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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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10時26分)部長,快篩試劑要趕快採買、量要足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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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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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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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現在政策混亂,講法很多,比如以篩代隔,因為要與病毒共存,而隔離就沒有辦法工作,要做到以篩代隔有一個前提,就是快篩試劑要足夠;以快篩代替PCR,快篩試劑也要足夠啊!大家就不用跑到急診室去做PCR,如徐志榮委員所講,把急診的量能留給中重症,甚至是急重症的部分,但前提都是要有快篩劑。快篩劑不夠,民眾有症狀,不去醫院,他要去哪裡?他也不知道自己有沒有確診,當然要趕快篩、快篩劑要足夠。以篩代隔、以篩代PCR,前提都是快篩試劑要足夠,所以趕快去採買啦!趕快去努力,現在是不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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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天天都在盤點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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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前兩天我在這邊主持會議,後來林靜儀委員確診,這是禮拜一的事情。林靜儀委員大概坐在哪裡,但他偶爾會來這邊簽名、發言以及討論,大概也有短時間的近距離接觸。你知道嗎?我是被我辦公室的員工強迫做快篩、就在昨天,昨天我沒來臺北開會,但今天要來開會,結果我辦公室的秘書就拿了一支快篩試劑,我不知道他是去哪裡買的,他跟我說:老闆,你做。因為我今天要上班,會進辦公室跟他們接觸,所以辦公室的同仁強迫我做,大概是這種狀況。我覺得他們也沒有不對,因為不只是保護他們,也保護立法院,我們在中興大樓,同樓層有其他委員的辦公室,亦頻繁接觸。因為我有接觸到確診者,我安全了,才能確保他們的安全,所以叫我做快篩,他們有沒有錯?也沒錯,所以昨天我自己就做了快篩,現在大家很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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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現在也不一定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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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對,現在又不一定了。就再做一次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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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不用,沒有症狀就不用,把口罩戴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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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現在的量能是這樣,就像口罩,當量能夠的時候,部長呼籲大家任何時候都儘量戴口罩;但量能不夠的時候,我們就會說要留給最需要的人,留給醫護,我OK、我不用戴,讓他們先戴,那是因為量能不夠,量能夠的時候你會這樣講嗎?不會啊!你現在就講了「儘量戴口罩」,任何時候儘量戴口罩有幫助,快篩試劑一樣啦!就是因為量能不夠才會有這麼多規定,現在不用做、3天後再做、有症狀再做。我們現在是在防疫,當然到最後會共存,量會很大,但是我們朝野都有共識,大家最擔的是重症醫療資源崩潰,造成死亡人數飆升,我們要在前面做什麼,才能達到我們不想要發生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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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最重要的觀念是輕重分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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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很多,還有快篩試劑要夠,讓輕症或無症狀、沒有確診的人不要進到醫院,要快篩才知道有沒有確診,才能不進到醫療體系不是嗎?我們要戴口罩,保護不要被感染。我們要做快篩,確認自己沒有感染,就不會疑神疑鬼的去醫院,老是要做PCR、老是要叫醫生檢查。一下喉嚨癢癢的,一下咳嗽,其實平常就常常咳嗽,有時候你們說有症狀再來、有症狀再做,但什麼叫做有症狀? |
我記得林靜儀委員講過,他平常就會過敏,常常會咳嗽,萬一今天比較嚴重,這樣算不算有症狀?我們只能用快篩試劑確認一下,雖然快篩也有它的失敗率,陰轉陽、陽轉陰,但畢竟還是一種科技、科學。症狀的判斷是醫生幫你判斷還是自己判斷?很難判斷嘛!趕快去買,準備足夠的快篩試劑,一定會用很多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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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一定會用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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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對,你3+4被隔離也要用好幾次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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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3+4大概只有後面那幾天,如果要出門的話就有要求要做,不出門就不用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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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所以將來都要用很多,請你們趕快去準備。這次大家到藥房買快篩,新竹縣出了一個錯誤,我要特別提出來請你們注意。我們新竹縣有兩個鄉鎮各有一個藥房,但藥房人手不足是1人藥房,所以他們沒有辦法配合,結果你們就沒有投放到北埔鄉跟尖石鄉的衛生所,出了這個疏漏。照理說藥房如果沒有,應該要給衛生所,讓需要的民眾還是可以買得到,結果你們沒有詢問我們的衛生所,所以沒有投放到那邊,這個要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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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這個漏洞我們會補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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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補了半天說要第二輪才有,請問第二輪什麼時候會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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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沒有,如果是衛生所,我回去就請他們明天補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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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請儘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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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好的,我們一定會補,沒有就一定要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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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因為那個地方是原民鄉,幅員有多遼闊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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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委員剛剛說北埔和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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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尖石鄉跟北埔鄉,一個尖石鄉的面積比新竹市全市還大,部落到處分布,民眾要買還得跑到竹北、竹東,實在太不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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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這2天我們馬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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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你們什麼時候可以處理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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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想明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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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今天啦!今天回去趕快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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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要看出貨了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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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因為那個量不需要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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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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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他們人口沒有那麼多,但是要給需要的人方便。再來我們要討論菸害防制法,因為等一下部長也要請假,今天疫情大概也相當嚴重。我准你假,但是因為你下午都不在,所以要趕快問你幾個問題。你支不支持購買香菸實名制看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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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如果有懷疑不足20歲的,當然是要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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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我給你看啦!消基會有做一個實驗,他們喬裝高中生穿制服去買菸,照理說高中生都不能買菸,幾乎都在購菸年齡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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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18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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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穿著制服去買菸,竟然31%買得到,店員根本不會管你成年了沒,他只要講「我爸叫我來買」,店員就賣給他了,幾乎不會阻擋,統統賣。喬裝高中生穿制服,竟然還是有31%買得到,照理說是不能賣。有沒有看證件?當然不會看證件,現在沒有規定。國外是已經開始有規定,我們在日本買菸是要看護照的,要看是不是合法年齡。 |
