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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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10時21分)主委早安。今天委員會主要是針對華視新聞資訊臺在4月20日的三天內連續三次的出包,引起社會很大的議論跟關注,對於華視新聞資訊臺的疏失,目前NCC瞭解的狀況到底為何?只是他們內控的疏失,還是在製造假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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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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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早。我們還在進行調查,還沒做出最後認定,不過當天發生事情的時候,我們馬上指派同仁下午去華視做行政訪談、調查相關事宜,包括約詢副臺長以下的相關人員,但當時還有其他機關在調查,後來我們有請第一線的操作人員來說明。依照目前掌握的情形、我們調查的部分,初步看來應該是內控機制的問題、人為疏失,不過我們會參酌其他機關的調查結果做判斷,這案的初步事實我們應該都有掌握,接下來我們會移送到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進行討論跟調查,最後再送到委員會做最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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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這樣的疏失有沒有構成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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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以目前調查的資料、以他的行為來講,因為我們是合議制機關,但我個人認為的確有可能構成第二十一條的妨害公共秩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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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NCC會做怎樣的裁處?我們目前看到公廣集團的董事長及總經理下臺,兼任臺長、副臺長也下臺負責,這樣的懲處是NCC要求還是他們內部自己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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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這是他們內部自己做的決定。我們針對違規行為可以罰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但有幾個考慮的要點,第一是到底有幾個行為,就是剛才委員提的,這算幾個案子的問題;第二是情節輕重,涉及裁罰的金額有多少。這些都要由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提出建議之後,我們的委員會再進行最後的討論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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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本席觀察到有人在議論,如果NCC對華視裁處200萬元罰款,這200萬元也是全民買單,因為是納稅人的錢,所以他們覺得毫無意義,他們認為應該要撤照才對。請問這樣的疏失情節有達到撤照的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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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跟委員報告目前查到的資料結果,NCC向來還沒對新聞臺撤照,像中天新聞臺是執照到期後,不予換照,兩者概念不一樣,撤照是指執照還沒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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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所以不能夠拿來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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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不同意其繼續經營,這叫撤照。不予換照是指執照到期,要不要核發新照,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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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這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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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兩回事情。第二個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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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因為現在很多人都拿中天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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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這是兩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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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認為主委是兩套標準,所以主委要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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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這本來就是兩件不同的事情,這兩件不同的事要混合在一起,就會變成是非有點分不清楚,所以才會認為是兩套標準,其實兩者情節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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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兩個情節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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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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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所以NCC可能要做清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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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有,我們會再繼續不斷地說明,當然新聞媒體如果要政治操作,一直在講這個東西,當然我們還是要不斷地澄清。剛才委員提到要怎麼認定的問題,因為就我所瞭解,華視雖然是公廣集團所屬,但還是被定位為商業電視臺,所以它大部分金額都是自負盈虧,只有少部分是來自文化部的一些預算,如果是裁罰,我們是裁罰公司,公司付的罰鍰應該也是來自於其自負盈虧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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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所以就不會是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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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應該不是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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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好,事實上新聞臺出包的狀況,其實在國外也有,之前CNN、BBC等在新聞報導的時候,也曾經發生過誤植,就這個部分,不曉得主委之前是否曾經關注過?當時像英國或美國的媒體主管機關怎麼處理,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當作NCC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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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有,以國際經驗來講,本來就有相關討論,我們都有觀察其在新聞專業上如何處理,委員所提剛好是兩個很重要的對比,CNN是純粹的商業電視臺,它是如何處理的;BBC反而是公共電視臺,所以處理方式跟商業電視臺還是有點不太一樣,不過不論是公共或是商業電視臺,都有一般基本新聞專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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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因為新聞臺都有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重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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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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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所以對他們整個報導內容當然非常重要,針對華視新聞出包的狀況,就是要依法論法,也要很慎重來處理,因為在基層也引起很多民眾的議論,包括是不是有陰謀論之類的,所以基於專業主管機關,還是要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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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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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接下來請教今天委員會另外一個議題,如何要求新聞臺落實執行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的部分,NCC可以對新聞臺有這樣的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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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第六十二條之一規範對象是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的事業等四種,所以義務主體是這些。至於媒體,包括華視或其他商業媒體去承接政府的標案進行政策及業務宣導時,很重要的基本觀念就是資訊要揭露,所以要明確標示其為廣告,還有辦理或贊助的機關單位名稱,這是重要的。另外,新聞本來就不可以置入性行銷,所以第六十二條之一最後提到不可以置入性行銷的方式來進行,也就是要讓人民知道,這是政府政策或業務的宣導,這個資訊要清楚,如果符合這些,基本上第六十二條之一就可以符合,並不是媒體不可以去承接標案,因為政府有時候也需要媒體協助進行政策或業務的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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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事實上現在很多媒體也都會需要拿政府的標案來維持他們的營運,就本席所瞭解,預算法規範的對象應該是政府機關,也不是新聞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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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對,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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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這個部分NCC也應該要充分說明,讓外界能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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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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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素月: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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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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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等一下魯明哲委員質詢後休息5分鐘。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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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3-9
speakers ["洪孟楷","傅崐萁","陳椒華","劉世芳","李昆澤","許智傑","陳素月","林俊憲","魯明哲","賴士葆","游毓蘭","劉櫂豪","江啟臣","許淑華","高虹安","張其祿","蔡易餘","李德維","林奕華","趙正宇","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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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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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就「新聞台出現假訊息裁罰處理標準及如何要求新聞台 落實執行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1450條款)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6901_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