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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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24分)主委,今天想要跟您來討論憲法修正案複決的民主參與,主委知道修憲有非常高的門檻,需要經過四分之一的委員提案,提案之後四分之三委員出席,出席四分之三的委員同意才能夠送出立法院,並且還需要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因為它是一個非常高的門檻,所以我們想要來討論,到底現行規範有沒有給贊成修憲案的一方充分組織動員的空間?我指的是現在我們好不容易有一個修憲案,即18歲公民權,許多年輕世代,包括在學校的大學生及現在還不到18歲,但是有可能未來幾年,如果18歲公民權通過後,影響他的權益非常重大的,像15歲、16歲、17歲的高中生,大家都非常關切,因為這個門檻這麼高,也希望他們能夠來幫忙,讓支持者都能夠來投票並且能夠通過,而且這已經是一個世界潮流,其實世界主要的國家幾乎都有18歲公民權。
我想討論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就是設立辦事處的資格,我發現依照公民投票法,或者是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的規定都不是很清楚。第一個部分,我想請教主委,法人是不是可以成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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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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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成立辦事處是提案人跟贊成或反對意見的人,這裡所謂的人指的就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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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所以只限於自然人,法人是沒有辦法成立辦事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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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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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第二個問題,我剛剛提到贊成修法的學生,像是學生會、學生聯合會等非法人團體,他是不是可以在現行的法規範之下設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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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他還是必須要用自然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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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還是必須要回到自然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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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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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第三個是未成年人,也就是現在還沒有公民權,但是他跟修法具高度相關的,那是不是可以設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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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18歲以上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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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像我剛剛講的15歲、16歲、17歲之高中生,依照現在的規範他是沒有辦法成立辦事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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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對,要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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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再來,第四個問題,在校內學生會的辦公處所可不可以成立辦事處?因為此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或者是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等等場所,其後卻有一個但書,即「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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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學校裡面的社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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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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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主辦同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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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唐科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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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科長效鈞:報告委員,在「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第三條有提到學校的部分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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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在但書的部分,我剛剛有唸啊!我剛剛的意思它是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但是它後面有個但書,是不是能夠有比較清楚的解釋?沒關係,主委可以會後再給我們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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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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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主委,可以看到從第一到第四個問題,似乎並沒有考量到像這樣的修憲案,許多年輕世代雖然現在沒有公民權,但他希望這個修憲案能夠讓他有行使公民權的權利,然而公投法及設置辦法等現在的法規範反而拘束了他在活動行使的自由,中選會能否就這部分去做一些檢討?
第二個部分,我想要請教主委的是辯論的資格,其實辯論會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正反雙方可以藉此闡述相關的立場,但是現在問題來了,因為依照第十五條所提出的公投案必須要由立法院代表正方,但是現在年輕的世代希望能夠幫助推動這個修憲案,所以我的第一個問題是,是不是只有立法院能夠代表正方?如果學生團體、學生會或是年輕人願意代表正方參與這個辯論的話,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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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個,不管是支持或反對的都可以申請成立辦公室,等辦公室成立之後,你就取得可以代表正方或是反方參加辯論會或是意見發表會的資格,但是修憲案正方的當然代表是立法院,所以將來我們辦理意見發表會時,除了立法院本身可以推薦代表之外,這裡面還必須要有設置辦事處的正方支持者代表,這個是正方的立法院要去協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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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主委,我確認一下,主委的意思是說,正、反雙方都可以成立辦事處,譬如說:我是支持正方的學生,那我將來也可以參與這個辯論會,但是要跟立法院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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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對,這5場看你們要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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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所以中選會的態度是支持這樣的學生代表或是青年團體的代表可以參與這個正方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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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只要是依法來設置和申請的,我們都樂於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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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所以主委已經明確的在這裡表態,這是肯定的,不是只有立法院才能夠做辨論的正方代表。
第二個問題,其他設立辦事處且持支持意見者能否發表意見或參與辯論?這題的答案也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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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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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現在擔心的是,如果這個將來要協調,那要怎麼進行?中選會能否協助或是有比較明確的態度?到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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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正方的代表就是立法院,立法院要負責提出人選,因為意見發表會有5場,所以立法院至少要提出5個人選代表,我們的規定是這5個代表一定要包含有設置辦事處的正方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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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主委,現在這個問題你會這麼回答是因為條文的規定,但是就剛才提出來的辦事處也好,修憲案的辯論資格也好,中選會是不是夠就現行的法規檢討?說實在的,目前有可能的狀況是,因為這個修憲案是立法院提出來的,所以立法院代表正方,但是立法院裡面有不同的黨派,也許有些黨派比較消極,但是這些青年代表卻非常有行動力,也很熱情和積極,我們能不能夠賦予他們權利和表現的機會與空間?他們不一定要代表立法院,他可能是獨立的,譬如說:法庭上一個被告可以有3個辯護人,他們彼此的立場、側重點也許不同,所以我的意思是說,這樣的法規範可不可以再探討和協調,讓好不容易成立的修憲案,它的正面支持者也能夠有充分組織動員的空間和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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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基本上,這是立法院的權利,我們尊重立法院,立法院要和設置辦事處的團體協調,如果協調的過程中有任何涉及相關法制規定的部分,我們可以提供意見,這個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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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也就是說,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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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只提供相關的規定,包括實施的辦法和設置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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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當然,你們要提供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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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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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另外一方面,包括設置的辦法或是相關的法規範,如果你們可以更積極的修正的話,也是更支持這個修憲案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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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時候可能不是修正,我們只能提供意見和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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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主委,第二個部分你們要更積極的促成,讓他們可以確實的展現他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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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只要是在我們的權責範圍內,我們都很樂於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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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謝謝主委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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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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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14
speakers ["張宏陸","李德維","羅美玲","湯蕙禎","王美惠","賴香伶","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管碧玲","鄭麗文","吳琪銘","林文瑞","莊瑞雄","邱顯智","游毓蘭","翁重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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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02"]
gazette_id 1117001
agenda_lcidc_ids ["11170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處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二、處理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三、審查111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1案;四、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
agenda_id 11170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