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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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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12時1分)各位午安!曾委員,你要離開啦!聽聽我準備要對他的評價好了,好不好? |
部長,我順著剛才曾銘宗委員講的,香檳的稅率從30%降到10%,可不可以告訴我這個理由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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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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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費委員好!是20%降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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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好,更正:20%降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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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是委員的提案,不是我財政部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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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委員的提案多得很啊!剛才曾銘宗委員講,我要針對汽車零組件調降關稅稅率。這是工會的訴求,我們的汽車製造率越來越低,進口越來越多,很多人都因此失業,我和工會希望把這個稅率降低,刺激它的競爭能力,讓這個產業在臺灣能夠多養一些人。你們拒絕喔!為什麼要拒絕?財政部拒絕喔!為什麼拒絕?請問香檳是什麼人喝?先請教你常識,部長,香檳是哪一個國家生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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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法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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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哪一個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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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法國香檳區。 |
發言片段: 9 |
費委員鴻泰:德國有沒有生產類似香檳的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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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法國香檳區生產的氣泡酒才叫香檳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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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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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其他地方產的氣泡酒就是一般的氣泡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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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都叫氣泡酒。只是香檳區的氣泡酒叫香檳,德國、西班牙,乃至於其他國家生產的氣泡酒就叫做氣泡酒。為什麼只針對法國香檳區的氣泡酒從20%調降到10%?理由是什麼,可不可以告訴我?我讓你充分的講,告訴我理由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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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想林委員提案時,他有說明了理由,昨天在協商的會場,他也說明了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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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你不要講,現在是你們決定的,告訴我理由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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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想這個是整個黨團及林委員他們提案說明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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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理由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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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最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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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我問你,理由是什麼?我從今天開始跟你講話大小聲,我這個會期很少大小聲,我這個會期要溫和一點,可是對你除外,告訴我什麼原因? |
發言片段: 20 |
蘇部長建榮:我想林委員提案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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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我告訴你,這是和商人掛鉤,你就是和商人掛鉤,我請問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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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沒有和商人掛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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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我請問你,最近有沒有人送給你香檳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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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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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你猜日後會不會有人送給你香檳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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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想也不會,因為我不會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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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你不會,少會!我跟你講,我原來不願意講到你的人格,現在要開始講了,你在學校做什麼事情,我都很清楚,這邊的人不清楚,我和你是同校的同事,我很清楚,關於你的人格,我告訴你,以前我不太願意講,現在慢慢講給你聽。我請問你,告訴我理由嘛!為什麼其他國家的氣泡酒不降稅,只有法國香檳區的氣泡酒降稅?理由是什麼? |
發言片段: 28 |
