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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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10時14分)部長好。委員們關心的議題大同小異,第一個,對於是否不按個例延展報稅期間,我想不管執政或是在野的委員都有同樣的共識,可是今天您回應的過程中,我們感覺到你很硬,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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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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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我沒有所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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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現在的疫情跟去年5月相比是不是更嚴重?你隨便問一個人,我想任何人給你的回答都「是」。你看去年三級警戒、四級警戒的標準,今天是不是已經超過去年三級警戒、四級警戒的標準?已經超過了!現在沒有公布三級或四級警戒的原因很簡單,因為4月1日我在問蘇院長的時候,蘇院長說現在不談清零或是共存,而是「新臺灣模式」,但是沒有人知道什麼叫做「新臺灣模式」。不過看陳時中部長趴趴走的情況,就知道現在肯定不是清零,我上次在詢問陳部長的時候,他也講到不會有三、四級警戒,但如果你去看那個標準,今天的情形有沒有比去年5月更嚴重?很多委員都跟你講了,你可以是鐵板一塊,你可以不予理會,但我只是想請問,你的鐵板一塊是單純的你自己?還是因為院內上頭有指示,所以你不講、是鐵板一塊?因為剛才委員都有告訴你稽徵的成本,這個時候你卻不去算稽徵成本,你因為個案不同的情況,剛才委員也已經跟你講了,現在有發隔離通知書,但將來未必會發隔離通知書,這些原因你都不考慮,是你自己的決定,還是上面有給你指示,所以你今天就是鐵板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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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這個是財政部可以自己做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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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所以是你自己的決定,上面沒有給你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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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沒有,像去年、前年也是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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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第二個我要問的是,剛剛郭國文委員指名我,所以我來回應一下。他剛剛提到稅捐稽徵法也是我們今天審的部分,他剛剛也提到他主持的朝野協商會議,大家都忘了一件事情,在談關稅法的時候,我們是因為個人的力量有限,執政黨挾著國會人數過半的優勢,不同意就是不同意!昨天我們在講關於滯納金的上限30%,何其可恥!這就是占老百姓的便宜,昨天在朝野協商時也提到,我們因為表決不過執政黨,所以在朝野協商的時候我們不得不妥協,你今天給了一個妥協的方案,先求有,之後就不求好嗎?這是你財政部的態度嗎?就是只可以有,不可以做對的事情,挾著國會過半的優勢就可以這樣做嗎?這部長你的態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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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我們沒有這樣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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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那很好!回到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我感謝你給我面子,從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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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那個時候我們是按照委員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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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等一下!部長,改天換我當部長的時候,你會有機會質詢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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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不會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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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但現在我是委員,所以就拜託你尊重一下我的質詢權。當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我謝謝你給我面子,原本的期限是5年,我的版本是到15年,你延長到10年,我不得不妥協。但我這次提出來先求有,再求好,我現在提出來的是計算時效的時間點,沒錯,你抓著司法官的解釋講因為牽涉到法的安定性,所以一定要有時效規定,但是老百姓怎麼會知道行政機關的錯誤呢?所以我今天才提出來要先求有、再求好,老百姓要請求,也應該要先讓老百姓知道嘛!所以為什麼不是從老百姓知道的時候才起算,而是從繳納的時候起算呢? |
我再跟你講,昨天的朝野協商提到滯納金,我們很卑微,因為在國會沒有過半,所以只能先求有、再求好,就算你怎麼說都是鐵板一塊,我們也只能很卑微地按照民眾的立場請求你考量民間疾苦。部長,你可記得昨天協商的過程,我請你放寬民眾請求的時間點,現行關稅法的規定是5年,我只是很卑微地請求你,從5年拉長為15年,但昨天是不是被否決掉?是,在朝野協商時被否決。在院會就更不要提了,對於朝野協商保留的任何事項,以今天國會的狀態來講,就是民進黨說了算,就算到國會表決,我們的提案能過嗎?當然不能過啦!所以我們只能很卑微地先求有、再求好。 |
部長,我再提醒你一件事。今天談的滯納金,光是臺北市國稅局就收了多少錢,部長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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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手邊沒有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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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好,我告訴你,有15億多元。去年、110年度除了超徵稅額4,400億元之外,還要再加上這些滯納金,所以我才說這些都有關聯。我之所以會提出來,是因為老百姓在收到你們寄來的稅單後,會趕快去繳耶!民眾根本不敢問稅單上對他課徵的金額對還是不對,就趕快去繳了,為什麼?他就是怕如果沒有在稅單上指定的期限內繳納,會被加徵利息,也會產生滯納金。 |
你剛才回答其他委員時還提到,不是全面延展繳稅,而是特定人才能延展,其他人如果遲延,一樣會產生滯納金,你剛才的回答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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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是稅捐稽徵法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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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是啊!我沒說它不是法律規定。但今天委員在修法,你就是持反對意見。從所有情形來看,臺灣的租稅公平到底在哪裡?憲法規定老百姓有繳稅義務沒有錯,任何對老百姓稅捐的限制都要有法律規定也沒有錯,所以你剛才回答時也特別表示稅捐稽徵法是這樣規定。但就是因為稅捐稽徵法或關稅法這樣規定,在野黨今天才會指出,你們超徵了4,400億元,從2016年以來,除了2019年蔡總統要求將超徵部分還稅於民,所以2020年沒有超徵之外,你們年年超徵,而且超徵數額愈來愈大,還外加滯納金。 |
再談滯納金部分,我謝謝你,因為你昨天給我面子,同意把滯納金從30%降為15%,但那不是為了我個人,我沒有滯納金的問題,而是為了老百姓。在老百姓苦哈哈、官員卻都高高在上的情況下,現在哪裡還叫民主國家?課徵這些稅收之後,難道不應該用這些稅收進行國家的建設、作有利於民的事?結果你們現在卻把老百姓當成壓榨的對象,這樣怎麼對?他又不是柳丁、也不是其他東西,可以任你直接要求繳納、壓榨出汁,就算有汁讓你壓榨,其實到今天為止連續、年年超徵,也被你們壓榨得差不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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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就這部分向委員報告。雖然稅收比預算數多,但基本上都是依法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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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對啦!都是依法課徵,所以今天才講稅捐稽徵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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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你不能說這是壓榨。這是不一樣的,不是壓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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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是壓榨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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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有一部分是因為經濟成長、所得增加,自然稅收就增加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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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不,部長,我提醒你。