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96

發言片段: 0
李委員德維:(15時39分)主席、本院各位同仁、各位媒體朋友。去年高雄城中城大火釀成46人死亡、41人輕重傷,今年臺中興中街大火釀成6死6傷,造成嚴重的公安意外,引發大家對於大樓安全的重視。為了避免悲劇再度發生,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要求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一定要成立管理委員會或者推選管理負責人,並且要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如果沒有遵守,可以處罰每一個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如果還不遵守,可以連續處罰。
我們期盼相關修法通過以後,憾事能夠不再發生,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本席認為強制成立管委會要有配套的輔導獎勵措施,例如補助地方政府業務的經費,並對積極配合成立管委會的公寓大廈給予獎勵等,這樣才能有更大的助益。
另外,大樓還有逃生通道阻塞、防火區劃被破壞以及管理維護不當等狀況,如部分民眾會在大樓樓梯間及公共走道堆置雜物,有些大樓則是遭人擅自拆除防火門或是防火門損壞未修等,大樓的公共安全平常就要做好,尤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以後,各地方政府所要管理的件數將會更多,但是也要做好橫向聯繫,強化老舊大樓的輔導稽查,保障民眾的安全,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27人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2、5、5、5會期第2、6、4、6、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發言片段: 2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140013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27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2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51號、111年3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282號、111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649號、111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982號及第111070102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27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委員黃國書等20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委員馬文君等27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召開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於111年4月11日(星期一)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及法務部、經濟部並派員列席備質詢。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為因應一百十年十月十四日發生之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案造成嚴重傷亡,有強化消防安全管理之必要,爰擬具本法第九條修正草案,定明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管理權人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之申報,及增訂得免定期辦理該檢修及申報之條件;另增訂小面積或消防安全設備簡單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得由管理權人辦理檢修。
四、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近年來國內大型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意外造成人員生命財產重大損失之事故頻傳,甚至衍生嚴重公安意外,火警事件成為社會大眾所關注之焦點,為避免消防安檢違規成為公安意外防範之缺口,爰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鑒於近年來國內大型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意外造成人員生命財產重大損失之事故頻傳,甚至衍生嚴重公安意外,火警事件成為社會大眾所關注之焦點,而檢視消防署所列管場所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情形發現,108年度列管場所共231,039家,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率為13.45%,且近五年來消防安檢不合格率均高於一成,顯示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違規案件未能確實改善。
(二)為避免消防安檢違規成為公安意外防範之缺口,爰提案增訂「消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範各類場所進行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之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上網公告,供民眾查閱。
五、委員黃國書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近年來我國各類場所發生重大火災事件頻傳,造成多名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顯示現代建築物之機能與使用狀況日趨複雜,相關消防安全設備之管理與維護機制亦有強化之必要。為落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消防法自74年11月29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十一次修正。惟近年來國內發生大型火災意外事件頻傳,例如109年台北林森北路知名KTV大火及110年高雄城中城大火,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顯示各類場所有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之必要。
(二)修正第九條第一項,將各類場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之結果,由報請消防機關「備查」改為「審核」,以提升各類場所對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與管理。並規範主管機關對各類場所審核結果不合格者,應定期上網公告,供民眾查閱。
(三)為確保各類場所定期實施消防檢修,爰修正第九條第二項,將檢修之頻率納入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法源依據,以明確法律授權。
六、委員馬文君等2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近年國內高樓層大樓建築物火災事件頻傳,造成國人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實有強化消防安全管理之必要,爰提案修正「消防法第九條條文」,明確規定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管理權人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之申報,以維護公共安全。說明:
(一)消防法自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十一次修正,惟近年發生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彰化喬友大樓大火、台中市興中街大樓惡火等案,造成嚴重傷亡,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高層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實有強化消防安全管理之必要。
(二)基此修正「消防法第九條」條文,為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請備查、複查之規定列為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就定期檢修區分場所及委託檢修對象,分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其中第二款及第三款場所增訂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定期檢修;另增加第三款考量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之場所,該類設備種類十分簡陋,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其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爰予納入可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申報。
(三)序文增訂規定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其管理權人仍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明確各類場所實際使用狀況無論是否具營業事實,管理權人皆須應落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之義務。另考量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實際已無使用之情形,應無消防安全之疑慮,則併增訂但書規定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除該場所管理權人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之義務,以符合比例原則;又依序文但書規定之文義,該棟建築物有任一場所恢復使用,則整棟建築物場所管理權人應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七、委員陳明文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針對高雄城中城大火釀成嚴重傷亡事件,為落實停歇業場所之管理,強化消防安全,爰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明確規範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管理權人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之申報。
(二)增訂小面積或消防安全設備簡單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得由管理權人辦理檢修。
八、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向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表示最大的謝忱。今天謹分別就大院委員建議修正之消防法提案及本部提具消防法提案,本部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並對於委員關心本部業管相關議題表示敬佩與感謝。
有關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計有委員馬文君等27人、陳明文等20人、賴惠員等20人及黃國書等20人提出草案,說明如下:
(一)原則同意部分:
1.委員馬文君等27人及陳明文等20人提具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呼應高雄市城中城大火肇致嚴重傷亡,明定歇業或停業場所仍需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另就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場所劃分為3級,對應不同層次由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士)或得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以期達到簡政便民之效,本部原則同意。
2.上開委員建議修訂之第9條第1項與行政院於111年2月24日函請大院審議版大致相同。惟因行政院版條文為符法律明確增訂授權事項,較為周延全面,建議仍以行政院版條文為主。
(二)不建議納入修法部分:
委員賴惠員等20人及黃國書等20人分別提案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結果,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查本部業於109年7月6日修正「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增訂營業場所不合格張貼標示及公告周知之要件,並明定至消防署網站刊登更新資料之時限。已提供營業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資料之揭露及民眾查詢機制,已含括委員修法意旨。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
九、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案造成嚴重傷亡,有強化消防安全管理之必要;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除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照委員管碧玲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三、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一、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245
meet_id 院會-10-5-9
speakers ["游錫堃","蔡其昌","邱臣遠","李德維"]
page_start 166
meetingDate ["2022-04-26"]
gazette_id 1115702
agenda_lcidc_ids ["1115702_00004","11157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15702_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