蘇部長建榮:我想林委員提案時,就已經說明得非常清楚,一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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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我要你告訴我,我沒有要質詢那位委員,那位委員和商人沒有關係,我隨便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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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今天如果是我們的提案,我就會說明理由,今天主要是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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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是你們財政部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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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因為是林委員的提案,林委員的提案裡面就有理由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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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暫停一下!暫停一下!時間暫停。 |
報告主席,我問他問題,他需不需要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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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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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他可以回過頭來問我其他的事情嗎?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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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不可以反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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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他再反質詢怎麼辦? |
發言片段: 38 |
主席:時間暫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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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他再反質詢怎麼辦?他再反質詢,我今天也不問了,我就把他轟出去、我就把他轟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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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到時候把他趕出去,今天不要再質詢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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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我嚴重的警告你,你再違規,我就走到你前面,把你推出去。我要來立法院破一個紀錄,我也不在乎人家對我怎麼批評,我就把你趕出去!從頭問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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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針對問題來回答。請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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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請教你們財政部同意法國的氣泡酒叫做香檳的關稅可以從20%降到10%的原因是什麼?你們為何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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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想我剛才已經講過了,就是林委員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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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我不許你講別的委員了,最後把關的是你們嘛!你們同意的理由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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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林委員提案的理由是可以促進臺法、臺歐關係,而且這個和一般葡萄酒的稅率不同,林委員的提案裡面說明得非常清楚,葡萄酒的稅率是10%,香檳的稅率是20%,做一個稅率的合理,我們也經過所謂稅式支出評估,稅損大概4,000多萬元…… |
發言片段: 47 |
費委員鴻泰:好,如果這是你的理由,是你和你旁邊剛上來的署長的理由,我們讓社會大眾來檢驗。德國的氣泡酒、義大利的氣泡酒、西班牙的氣泡酒、葡萄牙的氣泡酒、甚至南歐很多小國家的氣泡酒都很好,是不是統統都要降稅?還是最近法國要和臺灣建交了?是還不是?你們別扯,你們就是為了給那位委員面子,我覺得那位委員就和進口商有關係,不要再跟我講什麼邦交,侮辱大家的智慧!你有那麼低能嗎?你有那麼低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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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不能用這種侮辱的言語啦!我們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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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這不叫侮辱,這叫陳述事實! |
發言片段: 50 |
蘇部長建榮:我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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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我對你是陳述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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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我不同意用這樣的口氣來侮辱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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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你從在學校教書到現在只看顏色,你在學校做任何校務會議的決定都只看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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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沒有所謂看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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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來到立法院,我希望你不要去看顏色。這不是一個是非題,是非題就是要開放就全部開放,你做了一個選擇題,你做了一個選擇題,為什麼只選擇某位委員、某個進口商、某個地方的酒?你讓別的酒會覺得公平嗎?會公平嗎?你覺得會公平嗎?自己講的,你不做這些事情,沒有人會這樣講你。我在財委會18年,絕少有哪一位委員針對哪一項進口的東西單獨降稅,大家都在避嫌,也有很多人找很多委員陳情,大家都在避嫌,只有這位委員不避嫌,結果你們還支持他,要你們這個關務署、要你這個財政部長幹嘛!只會討好商人!而且是討好特定的商人,你不覺得你很丟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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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我們沒有討好特定的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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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既然如此,為什麼?你告訴我。氣泡酒那麼多,為什麼只針對法國香檳區的氣泡酒來降稅?