你記不記得昨天我提議將5年拉長為15年時,你的回答是不行,因為資料保存期限如果要拉到這麼長,會增加你們的額外成本?但增加什麼額外成本呢?現在所有東西都涉及IT,臺灣在全球來講有是IT強國,但今天還算是IT強國嗎?所有資料成本都是一張紙、一張紙累積起來的,難道你不是用IT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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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即使是IT也要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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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好,可以,就算IT需要成本,那我請教你,財政部向民間追稅時為什麼不限於5年呢?我並不是鼓勵逃稅喔!但為什麼標準始終不一致?如果如你講的有課徵成本,那財政部向民間追稅為什麼就沒有?為什麼就不限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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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向民間追稅的追徵時效就是5年,因為稅捐稽徵法規定就是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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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那資訊保留呢?資訊需要保留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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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所有報稅資料就是5年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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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其他7年的規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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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7年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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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你的說法又變了!所以我現在就是在跟你談這個問題。你都可以談到法律規定,但我現在跟你討論的是你的邏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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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申報歸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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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因為時間關係,我要繼續請教你。你今天早上談國安基金入場條件時,提到市場失序的情形。我們看到美股一樣大跌,大家也預測美股還會續跌,主因是預期升息,但我們現在不只是面臨美國升息問題,還有俄烏戰爭、中美貿易戰。關於你剛才提到的經濟問題,我可以告訴你,因為前一陣子我就提到,在中國大陸,不管是上海也好、昆山也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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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生產基地封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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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對,因為涉及供應鏈的關係,對我們影響很大。這些你是否都已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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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都有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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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你會不會按照你講的,近期內召開臨時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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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向委員報告,我們會根據實際狀況,建議行政院召開臨時的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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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你會建議召開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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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我會看實際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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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會在很短的時間內提出還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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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沒有時間限制,就是看實際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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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你們會提,但目前為止還沒提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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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目前都密切關注整個股市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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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最近會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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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目前還沒有這種條件存在,但我們會密切關注整個股市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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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好。 |
主席,容我直接提出問題。我剛才提到目前的情況,國際上本來認為臺灣是很好的,包括是IT強國,現在卻出現一塌糊塗的情形。還有媒體報導,外國人體驗在臺灣開戶等情況之後,覺得臺灣的銀行還活在1980年代,例如換個公司大小章等需要10個工作天、銀行業老化、SOP有問題等等。拜託部長回去之後,針對公股銀行確認一下是否的確有外媒所指的情況,因為這是來自外媒BBC的報導。對於外媒所指這些情形,可不可以拜託你確認?最起碼你能夠掌控公股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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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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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以前我們給外國人的印象是臺灣人很友善、臺灣最美的風景是人,可是現在變成外國人連在臺灣開個戶的印象真的都非常差。部長,你可不可以最起碼提出承諾,就是從公股銀行做起,不會有這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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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這件事我可以做,基本上有一些程序可能涉及金融監理,我們會再要求。至於其他部分,如果能夠數位化,我會要求銀行儘快數位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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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鍾委員佳濱代):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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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0-13 |
speakers | ["羅明才","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張其祿","鍾佳濱","林楚茵","高嘉瑜","江永昌","陳椒華","曾銘宗","費鴻泰","余天","劉世芳"] |
page_start | 247 |
meetingDate | ["2022-04-27"] |
gazette_id | 1116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68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稅捐稽徵法」2案: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林德福等 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agenda_id | 11168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