我有提出我的版本,既然你要提高到20歲才能購菸,如果沒有看證件,提高也沒用,18歲、19歲、20歲你分辨得出來、看得出來嗎?怎麼可能啊!如果是小學生來,你當然不會賣他,但是19歲跟20歲你如何分辨?如果沒有看證件,你把年齡提高有什麼意義?形式主義做好看的,根本沒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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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還是有意義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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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有啦!宣示意義啦!真的沒辦法分辨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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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日本也沒在看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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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有,我去買都有看我的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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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這樣就很奇怪,因為他們都是量販機,投幣就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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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我是到實體商店去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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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日本他們都是到量販機去買,量販機不會看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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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有的國家是有看證件,這個我們下午要討論,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陳列的問題,現在便利商店都把香菸放在最明顯的地方,在收銀臺後面,我們的法律規定香菸不能做任何廣告,不能公開陳列。不能做廣告,卻把它陳列在收銀臺後面,放在最顯眼的地方,最有廣告效果的地方,整排都是菸,等於變相做廣告。 |
這有沒有達到政策禁止做廣告的目的?我的修法版本要求全部下架,要買香菸要用指定的,你要買什麼香菸就自己講,講得出來我才從下面拿出來。很多國家的作法都是如此,不是我們發明的,以上2點我們下午會討論,請問部長支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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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是比較認同下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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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看證件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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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看證件是現在既有的,要強制我想是有一點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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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我們去買口罩和快篩都可以刷健保卡了,要看證件有什麼困難?現在要規定20歲才能買菸,檢查一下身分證,健保卡也可以,出生年月日一看便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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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他是可以要求出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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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他做得到啊!又不是做不到,健保卡拿出來,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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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但是你要強迫大家都要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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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法律規定就能強制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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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那是有懷疑的時候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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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就像你現在法律規定買快篩要看健保卡不是一樣嗎?以前不用,現在規定要,所以做得到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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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沒有,現在量販店也可以買,不用看健保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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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你說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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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快篩在一般的7-ELEVEN也可以買,不用看健保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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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是不是比較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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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不知道,那就是自由市場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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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我的意思是,當你規定要用證件才能買的時候,你做得到嘛!法律有規定,你做得到,無論是藥局的還是7-ELEVEN的店員都一樣,檢查一下證件再賣,這做得到啊!又不是做不到,如果不願意遵守就有罰則啊!被抓到就罰錢嘛!這個部分我們下午來討論,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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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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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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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6-13 |
speakers | ["林為洲","賴惠員","蘇巧慧","蔡壁如","吳玉琴","徐志榮","張育美","莊競程","蔣萬安","黃秀芳","邱泰源","廖國棟Sufin‧Siluko","林昶佐","高虹安","洪孟楷","陳椒華","楊曜","游毓蘭","邱顯智","林奕華","陳瑩","洪申翰"] |
page_start | 241 |
meetingDate | ["2022-05-04"] |
gazette_id | 1117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2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就「如何逐步降低菸品燃燒後所產生煙霧的有害物質排放濃度,以 維護國人健康,暨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婉諭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六)委員 楊瓊瓔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 案」案、(八)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民眾黨黨團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賴惠 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奕華等24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精神衛 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菸害 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宜瑾 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民眾黨黨團 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羅美 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 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 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 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十)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 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 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 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 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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