理由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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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剛才已經講得非常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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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理由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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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剛才已經講得非常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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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理由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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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最近這幾年臺法關係有實質的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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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臺什麼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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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臺法關係有實質的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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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我們和德國不要實質關係喔!我們和義大利不要實質關係喔!我們和南歐的國家都不要實質關係喔!都不要喔!你現在是外交部長,還是財政部長?如果外交部針對中南美洲什麼龍舌酒要降稅,我們都同意,這是外交關係,外交部用國家的名義降稅,我們統統都同意,沒人會反對。針對某一個國家某一個地區的酒,你告訴我是外交關係,我不知道你是真聰明,還是真笨,還是很惡劣?你會講出這樣的話!一年少了4,000多萬元的稅,臺法關係就會突飛猛進,那太容易了!我們在後面多加兩個零,麻煩法國和我們建交,可不可以?你在侮辱你自己的智慧!我給你建議,你這個部長儘快離開。 |
上個星期我問過你,之後我還會慢慢把官股銀行找來,你自己居然下令,明示、暗示官股銀行要去換電腦系統。你們在搞什麼!難道最後一年就是你開始斂財的時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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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我不同意你講「斂財」這兩個字,我沒有做任何斂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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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可是你這樣做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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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公股行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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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我剛才在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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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公股行庫所有數位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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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難道你最後一年去做這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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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你這樣對我是一種侮辱,我沒有斂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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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不要講話!不要講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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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你這樣對我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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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你不要做這些事情,你不做這些事情,侮辱就不會到你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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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你不能用這樣來侮辱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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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你就是自己侮辱自己,丟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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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怎麼可以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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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你自己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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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哪有斂財?我沒有斂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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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你自己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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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公股行庫數位化…… |
發言片段: 83 |
費委員鴻泰:從來沒有哪一個部長要求公股行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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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是要求他們加強而已,我又沒有怎麼樣! |
發言片段: 85 |
費委員鴻泰:他們都聽到你的話啦…… |
發言片段: 86 |
蘇部長建榮:他們都按照既有的進程加速數位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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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我告訴你,不要受到哪些人的影響,我跟你講,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你這樣搞、你這樣搞是對的嗎? |
回頭講這個關稅,有哪一位委員提案單獨降一項東西的關稅,財政部會同意的?除了外交部或為國家整體政策,關稅要往下降,或對哪一個產業。針對某一位委員所提案就某一個國家的單獨一項產品降稅,其他國家都和我們沒有關係。你不叫丟人你叫什麼?我不相信你和那個商人沒有關係!丟人啦! |
發言片段: 88 |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世芳、洪委員孟楷、王委員美惠、余委員天、何委員欣純、莊委員競程、楊委員瓊瓔、張委員育美、廖委員婉汝及謝委員衣鳯均不在場。今日詢答已進行完畢。 |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審查之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共2個提案及臨時提案共8案,宣讀完畢後,進行協商。請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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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
發言片段: 90 |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
第十二條之二 依法享受租稅優惠之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公司近三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
