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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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10時50分)秘書長、次長好。我再跟秘書長確認一下,上次也是陳召委主持的會議有一個專案,就是民事金字塔上訴審,那時本席有要求你們統整二審的上訴理由,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的各款規定,然後二審法院駁回的判決比例。如果不符合第四百四十七條的話,二審是裁定駁回還是判決駁回?請問廳長,第四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二審如果認為它違反前兩項的規定,是判決駁回還是裁定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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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周廳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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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在二審法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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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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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在二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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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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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到二審來,二審是續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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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所以是裁定還是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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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如果它符合原來訴訟標的跟原來訴之聲明範圍內,二審是要重新再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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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廳長沒有理解我的意思。秘書長,第四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二審法院認為它不符合第一項各款是裁定駁回還是判決駁回?我要瞭解二審用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駁回一審的上訴,駁回上訴人的上訴占上訴人的上訴比例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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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我們還沒有整理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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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整理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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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目前在整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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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從上次到現在應該超過半個月了,麻煩秘書長再加快速度,我認為這有助於我們現在要審查司法院金字塔改革部分很重要的依據,如果在二審駁回的比例不高,而法官還是存在續審想法的話,那我們現在的改革要如何去說服民間團體?然後你要花多少的比例、多少的資源、多少的心力去做改革?我們要做一下評估。我希望秘書長可以在10天內給我相關數據的回覆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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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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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我跟您報告一下我們的困難,因為我們原來就沒有這樣的統計,我們只是去抓判決下來,然後要逐案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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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你們沒有做這樣的統計,要如何說服我們要做這樣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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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可不可以給我們多一點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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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好,多久的時間?你們連基本的事實數據都沒有掌握,你怎麼來說服委員要做這樣的改革,難怪民間團體有這麼大的反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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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可不可以給我們兩個月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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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6月底前,你們下午就傳真或電子公文請各高分院查一下這幾年的比例,我沒有要求很長的區間,五年內上訴用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三項駁回的案件數占該法院收到上訴案件的比例是多少,起碼有個大概吧!如果你們都沒有事實的掌握,那怎麼來說服我們要做這法條如此重大的變革呢?好,秘書長會後再跟我說明。 |
