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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10時40分)主席、各位立委同仁大家好。本人所提的發展觀光條例今天總共有六個條文完成三讀通過,感謝交通委員會當時審查的各朝野黨團的委員,尤其是國民黨黨團曾銘宗委員也有共同提案、共同支持。在現在疫情嚴峻的時候,我們做好了後疫情時代的超前部署,讓未來國門再次打開之時,我們能夠有更超前的發展觀光。
這次的修正總共有三大重點:第一個是電子簽署,我們認為要參照電子簽章法的精神,讓旅行社辦理個別旅遊時,也能夠用電子簽證來辦理法律授權的依據,以符合當前數位時代的趨勢。第二個是責任保險,剛剛幾位委員也都有提到,這一次分別針對汽車強制險的精神和概念,讓未來旅遊意外事故的受害人能夠迅速地獲得基本保障,尤其是規範水域活動的經營者也要為遊客投保責任保險,作為業者經營的靠山,也讓遊客從事活動的時候,能夠受到最基本的保障。第三個,在這次因為受到天災、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變故,我們認為導遊的資格應該要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同意之後,能夠予以延長導遊、領隊的執業資格,這個部分是大家所面臨到的困難點,我們要一併地請相關主管單位都要考量進去。
再次強調,在疫情嚴峻的時候,臺灣的觀光、臺灣的美、臺灣的好絕對要趕快超前部署,這樣未來有機會的時候,才能讓更多國人看見,所以觀光一定要大家共同來支持,感謝朝野委員共同支持,讓發展觀光條例得以三讀通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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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二十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4、5會期第2、1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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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1124012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208號、110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803號及111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16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一、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一、交通委員會於109年5月18日舉行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陳召集委員雪生擔任主席,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事項第一案),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等應邀列席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會議經報告及詢答完畢後,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本會復於110年12月29日舉行第4會期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陳召集委員雪生擔任主席,除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事項第二案)外,並繼續併案審查前開草案,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等應邀列席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會議經報告及詢答完畢後,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三、本會再於111年4月14日舉行第5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由洪召集委員孟楷擔任主席,除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事項第三案)外,並繼續併案審查前開2案,共計3案;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等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經協商討論及溝通後,將全(3)案審查完竣。審查過程中,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外,法務部、經濟部、內政部、文化部、大陸委員會等亦均派員列席。
參、委員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錯誤訊息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利,故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錯誤更正期限,並要求其更正應考量錯誤訊息之存在時間、呈現方式等,予以相等之播送條件,避免錯誤信息持續存在,無法有效更正,影響人民權益。
(一)有鑒於現行社會正處於資訊爆炸之時代,信息流動快速、密集且皆存在時效性,社會在面對信息之處理及反應必須更加迅速與及時。
(二)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糾正錯誤信息與保障人民權益,然因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益,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事業單位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加以更正,或提出書面答覆,以符合當前社會環境。
(三)參考美國等時原則(equal─time rule)概念,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進行錯誤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節目或廣告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避免發生錯誤訊息連播數天,更正訊息卻只播短短數分鐘之不平等情形。
二、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建請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通過之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將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如系統經營者自營之地方頻道,或非以衛星傳輸方式之購物頻道)納管,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並準用同法第五條「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規定,且修正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否則不得繼續經營。
(二)為解決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如購物頻道因上層股東為公開發行公司,無法控制及拒絕具有黨政軍色彩之投資人購買該公司股份,因而違反黨政軍條款致無法申請執照之困境,立法院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及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兩度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條文,延長購物頻道申請執照期限,使購物頻道得以暫時擱置黨政軍條款問題,繼續營運。