前項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編制、揭露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
第二十八條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不在此限。 |
稅捐稽徵機關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第一項本文之規定。 |
第一項規定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事由致溢繳稅款,尚未逾五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第一項本文規定;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但書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第一項但書規定。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或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於修正施行後申請退還,或於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尚未退還或已退還尚未確定案件,適用第四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依第一項規定請求返還。 |
發言片段: 91 |
委員林德福等19人提案: |
第二十八條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納稅義務人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
第一項規定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事由致溢繳稅款,尚未逾五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第一項本文規定;因修正施行前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內申請退還。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或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於修正施行後申請退還,或於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尚未退還或已退還尚未確定案件,適用第四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依第一項規定請求返還。 |
發言片段: 92 |
二、臨時提案: |
1、 |
本院委員高嘉瑜等人,鑑於當代車輛民眾不可或缺之代步以及經濟工具,針對民生必需品之稅收課徵,乃應從輕徵收以降低民眾負擔。惟我國針對車輛貨物稅之課徵,長期訴諸於外部性、奢侈性消費等理由,疑有課稅原因不合時宜及重複課徵之嫌,故茲請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是否有更適合的補充政府財源之方式,並於兩個月內提出減(免)徵汽機車貨物稅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高嘉瑜 |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
2、 |
我國現行使用牌照稅法是依車輛排氣量作為課徵依據,並以600c.c.為一級距間隔,查此級距表自民國51年訂定至今,已逾半世紀未調整,然而現今汽車設計之汽缸排氣量卻多以500c.c.為單位,與立法當時設計已大不相同,因此使用牌照稅法之級距實有檢討之必要,為落實租稅公平且符合車輛產業發展現況,爰請財政部研議使用牌照稅之課徵級距細緻化調整方案,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郭國文 沈發惠 鍾佳濱 |
3、 |
因應疫情日益嚴重,為利報稅工作進行順利,要求財政部協調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0日前提供五區國稅局及分局稽徵所基層報稅服務人員足夠快篩試劑,達到2天篩檢一次的數量,以保障報稅服務人員及報稅民眾的健康與安全。 |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曾銘宗 費鴻泰 |
4、 |
一般民眾與政府理財特性不同,前者易受限於景氣波動影響收入穩定性,較難承受集中性大筆支出,但後者有固定性的資產稅收及變動性的交易稅收,且支出多由預算程序預先決定,財務壓力承受力較強。鑒於現行稅法規定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皆同時於五月繳納,對民眾財務影響較大,且查歷年所得稅並非皆固定於五月份徵收,房屋稅、地價稅、燃料稅等可預期之固定稅收又分散於各月份徵收,所得稅申報期間是否需訂於五月份,尚有研議空間。 |
根據財政部83年6月9日台財稅第831596661號函釋,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尚難謂已改作其他用途,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惟相同態樣之案例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即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規定是否亦適用該涵釋,尚待財政部釐清說明。另鑒於多數民眾不熟悉重購退稅後之列管規定與禁止行為態樣,政府應透過多元管道,強化對民眾之宣導。 |
另現行遺贈稅法第10條及所得稅法第1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繼承取得不動產,及繼承後交易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價值作為繼承時價。惟該公告、評定價值與市價尚有落差,造成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之額外負擔,且可能發生「虧錢賣房仍要繳所得稅」之不合理現象,故是否開放繼承時價及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成本得以市價作為稅基認定選項,尚待主管機關研議。 |
綜上所述,請財政部: |
1.針對所得稅法第71條申報期間修正為5/1至6/30,或6/1至6/30,於二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 |
2.針對「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是否適用台財稅第831596661號函釋」及「如何強化重購退稅列管事項之宣導」,於二周內提出說明; |
3.針對遺贈稅法第10條及所得稅法第14-4條(限繼承),是否開放得以市價作為稅基認定選項,於二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 |
提案人:鍾佳濱 羅明才 張其祿 |
5、 |
綜所稅報稅啟動在即,報稅期間的防疫作為及是否延長報稅期間更是民眾關注的民生議題,目前國內疫情確診人數不斷上升,預計五月起每日確診人數將突破萬人,相關匡列隔離者人數更可能倍數增長,而報稅期間僅以個案性延長恐無法達到報稅便民之功效,個案報稅期間展延也可能造成民眾報稅時程的混亂。又考量儘管去年因應三級警戒而展延報稅期間,臨櫃報稅的民眾仍認為現場擁擠、有群聚感染之疑慮,爰此,請財政部就報稅期間之防疫作為規劃與精進及通案性報稅延長評估規劃,於二周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政委員會。 |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羅明才 費鴻泰 |
6、 |
本院委員高嘉瑜等人,鑑於娛樂稅之課徵,其最初目的在於針對高消費的娛樂行為課稅,以抑制社會上奢靡的風氣,實為奢侈稅的一種。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娛樂稅法中所列舉的娛樂活動早就已經不是所謂的高消費活動。96年娛樂稅法修法時,原已欲依附帶決議,於1年內全面廢止娛樂稅,但後來因為財政部無法尋找出適合的補充地方財源之方式,最終不了了之,如今已過去15年,故茲請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是否有更適合的補充地方財源之方式,並於兩個月內提出娛樂稅存廢與否之評估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高嘉瑜 |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
7、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於去年三讀通過,其精神為鼓勵生技廠投入新型生技醫藥研發,藉此打造我國醫藥界的護國神山。惟財政部近期研擬提高研發新藥可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門檻,未見其理由為何,而經濟部對此已表達對國內生技醫藥產業衝擊之虞,對未來生技廠投入新藥研發的意願也有可能降低,爰此,請財政部提出研擬提高投抵門檻之原因與規劃,並會同經濟部就堤高投抵門檻對生技醫藥產業環境之影響,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羅明才 |
8、 |
按現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次按「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第五點之標售公告及第十九點之徵詢異議公告,執行機關除刊登報紙及揭示於機關門首外,並應檢送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土地或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及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被繼承人住所地鄉(鎮、市、區)公所代為張貼;建物登記謄本載有門牌資料者,執行機關應一併提供門牌資料及標售公告,送請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協助張貼標售公告於門牌處所。 |
惟據媒體報導,近日因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執行逾期未繼承之土地之標售作業時,僅公告於機關門口、登記機關、鄉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公告欄,卻未告知相鄰袋地之住戶,致標得土地之資產公司業者後續向上開住戶詢價,若不購買即主張拆屋還地、返還不當得利,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此,請財政部與內政部研議相關法規檢討之評估及期程,三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沈發惠 |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
