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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11時1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的工作伙伴、媒體記者女士及先生。請問財政部蘇部長,你在學生時代是否辦過就學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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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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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沒有,都是我爸爸標會讓我讀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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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也是辛苦過的。 |
現在有很多學生是靠學貸,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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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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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上個世紀可有助學貸款?好像沒有喔!但上世紀有一種「學貸牛」,你聽過「學貸牛」嗎?我講個故事,簡單講。當年我初來立法院,第一個老闆就是戴振耀立委,他是中華民國立法院第一次由農民團體選出來的農民立委,我從他的身上聽到農民家庭的辛苦。他說,當年他的家中孩子多,長輩將稻穀賣了之後把錢存起來,但是註冊時仍然不夠孩子註冊,所以他的爸爸當時就牽了一頭牛到農會信用部,就是要借錢繳學費。農會信用部承辦人員是他的親戚,很好心,先讓他爸爸先把牛放在農會,下班後就叫他爸爸把牛牽回去,牛才有辦法耕田嘛!你覺得「學貸牛」是否讓我們體會到農村時代民眾生活的艱辛,以及普惠金融概念的方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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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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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這樣你了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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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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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有感受到吧!就像你爸爸標會讓你交學費一樣,「學貸牛」也協助農民子弟求學。 |
農民靠天吃飯,收入起起伏伏,大概支出中,過去有地租、子女學費與生活支出。小店家受景氣影響,營業收入是有波動的,但房租、營業成本、稅負是固定的,如果支出集中,財務壓力就大,你同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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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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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當然嘛!如果是以前的大地主,收入很穩定,一年收一次地租,扣掉變動支出與固定支出,生活還是很好過。但對於一般家戶財政來說,如果要集中支付,是不是財務壓力會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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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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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我們看看政府。政府的理財特性是收入固定,有可預期的牌照稅、房屋稅、燃料稅、地價稅,每年開徵期間分別在4月、5月、7月、11月,分攤在各月份,這樣對政府的財政收入調度是不是很有幫助?因為分散了,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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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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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至於變動收入等機會稅,包含證交稅、交易稅等等,會受景氣影響,財政部也要維持,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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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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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但是政府的支出是計畫型支出,透過預算編列,比較不會過度集中在某個時期,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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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都有執行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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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對,都有執行進度。所以政府的財政理財比一般小店家、農民容易控制,對不對?因為收入與支出都比較好預估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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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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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過去歷年所得稅的結算申報時間不見得都在5月喔!民國91年起才是。在民國32年之後,曾經有3月、2月,還有開徵到3月、為期長達1個多月的。為什麼以前所得稅開徵期間可以分散或可以長達2個月?現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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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之前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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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簡單來說,所得稅開徵沒有規定一定要在什麼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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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沒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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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沒有規定一定要在什麼時候,就政府理財而言,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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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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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所得稅開徵期間放在其他月份或延長到2個月都是可以考慮的。以去年延長申報為例,因為受到疫情影響,綜所稅與營所稅申報期限從5月底延長到6月底,有2個月的時間。結果去年5月和6月的申報數,所得稅分別占65%與35%,營所稅則是67%與35%。請問有沒有因此影響到政府稅收的流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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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稅收不會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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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分攤在不同月份,對流動性有沒有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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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只涉及國庫調度問題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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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國庫調度?有沒有造成政府捉襟見肘?沒有,還好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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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還好,可以透過短期調度處理,但是要支付一些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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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對,但是還好。 |
對於民眾與公司來講,民眾的綜所稅與房屋稅都要在5月份支出,如果能分攤大筆支出,可以降低其財務壓力。就公司來講,5月除了營所稅申報,還有營業稅3、4月期,所以一下子要繳營所稅,還要繳營業稅,也會造成公司會計與資金周轉的壓力,你同不同意?如果一次要繳這些稅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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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營業稅是每兩個月申報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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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知道,但是一樣啦!分散到哪一個月都有報稅的文書作業壓力嘛!那我簡單問,能不能修改所得稅申報期間,包括營所稅與綜所稅?方案一是以後都固定為兩個月的申報時間,歷史上有過,兩個月開放報稅。或者直接用方案二,改為6月,避開房屋稅或其他稅,你覺得可不可以評估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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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我想,這部份我們可以評估看看,但基本上可能還是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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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們評估看看。我則是覺得,根據你剛才的答詢,基本上對政府的財政、理財調度影響不大,但是與民眾疏散壓力可能有關係。