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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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9時32分)謝謝召委。首先請教法務部,因為最近疫情特別嚴重,已經連續4天確診人數超過1萬人,昨天已經超過2萬人,基本上民眾買不到快篩劑,不但買不到,價格也非常高,請法務部要特別留意,因為依照防疫紓困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假設有哄抬價格或是囤積的情況,會有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所以請法務部要督促檢調去瞭解這件事情。請問次長,去瞭解或是督促這件事情,法務部有沒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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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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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沒有困難。跟委員報告,法務部也有發函給衛福部,希望把快篩劑列為防疫物資,據我們瞭解,他們也在簽辦中。如果列為防疫物資,就適用剛才委員所提到的特別條例的規範,還有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等也都可以作為規範的依據。另外,我們也跟衛福部、防疫中心提醒過,要注意到避免哄抬物價或囤積居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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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謝謝次長的答復,我們的希望是如果不足的話,就趕快進口,讓每個民眾買得到快篩劑,而且是合理的價格,像美國跟英國在他們疫情高峰的時候是免費提供的,既然你沒有辦法免費,至少價格要合理,不可以哄抬,廠商生產這些物資不可以超額利潤,我也不希望有人去囤積,所以希望法務部後續能夠追蹤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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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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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謝謝次長。
另外,有關今天要審查的法案部分,本席有幾個問題要討教次長跟司法院秘書長。第一個,次長的報告裡提到李委員貴敏的提案裡有將投資的爭議納入,所謂的投資爭議是指域外投資人跟各級機關間的爭議,像我們國內有很多的外商投資,有些是涉及到政府之間的相關投資,大方向我支持,次長,這樣的規定、這樣的草案,您贊不贊成把它列進來?同不同意做這樣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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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基本上,如果屬於商務性的投資,這部分本來就會在裡面。現在外界可能會有疑慮,有一些是屬於公法上的或是投資政策性的,這方面如何來納入處理,要再細部的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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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OK,純商業投資是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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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是,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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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另外我們來看仲裁法修正草案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較前項嚴格或寬鬆之仲裁人資格。」,其實你要看同條第一項,仲裁員資格是相當寬鬆。意思是說,希望第二項能夠放寬,你們的看法怎麼樣?其實我是不主張放寬的。因為仲裁人要有一定的專業與公信力,前面第一項的條件資格已經相對寬鬆了,變成當事人得約定較前項資格寬鬆的仲裁人,那你找出的仲裁人有沒有一定可信度?外界接不接受?請教秘書長,你的看法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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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這個可不可以讓民事廳長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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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喜歡你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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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這個是民事廳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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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請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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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周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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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報告委員,有關仲裁員的資格,原則上我們還是希望有一定的拘束或資格限制可能比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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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我也贊成。大方向我也贊成,因為這涉及到兩造仲裁,基本上會走進仲裁,金額都很大,所以逐條討論時,我是主張不要放寬。
另外,第十九條裡面提到迴避條款,基本上,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既然是「仲裁人」,看了就知道應該要公正獨立嘛!現行條文中有迴避的條款,現在要把這些迴避條款修掉,即第二項修正為「仲裁人於接受推選前,有情事可能導致當事人對其獨立、公正產生合理懷疑者,應即告知全體當事人。」,變成你自由心證啊!你覺得要迴避就迴避,覺得不用迴避就不迴避,但誰知道需不需要迴避啊?所以這樣的修正,請問民事廳長,國外迴避條款的部分是跟我們現行規定一樣還是照提案人修正的方向?請民事廳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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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這個可能要問一下主責的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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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請法務部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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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在書面報告的第6頁有提到,關於迴避條款,草案與聯合國模範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也不一樣,所以當時提案是怎麼樣的意見與來源,我們可能要再深究一下。基本上我們贊成,迴避的話應該要具體、明確、善盡告知的義務,這樣才能達到迴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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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次長,現在沒算時間,你可以講慢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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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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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另外,同條第三項規定「仲裁人於推選後至仲裁結束前,發現有前項情事者,除先前已告知者外,應即告知全體當事人。」,也就是你們這份報告講的,被聲請迴避之仲裁人,在仲裁庭時還可以繼續執行而且還可以作成判斷,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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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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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覺得這樣也不合理啊!既然要迴避,告知了就應該要迴避啊!而且被聲請必須迴避的仲裁人,還可以繼續參與仲裁而且作成決定,國外的立法例是怎麼樣,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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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國外的立法例,有的是沒有一定要停止職務。不過一般實務的看法,應該是仲裁庭先做成迴避與否的裁定以後再繼續,因為它沒有急在一時。原則上還是可以繼續,大概是因為沒有明文禁止,所以有繼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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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另外,請教法務部,國內近三年仲裁的案件大約有多少?有沒有相關的金額?就我的理解,仲裁案件的金額、標的都很龐大,大約一年有多少件?大約的金額是多少?不曉得你們有沒有統計標的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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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向委員報告,因為現行法仲裁沒有規定要向主管機關或向哪一個仲裁團體的主管機關來申報。我們曾經統計過,從101年至108年一大四小仲裁機構的部分,件數一共是1,102件,但是金額我們沒有去做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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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的理解是,這些仲裁標的都是非常的大。那我問一下,國內仲裁人有他的專業與積極條件,所以現在到底有多少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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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其實我們現在沒有統計,如果需要,還要請各仲裁機構給我們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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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另外一個問題,因為仲裁法,對仲裁人權利義務都有規定,我好奇的是歷年來,萬一這些仲裁人沒有公正在處理相關的仲裁業務,這時,沒有處罰?就回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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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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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就回到刑法瀆職罪去嘛!我意思是說,國內到現在仲裁人有多少?過去被處罰的個案多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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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有關於仲裁人的刑責,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有規定,就是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甚至在未為仲裁人之前預先做的話也是屬於要求的一部分,都寫得很明確。那至於它的案件數的話我們回去還要再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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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有沒有民事責任?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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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構成刑事責任,但如果是侵權行為當然會構成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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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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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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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6
speakers ["陳以信","羅致政","游毓蘭","邱顯智","曾銘宗","鄭運鵬","黃世杰","江永昌","陳玉珍","周春米","蔡易餘","林思銘","劉建國"]
page_start 195
meetingDate ["2022-05-04"]
gazette_id 1117201
agenda_lcidc_ids ["11172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24人、(三)委員李貴敏等17人、(四)時代 力量黨團、( 五) 委員羅致政等18 人及( 六) 委員葉毓蘭等16 人分別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仲裁法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72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