發言片段: 93 |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我們優先從法案開始。 |
(進行協商) |
發言片段: 94 |
林委員楚茵:主席,我要發言。 |
發言片段: 95 |
主席:因為疫情的關係,請在座位發言,如果需要到發言台上發言也可以,請自便。 |
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
發言片段: 96 |
林委員楚茵:我來財政委員會的第一天,在場的各位委員跟先進們就告訴我,大家以各自的提案為主,不要針對個人。我認為剛剛費委員的發言已經嚴重污辱跟指涉到我,所以我必須澄清。你沒有講我的名字,但是每一個委員都有提案的機會。 |
發言片段: 97 |
費委員鴻泰:我也要發言…… |
發言片段: 98 |
林委員楚茵:每一個委員都可以針對自己關心的法案發言,但是根據您剛剛的說法,那一位提案委員跟進口商有沒有關係?為什麼只有法國的香檳?我在這裡特別提出就是為了中法情誼,如果費委員想要關心德國氣泡酒或者義大利的氣泡酒,您可以提案。但是針對我的提案,如果在立法院的殿堂可以用這種指涉性的語言,你要不要放棄你的言論免責權?基本上,我不認識任何酒商,但是你批評、指導我個人的提案,我覺得不合理,也違反大家一開始在財政委員會的基本尊重,所以我必須藉這個機會澄清。我不會指責或者是對費委員的發言有任何指導,但是這已經影射到我個人,因此我必須這樣澄清。為了整個財政委員會的和諧,大家應該各提各的案子,如果費委員想要關心德國酒商的氣泡酒或者是義大利酒商的氣泡酒,您也可以提案,但是針對香檳關稅合理化的部分,我在提案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所以你不能無端的指涉或影射。 |
發言片段: 99 |
費委員鴻泰:報告主席啊!我也要發言。 |
發言片段: 100 |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
發言片段: 101 |
費委員鴻泰:本人對德國、義大利或哪一個國家的氣泡酒都不關心,我關心的是公平,我關心的是民意代表的社會責任。我今天的主題不是針對民意代表,我針對的是財政部,任何民意代表提案、發言都OK,不論幫某一個特定的人、族群或團體,我並沒有這方面的指責。但是我今天之所以大聲是針對財政部,財政部擁有公權力就應該要把關,你們應該要把關!我們做任何事情,若是有針對性、普及性或根本不公平的部分,我當然要質詢。剛剛有很多委員發言,但我的質詢我自己負責,我的質詢是針對財政部,你們為什麼沒有一致性、公平性?至於某些委員愛提什麼案子,那是你的權利,我可以支持或反對,好嗎?還有,我要跟主席報告,我們有會議處理的程序,不是誰要發言就可以發言。 |
發言片段: 102 |
主席:好,財委會的委員向來都很和諧,剛剛林委員沒有講,但我知道他是臺法國會聯誼會的副會長,所以我們的委員不針對委員,我們針對的是財政部。 |
發言片段: 103 |
費委員鴻泰:你講對了!我今天從頭到尾只針對財政部,財政部怎麼可以喪失公平性、喪失專業性、喪失一致性? |
發言片段: 104 |
主席:好,謝謝。 |
現在處理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二。不曉得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意見,請問財政部有看法嗎?請蘇部長說明。 |
發言片段: 105 |
蘇部長建榮: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有關曾委員提案增訂「依法享受租稅優惠之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公司近三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前項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編制、揭露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我們部裡面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涉及公司治理跟誠信經營的問題,特別是上市櫃公司,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金管會,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報告書是否適用於租稅優惠,基本上也不是主要的考量。我們部裡面、各地區國稅局主要是負責稅捐稽徵,如果還要受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基本上是權責不符,因為上市櫃公司每年都會提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甚至在公司治理3.0的要求當中,也納入ESG報告書,所以是不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政策或獎勵目的,督促或鼓勵企業向該機關提出?我們的建議是不宜在稅捐稽徵法增訂這樣的條文。 |
發言片段: 106 |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發言片段: 107 |
曾委員銘宗:我不同意部長剛剛的講法,各部會在推動ESG,這是世界發展的趨勢,財政部不能置外於這個趨勢,既然享受租稅優惠,當然你要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不能讓這些企業享有大量的租稅優惠,但不善盡企業責任,譬如造成空氣污染、環境污染等等,不善盡一點基本的善意,這樣的作為我覺得不合理。當然我也知道ESG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但是既然這些公司享有大量的租稅優惠,我覺得在這裡增訂最合適。 |
發言片段: 108 |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
發言片段: 109 |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看到這列在稅捐稽徵法,大家都知道稅捐稽徵法的主管部會是財政部,財政部不能說這些內容牽涉到金管會,所以你就不承擔,那你乾脆放棄財政部日後針對稅捐稽徵法的相關辦法,你把所有權交給別的部會,一個部會一定要有承擔責任的義務,你可以會辦金管會,由金管會在行政院會提出來,甚至可以邀請行政院長同意、做政策決定,而不是說這跟我的部會沒關係,所以不同意,當你說不同意時,我就覺得你是一個沒擔當的人來擔任財政部長,那是國家的恥辱,好嗎? |
發言片段: 110 |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
發言片段: 111 |
鍾委員佳濱:我們來看一下第十二條之二的條文,提到享受租稅優惠的公司,這些公司其實不限定為上市櫃公司、公發公司或一般中小企業,當我們提到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時候,大家應該想像的都是公發公司、大型公司,但享受租稅優惠的小企業是否也要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我覺得用意是好的,但在執行上恐怕會徒增中小企業的困擾,所以是不是可以保留?再思考一下條文上如何更增於原來提案委員的意旨,我們希望要求大企業應該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至於其他享受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要以什麼方式作為要求,我覺得在法條上是否應該做更縝密的分開處理,才不會造成中小企業的困擾。以上說明。 |
發言片段: 112 |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發言片段: 113 |
曾委員銘宗:我可以退一步,要在這裡增訂,但可以改為享有租稅優惠的公開發行以上的公司,其實我可以跟各位報告,享有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非常少,我可以退一步,享有租稅優惠之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應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好不好? |
發言片段: 114 |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發言片段: 115 |
張委員其祿:雖然本黨沒有提案,但是我支持曾銘宗委員的提案,尤其他剛才修正針對享有租稅優惠的公發公司,確實他們應該負擔起企業社會責任,而且應該要把這些資訊予以揭露,如果可以這樣的話,我們當然給予支持,謝謝。 |
發言片段: 116 |
主席:OK,依法享受租稅優惠的部分,剛剛有提到「公開發行公司以上」,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
發言片段: 117 |
蘇部長建榮:主席,我可以說明一下嗎? |
發言片段: 118 |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
發言片段: 119 |
蘇部長建榮:我也瞭解曾委員提案的用意,但事實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就明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第二項有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這部分是指違反環保、勞工、食品衛生安全,在違反企業社會責任的情況之下,我們有停止租稅優惠的措施,第四十八條的精神跟曾委員的精神有點類似,是不是可以回歸到第四十八條的情況? |
發言片段: 120 |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
發言片段: 121 |
費委員鴻泰:針對部長講的話,我有點意見。第四十八條可以擺,為什麼我們在第十二條之二不可以擺?你讓大家覺得你就是要反對這個案子!既然跟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有關連,我在之前的第十二條之二說得更清楚,為什麼不可以呢? |
發言片段: 122 |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
發言片段: 123 |
李委員貴敏:部長,我提供給你作參考。因為剛剛曾委員已經改成公發公司,基本上公發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也必須公布在網站上,它再檢附一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給你看,我覺得這對你來講應該是挺好的,對不對?你的人員不用自己再去查資料、到各網站上面查,有一個現有的東西提供給你,你怎麼還拒絕?這是第一點,我不太能夠理解的。第二點,我們以最近的防疫險來講,我們在國會殿堂質詢金管會的時候,金管會保險局局長跟主委都拍胸脯表示防疫險不會停止,一定會續保,保險局局長還特別說有9家保單要陸續上架,可是我們接著馬上看到有民眾反映沒辦法續保,我覺得這種東西都是匪夷所思,為什麼呢?因為牽涉到最基本的企業社會責任,這家企業、公發公司本來就會準備報告,它檢附給你,對你來講其實是一件方便的事情,為什麼你會反對?所以我覺得部長要從善如流啦!現在的企業該盡到企業社會責任,我想這是大家的共識,不要再執意反對,因為是某委員提出來的,你就不願意接受,我覺得心胸要大一點,通常委員提出來就是因為有民意的反映,好不好?以上提供參考,謝謝。 |