你評估一下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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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1個月的期間行之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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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知道,但過去曾經是兩個月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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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最近這幾年是因為疫情關係,所以才特別予以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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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了解,所以我才請你評估,因為民眾也不見得喜歡兩個月。有民眾喜歡兩個月,也有喜歡在6月申報的,請評估一下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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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但報稅系統現在已經非常自動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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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只是請你評估,如果有利於民的話,你願不願意做?如果有利於民的話,你願不願意做?我的假設是有利於民,你會考慮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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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各方面來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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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很好,這樣就好。接下來考你說文解字,有關「自用住宅」跟「自住房屋」,你分得出來嗎?兩者有什麼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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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自住房屋是自用住宅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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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請你再講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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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自住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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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自用住宅的一個子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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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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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這個比較大、那個比較小,你很精準喔!自用住宅的規定,土地稅法第九條的定義「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但自住房屋的規定是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當中,是「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上差別何在?自用住宅部分包括父母,而自住房屋只有未成年子女,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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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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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這裡面涉及到土增稅的重購退稅問題以及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問題,對不對?你覺得一般民眾分得出來嗎?他們知道自用住宅是父母、子女都可以;自住房屋只有未成年子女設籍才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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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們國稅局都會宣導,地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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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至少你分得出來,但不是每個人都是財政部長。接下來,是否為自住房屋攸關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規定,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的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自住房屋如果在重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會追回退稅,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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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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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什麼是「改作其他用途」?舉例來講,本來孩子戶籍設在那裡,後來為了入學將戶籍遷出,人還是住在那裡,只是為了就學的學區關係,這樣算不算改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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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應該這樣講,規定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只要本人或配偶在裡面,就可以算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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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沒有呢!看看你們的法律,財政部83年針對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做出一個函釋,經核准退還土增稅後,因就學需要或其他的情況,致戶籍遷出未設於該地,尚難謂已改作其他用途,倘經查明仍有實際居住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一樣可以免追回退稅。所以有關土增稅的重購退稅部分,子女戶籍遷出或者因為就學而將戶籍遷出,不追稅。請問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可不可以比照辦理?用一個函釋就可以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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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回去再瞭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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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但是我希望政府針對重購退稅的認定規定,不管是自用住宅或者自住房屋,都能夠讓民眾覺得沒有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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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因為房地合一稅與土增稅兩個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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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知道是不同的稅,既然在土增稅的重購退稅方面,你可以認定戶籍在什麼情況下喪失優惠資格時,得依實際居住來認定,因此我希望房地合一稅也往這方面來努力,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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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好,我們來研議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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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謝謝。接著來看地價稅,政府有大力宣導地價稅,財政部公告表示,戶籍如果全遷出,地價稅的自用優惠會取消;政府的文宣表示,戶籍遷出不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辦理戶籍異動登記的時候,注意事項及承辦人會提醒,你的戶籍一旦遷出去,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會被取消。政府如此大量宣導,很便民、照顧到人民,既然地價稅有這樣做,那請問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規定,你們有宣導嗎?你們有告訴民眾辦理戶籍異動會影響到房地合一的退稅優惠、可能會追回稅款?財政部有沒有要求內政部、各地方政府及戶籍登記人員提醒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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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請許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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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許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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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署長慈美:報告委員,可能沒有每一個戶政事務所都這樣宣導,但我們在國稅局的相關網站或是粉絲專頁都有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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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就是要告訴你,不要在你們的國稅局,因為民眾不會去國稅局辦理戶籍異動啦!他在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異動的時候,現在政府很好心,會提醒他地價稅的部分,但是沒有提醒房地合一的部分,可不可以答應一併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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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我們會跟戶政機關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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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政府要親民、便民! |