(三)然黨政軍條款修正至今仍遙遙無期,而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法延長之申照日期將至,為在最小變動下解決目前業者無法申請執照之窘境,且目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關於其經營期間之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已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爰提案繼續延長申照期限,以待黨政軍條款修法之共識。
三、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請營運許可所受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期限,以求落實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以及加強區域文化交流之立法初衷。
(一)現有利用衛星以外方式,且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如系統經營者自營之地方有線電視頻道等,按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義乃屬於「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並甫自104年12月18日受本法修訂納管迄今。
(二)承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納管之同時,另再受有同法第五條之黨政軍條款準用之規範。然考量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多有具備如有線電視廣播法第四十二條內容所需設立系統之地方頻道等義務,並落實提供地方政府及民眾公益服務等性質。按目前之現實,在黨政軍條款受朝野以及行政方各界對修法共識未解之前,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因屬公開發行公司,且無法掌握並拒絕具備屬黨政軍投資方對其股份之購買下,將致喪失再度申請營運許可之資格,影響在地收視聽民眾之福祉。
(三)參酌105年5月以及107年5月,本院二度修正通過對於延長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延長申請執照之期限,使該系統經營者自營之地方有線電視頻道等得繼續營運之同時,更予黨政軍條款具備更充足之修法共識凝聚之空間,爰提案修正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若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則受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可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報告
一、109年5月18日書面報告(節錄)
(一)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有關委員林俊憲等17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提出本會處理建議,敬請指教。
(二)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重點及處理建議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修正條文第44條規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其更正應考量有錯誤節目或廣告之存在時間、呈現方式等,予以相等之播送條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前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節目或廣告錯誤更正之時間、呈現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說明略為:有鑒於現行社會正處於資訊爆炸之時代,信息流動快速、密集且皆存在時效性,社會在面對信息之處理及反應必須更加迅速與及時。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糾正錯誤信息與保障人民權益,然因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益,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事業單位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加以更正,或提出書面答覆,以符合當前社會環境。參考美國等時原則(equal─time rule)概念,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進行錯誤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節目或廣告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避免發生錯誤訊息連播數天,更正訊息卻只播短短數分鐘之不平等情形。
2.本會建議處理意見
(1)有關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更正部分,考量實務上就爭議事件進行查證仍須相當時日,且涉及多方當事人權益,為求審慎,建議應多方徵詢各界意見。
(2)另有關提案說明引述之美國平等時間原則(the equal time rule)主要係規範政治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如一人獲得在廣播、電視與有線電視系統競選廣告/宣傳時間,其他競選者必須獲得相同的機會。就此部分,依據前述之美國平等時間原則僅適用於競選期間之競選人,亦非適用於所有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且有關更正內容之呈現方式涉全民視聽權益,建議宜先謹慎諮詢各界意見。
(三)結語
綜上說明,本會對於貴委員會審查林委員俊憲等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修正草案」之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
二、110年12月29日書面報告(節錄)
(一)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有關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本會意見,敬請指教。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委員所提各草案之回應說明
1.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重點及本會意見
(1)委員提案重點:
eq \o\ac(○,1)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益,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事業單位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加以更正,或提出書面答覆,以符合當前社會環境。
eq \o\ac(○,2)參考美國等時原則(equal─time rule)概念,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進行錯誤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節目或廣告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避免發生錯誤訊息連播數天,更正訊息卻只播短短數分鐘之不平等情形。
(2)本會意見:
eq \o\ac(○,1)有關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由現行規定之二十日修正為七日內更正,係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會敬表尊重,惟因涉及多方當事人權益,建議再予討論。