發言片段: 124 |
主席:因此第十二條之二條文為「依法享受租稅優惠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公司近三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另一項剛剛唸過了。 |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
發言片段: 125 |
鍾委員佳濱:主席,這個修正動議是不是文字化之後再來審視一下?可以更周延一點,這算是一個修正動議,對不對?還是文字修正?讓我們在書面上看一看。 |
發言片段: 126 |
蘇部長建榮:委員,因為這部分也涉及到金管會,是不是先暫時保留?我們跟金管會討論文字部分之後再來決定。 |
發言片段: 127 |
費委員鴻泰:不要、不要…… |
發言片段: 128 |
主席:這部分是不是請部長向金管會打電話問一下? |
發言片段: 129 |
蘇部長建榮:因為這…… |
發言片段: 130 |
費委員鴻泰:統統保留,你們財政部以後的案子全部保留。 |
發言片段: 131 |
蘇部長建榮:因為這涉及到金管會相關的意見…… |
發言片段: 132 |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
發言片段: 133 |
鍾委員佳濱:看起來在場委員並沒有人特別反對,只是我們希望周延一點,是不是可以容許行政部門溝通一下?這案就算今天沒有完成審查,接下來我們都可以在協商的時候讓它趕快交付院會,如果能更周延一點,我覺得求周延比較好,因為金管會不在場,我們也不曉得他能不能做到,我也看了第四十八條,到底第四十八條跟第十二條之二在未來操作上有什麼競合關係?稅捐稽徵法是屬於財政部管的,過去我們要求ESG都是針對金管會,因為公發公司在證交法裡面有規範,但我們今天是增訂在稅捐稽徵法。雖然我覺得很好,曾委員也從善如流,他已經將條文限縮在公發公司,但公發公司是金管會透過證交法管理的,所以我作個建議,其實財委會都願意支持,是不是在文字上更周延一點?讓部會的意見能呈現。 |
發言片段: 134 |
主席:委員都沒有意見嘛?對於剛剛的修正,大家都沒有反對的意見,是不是請相關人員把文字修正後印給大家?留一點時間讓他們趕快協調一下。 |
處理第二十八條。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
發言片段: 135 |
高委員嘉瑜:去年討論第二十八條的時候,我們有提修正動議,我們認為在這一條政府本身有不當得利的問題,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如果是誤繳、政府算錯或可歸責於政府的錯誤時,退稅應該要沒有期限才對。我們認為政府現在的修法其實對人民的權益有所限縮,對人民也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從去年5月修法到現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是不分納稅人或政府的疏失、錯誤,退還期間皆為10年,這對人民來講是非常不公平的。原本因政府疏失的退稅是沒有期限的,現在一律限縮為10年,而個別納稅人的年限從5年延長到10年,但對政府來講,若是可歸責於政府就不應該跟人民斤斤計較,我們認為若是可歸責於政府的退稅應該沒有年限才對,謝謝。 |
發言片段: 136 |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發言片段: 137 |
曾委員銘宗:依照原來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若因政府錯誤的退稅是沒有期限的,去年5月修法的時候,財政部堅持修成15年,我覺得不合理,剛剛高委員講得很好,因為資訊不對稱,很多人民是因為政府寄稅單來就去繳了,民眾根本無從瞭解有沒有錯,因為資訊不對稱嘛!既然是資訊不對稱,而且這種案子也沒有太多,我覺得真的不可以訂期限,尤其去年將期限訂為15年之後,外界的反應很不好,認為是走回頭路,去年5月修正之前是沒有期限的,後來修成15年,為什麼一定要走回頭路?而且財政部還很堅持,我覺得財政部的堅持沒道理,你就回到去年5月之前的「沒有期限」,現在保護人民的權益要愈做愈好,哪有走回頭路的?所以這是我的提案要求,我覺得剛剛高嘉瑜委員講得很好,這是政府的不當得利,你還訂期限!謝謝。 |
發言片段: 138 |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
發言片段: 139 |
李委員貴敏:關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今天在詢答的過程中,我們聽到郭委員有把去年修正時經朝野協商的相關原因講出來,我在詢答的過程也特別表明了,去年我們是先求有、再求好,原來沒有時效的規定的確沒錯,但是財政部拿出大法官的解釋令,提到大法官說不能沒有時效,因為欠缺法的安定性。在去年的時候,行政單位提出從溢繳之日開始,本來沒有時效的期限,把它限縮到只有5年,後來透過朝野協商,我們好不容易爭取到15年,我在上次的朝野協商及今天的會議,我都對財政部予以致謝。 |
同樣地,就算今天設有時效,這個時效的規定不應該形同虛設,如果你要設時效的一個期間,最起碼應該從老百姓知道行政官員的錯誤時開始起算,否則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行政官員做了什麼,現在又有稅務獎勵金、鼓勵查稅,再加上稅捐超徵4,400億元,我們看到這麼多超徵的情形,老百姓怎麼會知道行政單位在課稅、認定、任事用法的過程中有錯誤呢?老百姓連繁瑣的規定都不知道。你已經先把請求的時效縮短了,又有稅務獎勵金,你為所欲為!現在你所犯的任何錯誤,只要老百姓不知道,反正稅單一張、一張的開,老百姓一張、一張的繳,才有今天超徵的情形。然而超徵的錢用到哪裡?把這個錢當成稅務獎勵金發放,這個完全違反民主體制之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翁、行政單位服務人民的本旨,現在變成行政單位高高在上,把人民當魚肉,予取予求。關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我絕對堅持。如果一定要有個時效期間符合大法官解釋,我們很卑微的要求,最起碼應該要從老百姓知道有錯誤時起算,而且這個知道不是普通的知道,而是從確實知道有錯誤的時候才能夠起算。謝謝。 |
發言片段: 140 |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
發言片段: 141 |
費委員鴻泰:這個案子歷經陳水扁時代跟馬英九時代的幾位部長,大家都一致同意,最後有一位大律師寫了一篇社論,大家就同意資訊是不對稱的,是政府的責任就應該要承擔,我不知道為什麼到了這一任的部長以後,又開始變得那麼官僚?就我所了解,財政部的官員都同意啊!為什麼部長一個人的意見就可以改變所有人的意見?讓老百姓覺得財政部又變得那麼官僚?所以我建議各位委員,我們不要討論了,就讓這個案子通過,好不好? |
發言片段: 142 |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發言片段: 143 |
張委員其祿:我很簡短的發言一下。對於這邊的修正,我基本上給予支持,為什麼?因為這些錯誤都不是在人民。民眾本身不是造成錯誤的來源,他的權益在這個法之下反而不能得到保障,我們覺得這是不行的。事實上,就算是折衷也必須像林德福委員的提案,如果納稅義務人已經知道有錯誤的話,至少要從他知道的那時候開始起算,這樣才行。當然這個責任本身不是民眾的,而是政府的,本來就應該沒有期限才對,這是更大的原則。如果實在要折衷的話,至少應該像林德福這樣的提案,從納稅義務人知道錯誤的原因之日起算,如果他在十五年之內還沒有做,請求權才會消滅。以上意見表達,請大家給予支持。 |
發言片段: 144 |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
發言片段: 145 |
鍾委員佳濱:身為立法委員,不分黨派,大家都傾向所有的立法或修法應該以朝向符合人民利益的方向處理。我們今天談的話都歷歷在目,因為去年11月30號這個法條才三讀修正,12月17日總統公布施行,到現在才短短不到半年的時間。我們談的這些道理大家都認同,可是去年三讀的時候,全院的立法意旨是這樣,但不到半年的時間又要修法。其實在議事上有一事不再議,一事不再議是指我們做了決定要再修改的話,除非我們看到有明顯的、急迫的事由,發現前面的修法未盡完善,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讓這個法令施行不到半年就馬上修改。針對我們上次不到半年前修法,大家的意思表示可以再更周延一點。 |
再來我看到今天提供的資料,有財政部的說明以及司法院的釋字第474號跟第747號解釋,都談到尊重既存的事實狀態及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也要跟公益有關。有關請求權時效的規定,其實立法例上都沒有無請求權時效的規定。以國家賠償來講是五年內,這個法的安定性也讓權利人可以儘早實行權利,不管是哪一邊,行政機關對人民或人民對行政機關都要有時效期間的規定。這是基本的法律原意跟原理,也透過兩個釋字解釋確認,所以今天的發言其實都在去年,不管是在委員會審查或是三讀的時候,大家都表達過。我只是說各黨派都強調以人民為優先,我們都同意,但是還不到半年,我們自己衡量一下,要不要再思考這個案子的急迫性?還是施行日期經過一段時間再檢討? |
發言片段: 146 |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
發言片段: 147 |
費委員鴻泰:我跟大家報告,修法沒有規定必須隔一段時間才能再修法。我舉一個我很不願意提的案例,馬英九時代修了證所稅,社會大眾一片譁然,不到半年又修回來,這個案例不是沒有。當政府做錯,請求權在人民不知道的狀況下限定十五年,我覺得過分官僚。我們很樂見看到各部會,尤其是財政部的官員勇於承擔的同時,這個卻是在走回頭路,我不知道這是不是蘇部長做的決定。不要那麼官僚,不管是財政部的誰做的決定,此舉都過分官僚,應該要從人民的角度思考。我相信這個影響到人民的案件不會很多,即使只有一個,我覺得對的都應該要去做,而不是說急迫性或者人很少的問題,這些都不是問題。這個看出財政部現在領導者的心態,怎麼又回到以前那種官僚時代了呢? |
發言片段: 148 |
主席:各位委員發言大概都是站在人民的立場,也沒有很多歧見。請蘇部長說明。 |
發言片段: 149 |
蘇部長建榮:謝謝各位委員,關於第二十八條的修正,一方面因為去年才剛修正完成,基本上,基於法律安定性,我們希望能夠不要馬上改變。另外,有關司法院的解釋,今天司法院的代表也在場,是不是可以請司法院的代表幫忙說明我們所持的理由? |
發言片段: 150 |
鍾委員佳濱:主席,我們還是聽一下啦!今天好像都沒有聽到他們的意見。 |
發言片段: 151 |
主席:請司法院說明。 |
發言片段: 152 |
馮法官浩庭:謝謝主席跟各位委員。其實委員的初衷都是非常好的,我們提出兩個釋字解釋都有提到時效制度,我再提出一點說明,我們在書面報告有提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在民國102年5月22修正時,有把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提高,那時候的修法理由非常強調,人民相對政府資訊確實是不對稱的,所以特別提到人民的請求權時效要比較長,本來都是五年,後來把人民的請求權拉到十年,政府還是維持五年。從時效制度跟大法官的意旨來看,應該還是要有時效制度會比較好,因為法的安定性也是保障公益,這一點提出來跟各位委員說明。 |