接下來我要就今天的議題來討論,今天我們有一個很重要的法案是公證法,除了司法院的提案之外,還有其他各委員的提案,我看到司法院對各個委員提案的部分,看起來都是完全沒有認同,大概都是希望可以再斟酌。我針對其中一項要跟秘書長討論一下,我覺得這是現在強制執行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蔡易餘委員的提案是修公證法第十三條,之前如果訂定租約時會有一個可以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款,但顯然實務上效果不好或可以處理的範圍不大,所以蔡委員易餘的提案又加了一些比較個別的要件,包括約定合意終止、積欠租金依法終止契約,這些都是比較個案的情況,但是可以想見、可以研判公證條款裡雖有逕受強制執行,但實際上、實務上的運作並沒有辦法達到非常快速的速度,當然這還牽涉到很多因素。我還要跟秘書長討論一下強制執行,我希望你們給我一個數據,通常強制執行送到法院後依法要執行完的時間有沒有相關的規定?法院的審判一審有一年四個月,強制執行案件要多久執行完或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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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結案期間是有限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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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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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我查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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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廳長!你是廳長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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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相關的細節規定實在太多了,我們各種案件類型的辦案期間都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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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我不要再聽你的解釋了,我難得對司法院廳長有這樣的態度,你可能要重新修正一下你到立法院答詢及準備的功夫。我講一個重點好了,這也是我這幾年的觀察:大家打民事訴訟,好不容易拿到勝訴的判決,但有時候一審拿到勝訴判決要聲請假執行,對方有提供反擔保就不能聲請假執行。再到二審,二審縱使判決贏了還要到三審,整個訴訟下來要耗費很長的時間。好不容易拿到勝訴的確定判決,到執行處提出聲請,現在執行處大概因為人力的調整,所以沒有像以前配置那麼多的法官,事實上都是書記官或執行事務官在執行,因為已經到最後的關鍵點了,應該沒有太多法律爭議、事實上的疑慮,但我們的法院為了怕錯殺一個,就把全部應該要執行的,法院已經明明白白判決要給人家回復的權利、給人家的賠償、給人家的拆屋還地,就可以硬生生的把整個案子拉下來,其中一個因素就是事務官,事務官沒有審判的經驗,也沒有審判的責任,所以就讓雙方的訴狀互相來回,遇到有人有異議,就問一下對造的說明,對造說明了再問一下另外一造的說明。大家在那邊書狀往返,高空來、高空去,我覺得其中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在執行的事務官沒有審判的責任和權責,不敢決斷這個,也不能說他們不勇於承擔或不勇於任事,而是他們本身受的訓練就是事務官。很多案子送到法官、執行處庭長,時間都拖很久了,所以有很多民怨在這個部分,辛辛苦苦到法院訴訟,沒有去做自己的自力救濟,沒有拆屋,到法院告贏之後還要到執行處,還要等對方提第三人異議之訴,法官要執行拆屋判,還要等時間,還要挑一個良辰吉日,這樣拖下來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耗費殆盡,他們應有的權利保障也被踐踏掉了,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現在強制執行的配置裡,大部分都給事務官執行,他們擔負起大部分的責任,但拖的是當事人的權益,拖的是老百姓辛辛苦苦好不容易打贏的案件,他們應該有的權利回復權益。所以我要求司法院民事廳對現在強制執行,基本上,如果對方沒有財產很快就可以執行完了,你們也就結案了,等五年後再發債權憑證。如果有財產,那麼對於有一些相關爭議的、提第三人異議之訴的結案時間等等要釐清楚,甚至可以到我辦公室談,我們來具體擬一下我要求的數據,不然這部分即使你們再怎麼做,做到流汗也是被人嫌到流涎。 |
我希望廳長和執行處再檢討一下,第三人異議之訴有這麼大嗎?第三人異議之訴一個小小的權力可以在最後把整個強制執行的程序拉掉、停止。本來一筆的土地如果是上億元,其中就是一個一百萬元之前在訴訟時要不要參與第三人訴訟都還有爭議,到最後可以把整個執行程序拉掉,人家一個財產的糾紛好不容易打了二審,打到三審,最後因為有一個第三人跑出來提了一個異議之訴,法官就把全部的執行程序停止。我們不講個案,所以我要求看數據,我也希望秘書長就我剛才對於強制執行處法官事務的配置做一個說明,大家再來研究一下。還有,強制執行法相關法條和法律規範要不要也研究一下?我們要想,我們花了那麼多精神,現在在二審、三審設了一個金字塔,你們要做民事訴訟的改革,好不容易、千辛萬苦拿到勝訴判決,到強制執行卻百受刁難,百受法律上一些程序的刁難,這讓人情何以堪? |
因此,今天我講的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的數據以及強制執行法執行案件終結的日數與比例,請給我詳細的數據,後續我們再看怎麼修法,怎麼健全這個結構,我需要更進一步的瞭解,秘書長,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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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六款使用比例的數字,我們在6月底會向委員報告。另外,強制執行整個辦案期限是一年四個月。委員剛提到的有一些視為不遲延的相關規定,我們私下再向委員報告。至於委員提到的第三人異議之訴導致辦案遲延的情況,我們進行瞭解後到委員辦公室向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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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好,我再提醒你一個重點,從剛才你的回復我可以看得出來,我有點遺憾,就是你們怎麼看待強制執行進行案件的期間?你們有沒有就法官有沒有遲延或有沒有視為不遲延做一個很重要的標準?我不管法官是否遲延,那是你們內部的研考、管考,我們要求的是當事人好不容易拿到勝訴判決,法院執行時到底多久可以回復他的權利,如果司法院都只是用法官遲延案件的時間來計算案件是否有遲延,那麼再怎麼樣,司法改革在這個部分還是不及格。你們的心態真的要調整,這個案件不是法官辦案有沒有遲延,我管你法官辦案有沒有遲延,當事人辛辛苦苦買的土地,到法院告贏了,結果到現在還不能執行,我要瞭解的是這點,你們要說出一個合理的理由與合理的、必要的期限來滿足人民在司法上的需要,不然我們到法院幹什麼!我們自力救濟就好了,到法院幹嘛?結果還要百般刁難。我講的話比較重,對於辦案期限我當然要問,你說一年四個月是合法的,是你們辦案期限允許的,那我就要認了嗎?人民就要等一年四個月才結案嗎?不是這樣的。對於今天我講的一些理由還有我提出來的一些政策思考,之後我們再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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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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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周委員要求提出的書面資料,請儘速提供周委員及本會委員做參考。還有,上次本席提出的有關民事簡易訴訟從民國79年之後上訴第三審的相關統計,也請你們一併提出,做為我們思考訴訟金字塔型修法改革時的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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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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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
休息 |
繼續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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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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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16 |
speakers | ["陳以信","羅致政","游毓蘭","邱顯智","曾銘宗","鄭運鵬","黃世杰","江永昌","陳玉珍","周春米","蔡易餘","林思銘","劉建國"] |
page_start | 195 |
meetingDate | ["2022-05-04"] |
gazette_id | 1117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2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24人、(三)委員李貴敏等17人、(四)時代 力量黨團、( 五) 委員羅致政等18 人及( 六) 委員葉毓蘭等16 人分別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仲裁法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72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