再來有關2020年的一則新聞,小學五年級的廖小弟弟從小單親由父親照顧,父親貸款800萬元買了1,000萬元的房屋,1年內就去世了,所以還需要人撫養的廖小弟依法繼承,但是沒有辦法繳貸款,親友代為以1,000萬元平價賣出,結果接到270萬元的稅單。為什麼?因為父親買入是1,000萬元、他賣出也是1,000萬元,但是繼承的時候只估400萬元,因此他的所得是600萬元,根據房地合一稅要繳270萬元的稅金。部長,你叫一個小五的小孩繳270萬元的稅金,這樣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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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那個貸款應該可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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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當然貸款是一回事,但是從這些資訊來看,賣的時候連貸款都轉掉了,所以最後實際上拿的錢是這樣。我們來看一下房地合一稅是怎麼算的,出價取得是交易時成交價減掉取得成本和其他費用;如果是受贈跟繼承,成交價是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不同的取得方式會造成稅負的認定基準不同。請問部長,目前市價跟評定現值之間有多少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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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有關市價跟評定現值,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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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直接告訴你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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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差滿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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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這是全國的統計資料,土地部分是九成左右;房屋的部分是15%到17%,請問房地的公告、評定現值和市價落差,這是誰造成的?是人民造成還是政府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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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地方政府評定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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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對,我們來看一下,有一位蘇教授你一定認識,他指出「房屋現值與地段率的評定,常無法隨不動產所在區位的經濟發展榮枯做合理調整。」、「不僅評定缺乏較公正客觀與科學性的參考依據,也增加不動產稅基評定的複雜性與不透明程度。」、「政府的問題,在稅制上誰負責?」,請問你認識這位蘇教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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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就是我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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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就是你,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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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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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你也承認嘛! |
再往下看,有關房地合一稅的差異設算案例,假設持有未滿2年的稅率是45%,2019年以1,300萬元購買,那時候的評定現值是1,000萬元;在2021年以1,500萬元賣出。如果是買賣的情況,因為有200萬元的所得,所以要繳90萬元的稅金;如果是繼承的情況,繼承的現值等於淨賺500萬元,所以要繳225萬元稅金,另外還有遺贈稅。這樣公平嗎?取得方式不同造成政府課稅不同,這不是欺負人民嗎? |
部長,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現值不一樣,我們要怎麼解決?我們來看一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規定,是以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表示在原來的遺贈稅裡面,就規定有「時價」這個選項。因此如果開放用以市價(參考實價登錄價格)作為繼承時價,未來在售出的時候,就不會受到評定現值過低的影響,你同不同意這是解決方案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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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如果要這樣做的話,可能遺產及贈與稅法要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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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沒有呀!這裡規定是以時價,只是目前時價都用公告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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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邊已經說明清楚,時價是土地以公告現值,而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而不是市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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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對,所以後面只要加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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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它不是市價,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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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以後我們立法院修法或是由你們財政部提出,我們讓它能夠用市價或實價登錄作為選項,不是一定要,而是選項,因為市價較高會造成遺贈稅比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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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但是跟委員報告,以市價來說,如果沒有交易的話,基本上也很難反映它的市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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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我們的房價實價登錄是什麼用意?所以我就說,如果是遺贈稅,當時用繼承時價、實價登錄的價格,可能遺贈稅要繳多一點;但是未來繼承後售出時,房地合一稅就會少一點。你給人民選擇,也不要多,在計算遺贈稅的時候,將繼承時的公告現值低估;未來賣的時候,房地合一稅就高拿,這個上限就是實價登錄的價格、下限就是公告評定現值,你是否支持我們往這方面修法?可以評估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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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再進一步瞭解它的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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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最後講三點,請財政部針對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申報期間,修改為5月1日到6月30日或是6月份,提出可行性評估,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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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來評估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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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另外,針對「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是否適用台財稅第831596661號函釋」及「如何強化重購退稅列管事項之宣導」,提出一份書面報告,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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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可以提出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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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最後,針對遺贈稅第十條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限繼承)開放多一個選項,用市價或實價登錄的價格作為稅基認定選項,請提出可行性評估,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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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我們可以做可行性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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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謝謝部長、局長及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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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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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0-13 |
speakers | ["羅明才","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張其祿","鍾佳濱","林楚茵","高嘉瑜","江永昌","陳椒華","曾銘宗","費鴻泰","余天","劉世芳"] |
page_start | 247 |
meetingDate | ["2022-04-27"] |
gazette_id | 1116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68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稅捐稽徵法」2案: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林德福等 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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