至於委員有提到是不是要以人民知道開始算,其實目前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請求權時效原則上從制度的角度來看,可以行使的時候就要開始起算,但是大法官在第747號解釋有提到,考量公益可以搭配,一個就是人民知道以後開始算,因為他已經知道,所以他就可以請求,這時候就搭配比較短的時效;另外考量時效制度的目的,所以在原因事實發生以後,再搭配比較長時間的時效。現行法包括國家賠償法、民法及相關的法律,大概都是搭配從人民知悉時起一段期間,通常兩年,最長大概是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今天林委員提出來的草案是以知悉開始算,這個其實在立法例上有,但是從知悉時開始算十五年,等於這十五年變成目前我們國家時效制度裡面最長的,這些時間如果加起來的話,比如已經過了一段時間,又從知悉之後再加十五年,時間可能會變得比較長。 |
特別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因為它的起算時間還是以溢繳之日開始算,是一個客觀的標準,如果它的但書用一個主觀標準的話,就變成稍微有點不太一樣。以上修法建議供各位委員及貴會參考,謝謝。 |
發言片段: 153 |
曾委員銘宗:我請教一下司法院的代表,假設我們把它修成沒有期限,有沒有違憲? |
發言片段: 154 |
馮法官浩庭:跟委員報告,之所以會討論時效,確實在過去還沒修法以前,關於可歸責於政府的部分,法條沒有明文規定時效。但是在大法庭制度以後,最高行政法院在109年大字第4號裁定裡面提到,考量到行政程序法102年的修法意旨,原則上,目前的公法上請求權都有時效,然後搭配釋字第747號解釋意旨,所以當初大法庭裁定認為,從102年修法通過後的時效就是十年。可能是基於這一個大法庭的裁定,所以導致上次有修法的提議。 |
發言片段: 155 |
曾委員銘宗: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的意思是說,如果立法院回復沒有期限、完成三讀,第一個,有沒有效?當然有效;第二個,有沒有違憲?沒有,對不對? |
發言片段: 156 |
馮法官浩庭:報告委員,釋字第747號解釋意旨有提到,時效制度其實是憲法上權利,這部分可能也要考慮進去。而委員有提到,假設大院行使職權以後通過了,之後如果有案子再到憲法法庭,那就要看憲法法庭有沒有其他的見解。 |
發言片段: 157 |
曾委員銘宗:對,這就是答案,是OK的,謝謝。 |
發言片段: 158 |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
發言片段: 159 |
鍾委員佳濱:謝謝曾委員提出修正,我們知道立法院進行法律修法跟司法權的釋憲屬於三權分立,如果修法回復到當時的無請求權時限,未來會不會遇到憲法法庭認為這跟憲法牴觸,這部分我們也未知;但是我們要不要修法再以釋憲的方式碰碰看,我覺得大家可以斟酌。 |
因為我聽起來覺得,公法上請求權在各國立法例上都有時限,而我們過去的法條沒有時限;後來修法為有時限;現在又要把它變成無時限的規定。立法院本身要對這樣的重複修定有一套說法,我是擔心這個說法,我們立法院本身是否有辦法很堅定地說,當時的立法並無請求時限,這才符合人民跟社會公益;然後我們上次修法把它改成有時限、加上參考大法官釋憲意旨,這樣的作法不符合人民利益、不符合國家公益,所以我們才要再修回無時效性。 |
因此這部分需不需要在三權的衝撞過程當中體現?還是我們可以在委員會裡面更充裕的討論跟思考?如果能夠讓這個案子經過多一點憲法學者討論的話,如同剛剛曾總召也請教了司法院代表;但是我覺得要他代表大法官來描述、承諾或預估未來會不會違憲,這實在很難、他也沒有能力!所以我覺得我們委員會內可以再慎酌,畢竟去年剛修法通過,還不到半年,我支持這兩項修正的原則與精神,但我希望更周延,請主席裁示是不是可以再多一點討論時間。 |
發言片段: 160 |
主席:謝謝。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
發言片段: 161 |
高委員嘉瑜:其實我們去年針對這個議題討論非常久,當時包括蔡易餘委員,現在已不在本委員會,他也認為行政機關不應該在這個案子上、尤其在退稅上具有時效性規定;另外,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也有例外性規定,就是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所以到底需不需要這個時效性?我認為政府對於人民不利益的事情,當然要有時效;但如果是對人民有利益的事情,就不應該有時效,尤其是可歸責於政府的錯誤。包括剛剛所說稅捐機關因為資訊不對等的問題,他如果算錯,對一般民眾來講,無論在知識上、在資訊上,如果造成這樣的錯誤,稅捐機關當然要負最大的責任,可是最後卻把這個責任讓人民承擔,還有時效性的規定,我覺得對人民非常不利益。 |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財政部也要說明,如果在沒有時效或是現在十五年時效的情況下,到底財政部有多少像這樣算錯、溢繳的案子?有多少人民會受到影響?無論是十五年、十年,到底有多少民眾知道這件事?照理說,應該沒有人知道自己被算錯,如果在稅捐機關也不知道的狀況之下,其實這件事情就不會發生;等到你知道的時候,不去請求的有多少或是稅捐機關會主動退稅的有多少?這項修法的意義到底何在?有多少民眾會因為這樣的修法而造成權益受損?財政部有沒有這樣的資料或是統計數據可以讓我們參考?謝謝。 |
發言片段: 162 |
主席:謝謝。這部分有一個處理方法,因為各位委員的方向大概都一致,就是站在民眾的立場考量,那我們就送院會協商。 |
發言片段: 163 |
鍾委員佳濱:不是,主席,我建議保留啦!因為今天這麼少人出席,我的意見是保留、明確地表達兩案都保留。 |
發言片段: 164 |
曾委員銘宗:送出委員會啦! |
發言片段: 165 |
鍾委員佳濱:剛剛提到要再請他們說明,所以我建議保留,我的意見是兩案保留。 |
發言片段: 166 |
費委員鴻泰:我要讓社會大眾知道。 |
發言片段: 167 |
鍾委員佳濱:因為現在沒有辦法表決,主席,保留啦!沒辦法處理呀。 |
發言片段: 168 |
主席:現在一點,大家先休息一下。 |
休息 |
繼續開會 |
發言片段: 169 |
主席:繼續開會。 |
各位委員,本案決議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 |
接下來處理臨時提案。處理第1案,這是高嘉瑜委員的提案,有沒有意見?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
發言片段: 170 |
費委員鴻泰:主席,我想請教一下,嘉瑜委員提的這案是針對進口的汽機車? |
發言片段: 171 |
高委員嘉瑜:機車的貨物稅。 |
發言片段: 172 |
費委員鴻泰:之前我也提過關於產業工會跟我陳情,我也跟他們一起開過記者會,因此我在這邊提案,但只針對零件,因為那些零件在臺灣沒有生產製造,卻又是汽車必須要的零件,因此提案希望降低那些零件的貨物稅,但是都沒有通過。 |
這個提案是針對整體汽機車降稅,我覺得這對臺灣的工會、工人的工會來說,要如何交代呢?若是將整車進來的貨物稅降低,那我們臺灣國產汽機車的競爭力不是越來越差嗎?我們到底要從進口商的角度來看,還是要從臺灣產業工會的角度來思考?難道我們臺灣的汽機車產業就不要了?如果都不要的話,那這個提案當然可以,我們必須考量汽機車產業到底要還是不要? |
發言片段: 173 |
高委員嘉瑜:這部分我也說明一下。 |
發言片段: 174 |
主席:高委員你這個提案是什麼?提出可行性報告嘛!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
發言片段: 175 |
高委員嘉瑜:汽機車貨物稅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
發言片段: 176 |
主席:是評估報告啦! |
發言片段: 177 |
高委員嘉瑜:檢討是否有適合的補充財源…… |
發言片段: 178 |
費委員鴻泰:如果是評估報告,OK。 |
發言片段: 179 |
高委員嘉瑜:因為我剛剛講的汽機車貨物稅不分進口或國產的都有課徵,這是第一個;第二個,貨物稅過去被視為奢侈稅,我們也一直質疑這項貨物稅到底有沒有收取的必要,尤其機車收到17%,現在財政部用各式各樣的方式,例如以舊換新等措施進行減免,因此我們每年所課徵的機車貨物稅只有46億元,但是用這些行政手段進行減免,在相關手續上,其實也造成很多機車行、民眾以及公務人員的負擔,所以我認為這部分確實有檢討的必要。 |
過去財政部也一再地說明,將來我們研議能源稅的時候,就可以取消汽機車的貨物稅並做整體考量;但現在又因為碳費先行而不討論碳稅,暫緩研議能源稅。因此我認為政府針對這些綠色能源的稅制應該要有一些積極作為,也希望政府能夠檢討是否有更適合的補充政府財源方式,也就是用能源稅的方式來進行免徵汽機車貨物稅的可行性評估,我的意思是這樣。 |
發言片段: 180 |
主席:謝謝,因為這是評估報告,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部長,只是評估報告而已,請蘇部長說明。 |
發言片段: 181 |
蘇部長建榮:謝謝主席。剛才我們有向高委員請示,能否將兩個月改為三個月?高委員好像同意了。 |
發言片段: 182 |
高委員嘉瑜:好,同意,反正都研議這麼久了。 |
發言片段: 183 |
主席:第1案調整為三個月提出評估報告,沒有意見,修正通過。 |
發言片段: 184 |
蘇部長建榮:謝謝。 |
發言片段: 185 |
鍾委員佳濱:改一個字,我們的紙本資料上有改一個字。 |
發言片段: 186 |
主席:兩個月變成三個月。 |
發言片段: 187 |
鍾委員佳濱:我們是不是看這個修正後的版本?後面有一段「,重新檢討是否有更適合的補充政府財源之方式,並」,因為提案裡改了兩個,一個是「應」…… |
發言片段: 188 |
主席:「應」是原提案就改了。 |
發言片段: 189 |
鍾委員佳濱:那後面劃掉一句話然後改成三個月,是不是這個意思? |
發言片段: 190 |
蘇部長建榮:劃掉那個部分,委員不同意刪除。 |
發言片段: 191 |
高委員嘉瑜:重新檢討並於三個月。 |
發言片段: 192 |
蘇部長建榮:委員同意兩個月改成三個月的部分。 |
發言片段: 193 |
鍾委員佳濱:那要刪掉那一行嗎? |
發言片段: 194 |
蘇部長建榮:沒有。 |
發言片段: 195 |
鍾委員佳濱:不用,那就好,因為我要確定一下到底通過什麼。 |
發言片段: 196 |
主席:確定? |
發言片段: 197 |
蘇部長建榮:對。 |
發言片段: 198 |
主席:那句話不刪除,就只有兩個月改成三個月,確定,修正通過。 |
處理第2案。 |
發言片段: 199 |
蘇部長建榮:我們請示過郭委員,委員辦公室同意在倒數第二行部分「爰請財政部研議使用牌照稅之課徵級距」的「之」字劃掉;並將「細緻化調整方案」改成「細緻化之可行性」。 |
發言片段: 200 |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針對修正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修正通過。 |
處理第3案。 |
發言片段: 201 |
蘇部長建榮:第3案部分,我們也徵求過委員的意見,在倒數第二行「達到2天篩檢一次的數量」後面,加上「之目標」文字。 |
發言片段: 202 |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針對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修正通過。 |
處理第4案。 |
發言片段: 203 |
