二個,內政部已經針對本席提出的第五十七條表示意見。我想修正條文,規定山地鄉鄉鎮市長因為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經指派代理者應具備山地原住民的身分才得擔任。次長,你也針對這一點說明一下,你們的回應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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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一件事情我們支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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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這一件事情你們是寫「本部敬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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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啊!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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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很多山地鄉鄉長因為某些因素被解職、停職,有很多代理鄉長。我舉個例子嘛!南投縣的仁愛鄉、花蓮縣的秀林鄉,來代理的人幾乎都是非原住民身分,所以我希望還是要比照憲法增修條文,他應該具備山地原住民的身分,保障原住民的政治參與。副主委,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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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我支持這樣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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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內政部已經敬表贊同,如果有審查的話,我希望第五十七條可以先通過啦!因為內政部已經支持了。
第三個,改制為直轄市的山地區域,它的財政越來越困窘,像我早上舉了茂林、那瑪夏、桃源,改制為直轄市,升格為區之後,山地鄉的區長是民選,但是稅捐收入反而比改制前還要更少。我早上提過,以前高雄市市長陳菊跟茂林區的宋能正區長講,你們已經自治啦!財源你們自己去想辦法。現在茂林區一年的預算大概是7,000萬元左右,7,000萬元裡面就有差不多3、4,000萬元的人事費,還有業務費,大概4,000多萬元,只有2,000多萬元是做其他的工程。所以我提出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八十三條之三、第八十三條之七跟第八十三條之九。改制之後山地區的經費、預算應該比改制之前的山地鄉更多才對啊!現在反而是越來越少。我這幾個條文的修正是希望中央能夠重視這個問題,比照財政收支劃分法,它的財政要請中央多重視,所以才提出第八十三條這幾個條文的修正案。次長可不可以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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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件事情其實部裡面曾經找過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還有地方政府,討論直轄市原住民行政區、自治區財政分配的問題,不過因為大家對於財源分配還有事權等等都還有一些意見,所以目前相關部會都還沒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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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鍾副主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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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委員長期關心這個案子,我們也尊重委員提案修正,不過這個部分要看主管機關的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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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我要強調的是,直轄市改制後變山地區的這些地區過去是山地鄉,它還沒自治耶!不能像市長講的,你已經自治了,要自己去找財源,中央補助的經費也不願意編配合款,類似這樣的情形很多。事實上,你說現在直轄市的山地區有自治嗎?根本就沒自治嘛!我們的自治法都還沒通過啊!它還是以前的山地鄉,只是變更為區而已,只是因為直轄市升格,山地鄉變成區,事實上根本就沒有自主、自治的地位,所以市長還是應該多照顧這幾個區才對啊!怎麼可以讓市長說你已經自治了,財源自治了,你自己想辦法?這個是完全錯誤的觀念,這個明顯不照顧直轄市的區啦!我提出這幾條,希望能夠解決這些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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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登記發言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以信、翁重鈞、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及沈發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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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15,36-1
speakers ["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楊瓊瓔","孔文吉","湯蕙禎","羅美玲","鄭麗文","張宏陸","王美惠","李德維","管碧玲","賴香伶","林文瑞","江永昌","莊瑞雄","林思銘","吳琪銘","張其祿","陳椒華","陳以信","翁重鈞","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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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25"]
gazette_id 1116401
agenda_lcidc_ids ["11164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孔文吉 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 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 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審查委 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時代力 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地方 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 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 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蔡易餘等22 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4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agenda_id 11164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