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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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9時37分)次長早,有許多委員都在討論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的修正案,有談到出境兩年以上的國民要將戶籍做遷出登記,其實以戶政人員的經驗來看,這一點都不是問題,因為它並不是除籍,它跟除籍不一樣,我們對除籍的概念一般就是死亡除籍,不然就是喪失國籍的除籍,如果是真的遷出,就像遷出國外,如果接到根據入出境資料的通報說他已經出國兩年了,都還沒有入境,那就會在戶籍謄本上註記說他遷出國外,那只是記載他的動向、記載他的居住事實而已,大家可能是不瞭解所以才會恐懼、擔心,不過因為有這個統計,我們覺得數字就會比較清楚。另外,在第三項有規定一些除外的情形,就是因公派駐的人員及其眷屬或隨遠洋漁船出海作業,這是身分特殊的情形,所以不必為遷出登記,其他人如果真的已經出境兩年以上,就要做遷出登記,但是國籍還在,應該沒什麼問題。 |
不過因為COVID-19疫情這樣的特殊情形,在這兩三年來,當然數量有比較多,過去在戶政的作業上一直都在做,從來都沒有斷過,而遷出兩年的數量也不是很少,但至少是陸陸續續的,不像這兩、三年有大量的人沒有辦法返國,當然他也不是一定不能返國,他還是可以返國,只是為了避免回到國內、又要出國都必須居隔的問題,擔心會影響到他的工作或就學,所以都是能不動就暫時不動,就是因為這樣的關係。其實他們還是可以自由進出,而且一入境就馬上可以回復戶籍,其實也很方便,只要拿護照回來,馬上就可以回復你的戶籍、回復你所有的權利,應該都不會有什麼權益受影響,只有在選舉上,剛才部長和次長也有講到,一定還是要住滿4個月才有投票的權利,這個是很公平的。 |
我想請教次長,有很多人對逕遷戶有意見,例如有人把戶籍放在屋主的戶籍裡面,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就遷走了,下落不明,把戶籍遷到那裡也不知道,沒有辦法催告,真的不知道這個人在哪裡,也沒有居住的事實,在這個時候就只好放在戶政事務所,有的戶政事務所有很龐大的數量,人數真的很多,戶政事務所是在某一個里,有人問為什麼戶所不分里,其實那些都只是暫時掛在戶所裡面。次長,你們能不能統計全國逕遷戶的戶數跟人口有多少,還有大多數人是因為什麼理由而被遷到哪裡去?此外,原來戶籍掛在戶所,後來已經找到人,也遷出了,像這樣的情形大概有多少、理由是什麼?在選舉的時候,有人在逕遷戶的公告裡面看到他的名字,當他來投票的時候,你們有沒有跟他說:對不起,你現在住在哪裡?你應該把你真實的住址亮出來?關於我所提的這些部分,請你們把相關資料送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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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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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我先跟委員說明逕遷戶這個部分,當然就如同委員所說的,其實有幾類原因,對於這些情況,這幾年我們戶政司跟地方的戶政事務所也都一直在努力嘗試聯繫這些逕遷戶,希望他們把戶籍遷移到正確的位置去,但是有一些事實上還是沒有辦法處理,所以必須要依附在戶政事務所的逕遷戶。這些人在選舉的時候確實沒有辦法出來投票,我們有跟地方戶政事務所一直在就這一塊努力,關於剛剛委員所提的那些部分,我會請戶政司整理好詳細的資料並提供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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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是,謝謝次長。 |
我要問的下一個問題是常常讓戶所很頭痛的事情,因為我們現在推行數位化的治理,每一位國民都有一個身分證號碼,有許多政府部門都導入電子化系統,包括民政、戶政、地政、役政等,尤其是鐵路、公路的大眾運輸工具都可以用身分證去訂車票,現在看到很多民眾用網路上的身分證字號產生器。我們知道身分證的號碼有定數,所以很多人用產生器大量偽造身分證字號買臺鐵的票券,冒用身分辦信用卡。偽造身分證字號的事件很多,科技進步,仿冒身分證,使用假身分證訂票的事情很多,內政部是不是應該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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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是,其實委員點到真正的核心問題,如果委員有印象,我們在兩、三個月前有推出行動自然人憑證,把原來實體的自然人憑證數位化,尤其是接下來5月份是報稅的季節,其實我們已經跟資訊中心討論。另外,花東地區的民眾要用身分認證的方式購票,為確保花東地區的民眾可以買得到票、可以返鄉,未來我們會跟臺鐵合作。應用面上跟權利有關的,要避免偽造的證號出現及冒用,我們透過這個認證機制就可以達到,我們會加速推動數位運用這一塊,可以解決委員擔心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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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現在有幾件案例,比如說研究生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訂車票,研究生都會這樣做,現在有判刑,還用簡易判刑,表示是輕罪,其實這個惡意看得出來,你們是不是要跟司法這一塊討論一下?最主要在惡意,你明明知道那不是你的身分證字號,卻用它訂票、開戶,這個都是不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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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不過我們現在推動的行動自然人憑證的認證機制,是符合國際資安標準的機制,透過那個認證機制其實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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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對,我剛才講的意思是,未來如果有判刑,其實這些人應該要處比較重的刑度,我的意思是,這個是惡意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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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這個是法院處理的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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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這個應該是,但是希望開聯席會議的時候可以提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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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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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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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5-12 |
speakers | ["鄭天財Sra Kacaw","賴香伶","鄭麗文","游毓蘭","羅美玲","湯蕙禎","王美惠","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管碧玲","莊瑞雄","吳琪銘","林文瑞","李德維","張其祿","溫玉霞","李貴敏","翁重鈞"]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2-04-27"] |
gazette_id | 1116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67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趙正宇等20人擬具「戶籍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 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翁重鈞等20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萬美玲 等17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戶籍法第十 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7 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5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羅致政 等19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戶籍法第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67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