eq \o\ac(○,2)另有關提案說明引述之美國平等時間原則(the equal time rule)主要係規範政治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如一人獲得在廣播、電視與有線電視系統競選廣告/宣傳時間,其他競選者必須獲得相同的機會。就此部分,依據前述之美國平等時間原則僅適用於競選期間之競選人,亦非適用於所有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且有關更正內容之呈現方式涉全民視聽權益,建議再予討論。
2.陳委員雪生等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重點及本會意見
(1)委員提案重點:
為解決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如購物頻道),因上層股東為公開發行公司,無法控制及拒絕具有黨政軍色彩之投資人購買該公司股份,因而違反黨政軍條款致無法申請執照之困境,爰提案繼續延長申請執照期限(三年)。
(2)本會意見:
eq \o\ac(○,1)自105年1月6日廣電三法修正公布後,有線廣播電視法係朝平臺化方向修正,其規範對象為系統經營者,並無相關頻道內容規管規範。依修正前有線廣播電視法「廣告專用頻道」相關規定而存在之既有購物頻道,應依修正後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後,方得播送節目或廣告。
eq \o\ac(○,2)由於「黨政軍條款」於105年修法時未能同步鬆綁,致修法前已經營之部分購物頻道可能有受政府基金直接、間接投資等法所禁止之情形,而無法於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訂期限內申請執照。目前又因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申請執照之緩衝期限將屆,尚未取得執照之既有購物頻道屆時恐將不得繼續經營。
eq \o\ac(○,3)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延長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請執照期限三年,本會敬表尊重。
(三)結語
本案事涉衛星及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監理,本會尊重貴委員會之意見,惟就修法而言,建請充分考量各項主客觀因素,以期獲致最佳之處理方案,敬請各位委員參採。
三、111年4月14日書面報告(節錄)
(一)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有關1.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2.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3.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提出本會意見,敬請指教。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委員所提各修正草案之回應說明
1.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重點及本會意見
(1)委員提案重點:
eq \o\ac(○,1)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益,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事業單位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加以更正,或提出書面答覆,以符合當前社會環境。
eq \o\ac(○,2)參考美國等時原則(equal─time rule)概念,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進行錯誤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節目或廣告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避免發生錯誤訊息連播數天,更正訊息卻只播短短數分鐘之不平等情形。
(2)本會意見:
eq \o\ac(○,1)有關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由現行規定之二十日修正為七日內更正,係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會敬表尊重,惟因涉及多方當事人權益,建議再予討論。
eq \o\ac(○,2)另有關提案說明引述之美國平等時間原則(the equal time rule)主要係規範政治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如一人獲得在廣播、電視與有線電視系統競選廣告/宣傳時間,其他競選者必須獲得相同的機會。就此部分,依據前述之美國平等時間原則僅適用於競選期間之競選人,亦非適用於所有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且有關更正內容之呈現方式涉全民視聽權益,建議再予討論。
2.陳委員雪生、洪委員孟楷等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重點及本會意見
(1)委員提案重點:
為解決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如購物頻道),因上層股東為公開發行公司,無法控制及拒絕具有黨政軍色彩之投資人購買該公司股份,因而違反黨政軍條款致無法申請執照之困境,爰提案繼續延長申請執照期限(三年)。
(2)本會意見:
eq \o\ac(○,1)自105年1月6日廣電三法修正公布後,有線廣播電視法係朝平臺化方向修正,其規範對象為系統經營者,並無相關頻道內容規管規範。依修正前有線廣播電視法「廣告專用頻道」相關規定而存在之既有購物頻道,應依修正後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後,方得播送節目或廣告。
eq \o\ac(○,2)由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未於105年修法時同步調修,致修法前已經營之部分購物頻道,若有政府基金直接、間接投資等法所禁止之情形,而無法於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訂期限內申請執照,恐將不得繼續經營。
eq \o\ac(○,3)綜上所述,針對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延長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請執照期限三年,本會敬表尊重。
(三)結語
本會尊重貴委員會各委員提出之修法意見,惟建請充分考量各項主客觀因素,以期獲致最佳之處理方案。
伍、審查結果
一、第四十四條條文依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修正為:
「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二、第六十四條條文依委員陳雪生等18人及洪孟楷等16人提案通過。
陸、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交通委員會洪召集委員孟楷補充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發言片段: 3
主席:請洪召集委員孟楷補充說明。
洪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 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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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5-10
speakers ["蔡其昌"]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2-05-03"]
gazette_id 1116103
agenda_lcidc_ids ["1116103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修正第五條條文─ 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agenda_id 1116103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