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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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10時4分)謝謝主席,請國民健康署吳署長。吳署長早,我想跟您繼續探討菸害防制法,在上一次修法專報裡有稍微提過,就相關的內容再追問一下。在上一次的討論過程中,本席跟部長討論過有關加熱菸的吸食器或組合元件,這在定義裡面看不到,因為加熱菸的定義裡面,我們是放在第一款的其他菸品,而在說明欄是講其他菸品。然而其他菸品、加熱菸的形式,它不會是單純的菸柱,它可能還有其他的加熱器。由於在條文裡沒有任何定義,這部分你們說要回去研議,有沒有相關的研議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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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吳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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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委員報告一下,因為加熱菸未來是指定菸品,它必須要做健康風險評估,在審查通過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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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可是在前面都沒有去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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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在送審裡面來講,所附加熱器的部分必須一同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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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當時我質詢的時候,部長也提到送審風險評估時,元件都會送進來,但是在第三條的定義都沒有提到,而且加熱菸的概念在第三條是講其他菸品,到第七條時又是所謂的指定菸品,再到第十五條又是要違反指定菸品或其元件。這有三個層次,你們沒有在第三條去定義它的名詞,我就覺得有點怪。
接下來我讓你看一下,現在各縣市因為菸害防制法還沒有修訂,而在菸害防制法還沒有修訂的情況下,幾乎很多縣市都訂定了自治條例。我特別看到新北市對加熱菸有它的定義,因為在中央還沒有明確定義之前,其實各縣市都試圖在做定義,包括可能的就是新興菸品。我要特別舉新北市定義了一個加熱式菸具,就是以電熱式的菸草產品,還有支撐器、充電器,就在明確定義所謂的加熱菸,也包括菸具。我認為這部分要有一些清楚的定義,如果沒有的話,我覺得會讓大家還是有很大的一個疑惑,因為你們的定義不清楚。我自己在讀這些條文的時候,即不同型態的第七條就是指定菸品,而到第十五條是沒有經過風險評估的指定菸品,然後還有元件、零件之類,就是這些層次一直讓我對加熱菸的概念是不清楚的或是定義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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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跟委員報告,這個充電器如果放到裡面去,未來市面上很多電器的充電器都可能會被歸類進來,為什麼我們在這裡對這些東西一一放進來不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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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未來就由你們來解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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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不是,未來在送審以後,我們剛剛講過必須要送審風險評估,連裡面的配件都要送審,合格的部分未來才能夠在市面上販售,而合格的我們也會公告周知,大家都知道什麼樣的東西叫做加熱器,就是所謂加熱式菸品的載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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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所以未來是用行政命令去公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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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在送審完了以後,我們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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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這個地方是我們比較模糊的部分。再下來就是上次有特別就教過,每個販賣的一個單位不得少於20支,這次你們改成「或」,內容物不能低於15克,我上次質疑過這部分,因為加熱菸的菸更小,所以可能少於15克,你又要20支,又要高於15克,它會不會變大呢?就是可能要到30支才有辦法到達15克,這部分不是我們要鼓勵的吧!為什麼低於15克這件事,一直在說明這樣可以降低青少年的吸菸,科學依據是什麼?剛剛蔡壁如委員也在質詢,事實上是大部分抽細菸的,而細菸還比較貴,都是中年人在抽,真的不是青少年,即青少年占少數,不是說沒有,你們立論的基礎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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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我想跟委員報告,原來的條文是「或」,這是「且」,就是「及」,兩者都算。在稽查過程中,就發現有19支包的菸,但是它的重量超過15克,那是沒有辦法處理的,所以我們現在才改修正為「或」。當初的想法是申購希望能夠加嚴來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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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可是管到細菸,而不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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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原來的版本裡面就已經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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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我知道,這次將它改成「或」之後,它變成都不得,所以就不能,這個地方是大家在疑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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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大家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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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對,大家可能需要再討論一下,針對第十五條,相關罰則共有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是新增條文,主要是為了規範類菸品(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這部分罰得很重,輸入、製造的罰鍰為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金額非常龐大。但我今天想要跟署長討論的是第一項第一款,這是針對原條文加以修訂,過去是不能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這次似乎直接把這一款條文擴大了,因為過去只有規定「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現在卻是連「供應、展示或廣告」都要匡列起來。我想你們想要規範的應該是第二款和第三款,但卻連第一款都匡進來了。請問你們過去執行現行條文第一款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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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因為按照過去的條文,查核的件數滿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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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可是我要向署長請教,右手邊那張圖片上的商品也可以當名片夾,左手邊那張圖片上的商品是菸盒,如果廠商拿這個來展示的話,也是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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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我們指的是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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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所以是包裝看起來很像菸或是糖果做得很像菸,這些就是你們要罰的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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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圖片中的右邊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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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左邊那個不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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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左邊那個是包裝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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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那個形狀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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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我們講的是酷似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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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所以是指菸品本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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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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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可是你們在後面也有加上「菸品容器」,修正條文第一款已經修正為「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所以這是擴大規範範圍,未來像是糖果也包括在內。你剛才的意思是指現在不算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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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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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現行條文確實沒有提到容器的部分,但未來像這樣的容器是要被禁止的是嗎?這些照片是我在網路購物平台上隨機看到的,所以未來這些是不是都要抓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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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必須要有使人模仿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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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也就是糖果拿起來要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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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類似模仿抽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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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可是我覺得修正條文匡列的範圍很大、限制很多,並不是只有吸菸的動作而已,如果圖片左邊的容器形狀很像菸盒的話,以這個條文來看,那也都是要被處罰的。而且就相關罰則來講,過去對於販賣者(小攤販或是賣糖果的人)是處罰一千元至三千元,這次卻罰得很重,變成處罰一萬元至五萬元。本席認為製造者當然要罰,其實應該要處罰製造者,而不是處罰販賣者,因為販賣者可能是在無意中觸法,而且是販賣糖果類的小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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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罰則是可以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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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因為第十五條是一個重點,我知道你們想要處罰的是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這部分當然要罰,而且要罰得很重,這個我可以理解,但與舊法第一款對照,如果現在把與菸品類似的糖果、巧克力都放進修正條文第一款,平衡度好像有點問題,也許我們逐條審查時再來討論,我覺得這部分如果真的要去執行的話,可能還有輕重、適當性、衡平性的問題要思考。今天我先請教到這裡,等到進入逐條討論之後,我們再來細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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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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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6-13
speakers ["林為洲","賴惠員","蘇巧慧","蔡壁如","吳玉琴","徐志榮","張育美","莊競程","蔣萬安","黃秀芳","邱泰源","廖國棟Sufin‧Siluko","林昶佐","高虹安","洪孟楷","陳椒華","楊曜","游毓蘭","邱顯智","林奕華","陳瑩","洪申翰"]
page_start 241
meetingDate ["2022-05-04"]
gazette_id 1117201
agenda_lcidc_ids ["11172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就「如何逐步降低菸品燃燒後所產生煙霧的有害物質排放濃度,以 維護國人健康,暨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婉諭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六)委員 楊瓊瓔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 案」案、(八)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民眾黨黨團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賴惠 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奕華等24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精神衛 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菸害 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宜瑾 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民眾黨黨團 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羅美 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 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 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 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十)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 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 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 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 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72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