蘇部長建榮:第4案部分,我們也徵求鍾委員同意,在最後第2點的最後一行,將「二周」內改成「一個月」內提出說明。另外,第三點部分,「針對遺贈稅法第10條」後面的「及所得稅法第14-4條(限繼承)」這句話劃掉;同時在第3點的第二行,「稅基認定選項」後面加上「,並配合修正所得稅法第14-4條(繼承取得者所得計算方式)」。 |
發言片段: 204 |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說明。 |
發言片段: 205 |
鍾委員佳濱:關於財政部的修正部分,「二周」內改成「一個月」,以及第3點加上那一個說明,我同意。 |
在此,我希望自己的文字更精準一點,請議事人員協助,在第二段第六行後段的「是否亦適用該涵釋」改為「是否亦比照適用該函釋的原則」,加上「比照」兩個字;「涵」釋打了錯別字,應該要修正一下;然後函釋後面加上「的原則」。 |
最後,第1點的部分,改成「申報期間修正為每年5/1至6/30」,加上「每年」比較精準一點;第2點的部分,將「是否適用」改成可參考該函之原則另予函釋,因為這是要另予函釋,不能直接適用。大概就是修正這些文字,然後一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這樣比較精確一點,也不會造成彼此的困擾,謝謝。 |
發言片段: 206 |
主席:好,以上修正由原提案人鍾佳濱委員提出,這部分是可行性評估,請問各位委員,針對修正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修正通過。 |
處理第5案。 |
發言片段: 207 |
蘇部長建榮:遵照辦理。 |
發言片段: 208 |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針對第5案有無異議?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
發言片段: 209 |
費委員鴻泰:部長,你們昨天發了一個新聞稿,人家傳給我看,關於財政部發了一個新聞稿表示,只有特殊例外的人,包括確診或其他情況等等…… |
發言片段: 210 |
蘇部長建榮:是。 |
發言片段: 211 |
費委員鴻泰:我們接到了很多電話,包括很多的會計師,目前稅分為兩個,一個是個人、一個是企業的稅,關於個人綜所稅部分,舉例來說,民眾有撫養人或被撫養人,其中還要舉報,你們光要審核那個東西就要花很多時間;第二個像是公司內,不只涉及會計部門或是會計師事務所,這一個人的工作可能會牽動到很多,或者是工廠要補送一些資料,但是他被隔離了。 |
我認為政府還是要鼓勵大家用網路申報、鼓勵大家用手機申報,畢竟這還是沒有涵蓋所有的層面,我想因為疫情的關係,你知道今天確診多少人嗎?8,822人,這是大家在網路上傳的。今天是禮拜三,非常可能到禮拜五、禮拜六就超過1萬人了,這個速度會呈現exponential rate遞增,到時候臺北被居隔的人數可能達到六萬多人。 |
所以我建議,其中大概只會麻煩財政部、各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的第一線人員。其實現在到臨櫃申報時,大家也希望人不要一下子來很多、距離遠一點,就像今天主席安排的,我們現在進行協商,官員就坐在那邊、不要靠過來,我們彼此都很擔心。所以我建議不要再思考了,部長,到底什麼人反對延長一個月?因為我跟你明講,雖然我沒有這項專業,但是大家都可以想像大概到5月中時,一天就是4萬人、5萬人到10萬人確診,到時候不是只有一般老百姓,連你們的工作量都會受到擠壓,因此趕快延長一個月,到底有什麼人反對? |
發言片段: 212 |
蘇部長建榮:我跟委員報告,沒有所謂的什麼人反對,我們現在正在評估,如果真的需要的時候,我們就會馬上宣布,沒有所謂反對、不反對的問題,那我們也會…… |
發言片段: 213 |
費委員鴻泰:部長,今天已經幾號了,你知道嗎? |
發言片段: 214 |
蘇部長建榮:是,我了解,我知道…… |
發言片段: 215 |
費委員鴻泰:今天是27日,禮拜天開始報稅,只剩下禮拜四、五、六這三天決定,上班日只剩下兩天。 |
發言片段: 216 |
蘇部長建榮:不是,因為延緩一個月…… |
發言片段: 217 |
費委員鴻泰:做事要超前部署,這個對人民好,對所有的同仁都好,對社會大眾也好,直接做個決定不就好了嗎? |
發言片段: 218 |
蘇部長建榮:是啦!謝謝委員。 |
發言片段: 219 |
費委員鴻泰:當你做這個決定,日後如果疫情沒有那麼緊張,也沒有人會怪你,你知道嗎? |
發言片段: 220 |
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我們會儘快決定。 |
發言片段: 221 |
主席:第5案有無意見? |
發言片段: 222 |
費委員鴻泰:是不是因為這裡面沒有民進黨的委員簽字,你們就不願意?鍾佳濱委員,你來簽一下啦! |
發言片段: 223 |
主席:他願意啦! |
發言片段: 224 |
費委員鴻泰:我就不要簽了。 |
發言片段: 225 |
高委員嘉瑜:我們今天都有質詢支持延長一個月啊! |
發言片段: 226 |
費委員鴻泰:何必呢? |
發言片段: 227 |
鍾委員佳濱:你說哪一案? |
發言片段: 228 |
主席:第5案。 |
發言片段: 229 |
費委員鴻泰:第5案。 |
發言片段: 230 |
主席:沒有,第5案他敬表同意啦! |
發言片段: 231 |
鍾委員佳濱:敬表同意啊! |
發言片段: 232 |
蘇部長建榮:第5案我說我們遵照辦理啊! |
發言片段: 233 |
費委員鴻泰:遵照辦理? |
發言片段: 234 |
鍾委員佳濱:對啊! |
發言片段: 235 |
費委員鴻泰:延長一個月,對不對? |
發言片段: 236 |
蘇部長建榮:沒有,兩…… |
發言片段: 237 |
鍾委員佳濱:提案的內容啦! |
發言片段: 238 |
蘇部長建榮:兩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
發言片段: 239 |
費委員鴻泰:兩週已經到5月中了,你何必呢?乾脆直接接受延長一個月不就好了嗎? |
發言片段: 240 |
蘇部長建榮:不是啊!因為這個是委員的提案。 |
發言片段: 241 |
鍾委員佳濱:費委員、主席,我同意張其祿委員的提案啊!我可以簽,但是是就本提案嘛! |
發言片段: 242 |
費委員鴻泰:我建議修改一下這個提案。 |
發言片段: 243 |
主席:提案人張委員有沒有…… |
發言片段: 244 |
費委員鴻泰:張委員,就直接延長一個月啦! |
發言片段: 245 |
張委員其祿:當然沒有問題。 |
發言片段: 246 |
主席:沒有意見?提案的是張委員。 |
發言片段: 247 |
鍾委員佳濱:我們同意提案。 |
發言片段: 248 |
主席:他是原提案的提案人。 |
發言片段: 249 |
鍾委員佳濱:我們同意原提案。 |
發言片段: 250 |
主席:這個案子還是尊重張委員,我們就確定…… |
發言片段: 251 |
費委員鴻泰:部長,我跟你明講,明天我就提案,好嗎? |
發言片段: 252 |
主席:好,第5案確定通過。 |
處理第6案。 |
發言片段: 253 |
蘇部長建榮:第6案遵照辦理。 |
發言片段: 254 |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確定通過。 |
處理第7案。 |
發言片段: 255 |
蘇部長建榮:第7案謝謝張委員,後來我們有徵詢張委員,他同意修正文字,在第三行「惟財政部近期研擬提高研發新藥可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門檻」中,從「研擬」開始刪除這一段話,修改為「近期建議經濟部通盤檢視生技公司審定要件之妥適性」;再來是倒數第四行「爰此,請財政部提出研擬提高投抵門檻之原因與規劃,並……」這幾個字裡面,將「請財政部提出研擬提高……,並」這幾個字刪除。我再順一遍:「爰此,請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就提高投抵門檻對生技醫藥產業環境之影響」,這邊增刪幾個字,改為「會同經濟部分析生技醫藥產業環境現況,評估合宜審定標準,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發言片段: 256 |
主席:謝謝,就是提出書面報告。對於以上修正,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
發言片段: 257 |
蘇部長建榮:沒有。 |
發言片段: 258 |
主席:好,確定修正通過。 |
發言片段: 259 |
蘇部長建榮:謝謝。 |
發言片段: 260 |
主席:處理第8案。 |
發言片段: 261 |
蘇部長建榮:第8案我們遵照辦理。 |
發言片段: 262 |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
發言片段: 263 |
費委員鴻泰:這個我不反對,但是我不太了解這個提案要幹什麼。 |
發言片段: 264 |
主席:第8案。 |
發言片段: 265 |
鍾委員佳濱:就過了啦! |
發言片段: 266 |
費委員鴻泰:這個提案要幹什麼?部長,回答我的問題。 |
發言片段: 267 |
蘇部長建榮:我請國產署說明。 |
發言片段: 268 |
曾署長國基:因為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無人承認繼承財產會由地政機關移給國產署標售,在標售的過程中,只有在村里辦公室公告,現在委員要我們檢討要不要在現場插牌或張貼等。以往依第七十三條之一雖然是交給國產署,但它還是私有財產,如果要到現場插牌公告,是改進這些措施並採取讓民眾資訊比較充分的作法。因為這些作業費用全部是從遺產拍賣支應,會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要求我們跟內政部檢討到底要不要做得更細膩。原則上,我們接受這樣的提案,會跟內政部研討。 |
發言片段: 269 |
主席:第8案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確定通過。 |
發言片段: 270 |
蘇部長建榮:謝謝。 |
(協商結束) |
發言片段: 271 |
主席: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委員余天及劉世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四、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兩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通過。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14 |
---|---|
meet_id | 委員會-10-5-20-13 |
speakers | ["羅明才","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張其祿","鍾佳濱","林楚茵","高嘉瑜","江永昌","陳椒華","曾銘宗","費鴻泰","余天","劉世芳"] |
page_start | 247 |
meetingDate | ["2022-04-27"] |
gazette_id | 1116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68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稅捐稽徵法」2案: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林德福等 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agenda_id | 11168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