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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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11時25分)次長好。今天最主要就是審查戶籍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而我看了今天要審查的15個版本,各個委員都有提出一些新增的條件,大概有3類,就是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經過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不管是否需要修法,本席認為,整個大方向除了站在民眾角度來思考以外,內政部是主管機關,也應該綜觀國際上相關的發展並做相關的考量,要是要件規定得太過寬鬆,可能就容易遭有心人士的利用,逃避相關的規定,甚至也會造成一些投機行為的發生,所以內政部在制定更為細節的措施以及採取一些衡量標準時,一定要特別注意這個部分。對此,不知花次長有何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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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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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我們都很關心旅居國外國人的相關權利,也認為應該予以保障,這是一個政府最基本的態度,當然現在所提這些所謂的例外狀態,因為現在實務上我們的國門並沒有關,所以他回不回來,當然是他個人基於疫情所做的判斷,所謂的基於疫情,可能是不想回來被隔離,回去後還要再被隔離,包括被隔離會不自由然後還有成本的問題,當然我同意這是其中一個可能且重要的原因,但是到底哪一些人在意、哪一些人並不是基於這個原因,我們在實質上是沒有辦法判斷的,所以突然間為了部分人的原因,開了一個全部人都適用的門,那會很奇怪。所以我覺得有些事情如果在操作面上可以討論出來如何認定,可能會比較容易有討論的空間,不然部分人表示他們遇到這樣的問題,但剩下的人並沒有這樣的問題,難道要把沒有問題的當成有問題來處理,這也有點奇怪!所以本人認為實質上我們確實可以再做深刻的討論。 |
其實這一、兩年大家也討論過很多次,發現那條線很難拿捏,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他的租稅、退休金等等的權利,相關部會都儘可能的予以保障,所以現在唯一有影響的大概就是所謂縣市長選舉投票這個公民權的部分,說實在的,他必須是這段時間內沒有回來才會喪失投票權,所以我覺得在那百分之百的權利裡面,可能有一成的人受到了影響,所以這樣的人的比例跟他權利受到影響的比例,把它相乘起來之後,其實衝擊沒有那麼大,所以我們決定還是維持現在的機制,相對來說可能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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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若單純為了選舉,其實現在已經實施「3+4」了,所以他們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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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限制又更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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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希望指揮中心不要再以時機不適當等等為由,而是應該要有一個明確的時間點或是告訴大家大概是什麼時候,然後針對這個部分來做修正,讓最近想要回臺的人或是日後想要回臺的人,就是在這個疫情期間,他也比較好進行一些個人的規劃或是時間上他也能比較好掌控。 |
發言片段: 6 |
花次長敬群:瞭解,確實這個部分CDC可以做個宣布,這樣大家就知道現在限制更少了,像以前要居隔10天,現在則是3天,真的是差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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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相信你們做得可以愈來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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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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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今天陳次有事情未列席,而我們立法院昨天通過了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修正案,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經過地方政府公告需要改善的部分,其申報應符合內政部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辦法配套檢討的耐震改善標準,未符合標準且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這是昨天三讀通過的內容,這主要就是維護民眾居住的安全及生命財產的安全,的確,建築物耐震補強對居住安全來說可說是重中之重,所以請教花次,有關耐震補強相關改善工作,主管機關是否有介入以進行輔導作業? |
發言片段: 10 |
花次長敬群:耐震補強本來就有補助,不管初評或是詳評,我們都會補助,這一次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我們會先針對單一所有權人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特定使用,開始來做要求,等這個部分做了一段時間比較成熟了,我們再慢慢擴大,所以現在就是針對大賣場、醫院、大飯店等先來做,應該是不會有問題的,因為他們是有能力做到的,屆時再慢慢擴大,而我們補助、協助的部分就會愈來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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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若主管機關介入輔導,效果應該會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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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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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不能所有都丟給地方政府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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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不會啦!我們本來就有補助的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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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昨天也有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明定由主管機關協助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但建築法當中並沒有看到相關輔導的措施,之前的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108年─110年)也到期了,所以接下來耐震補強措施由主管機關進行輔導的話,應該會更有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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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們會報新的計畫給行政院,只要通過後就會來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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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對此,既然修法通過,請主管機關為了維護居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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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這是我們的責任,所以我們一定會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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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所以本席認為,主管機關應該要介入輔導,效果一定會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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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好,我們會這樣來做。謝謝委員。 |
發言片段: 21 |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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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5-12 |
speakers | ["鄭天財Sra Kacaw","賴香伶","鄭麗文","游毓蘭","羅美玲","湯蕙禎","王美惠","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管碧玲","莊瑞雄","吳琪銘","林文瑞","李德維","張其祿","溫玉霞","李貴敏","翁重鈞"]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2-04-27"] |
gazette_id | 1116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67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趙正宇等20人擬具「戶籍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 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翁重鈞等20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萬美玲 等17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戶籍法第十 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7 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5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羅致政 等19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戶籍法第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67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