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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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23分)請教陳次長,有關檢察官評鑑請求期間和偵查庭錄音保存期限的問題,人民請求檢察官評鑑,總不能說請求的期間是三年,結果保存期間卻是還沒三年就不見了,這樣會讓這個制度無法運作,因此,關於個案請求期間要多長的問題,依據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準用法官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官個案評鑑的請求應該於下列期間為之。」,也就是說,如果是自受評鑑事實終了時起算,應該是三年,那沒有問題,其他的狀況也有比較長的,但最久到裁判確定之日起起算要三年。現在問題來了,偵查庭錄音、錄影內容保存的期間有多長?這是一個核心的問題,依據檢察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最短保存期限為三年,並自案件完全完結時起算保存期限,像執行完畢、免執行、執行中死亡、假釋期滿、緩起訴期滿等等,最短的保存期限應該是三年,但是依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檢察機關現在採取的方式,是用光碟片為主要的保存方式,電腦系統它僅能夠暫存,以臺南地檢署為例,伺服器只能保存大概180日,所以這有保存不易跟毀損的問題,其實司法院在過去已經有注意到這個部分,且司法院鑑於錄音帶、光碟片保存非常不易,所以各法院在民國92年的時候,就已經全面改為數位錄音設備,將這些數位檔案上傳並集中保存,次長,我知道這部分的費用比較大,但是法務部應該要去評估、研議,然後逐步去建置、改善儲存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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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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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現在有朝這個方向在做,細節的部分屆時再向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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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說實在的,以現在這個狀況,我們也知道預算有限,不過跟司法院比較起來,司法院在民國92年就已經都改成數位錄音設備了,但你們還沒有改成數位錄音設備,然後光碟片的部分,像臺南地檢就只能夠保存180日,到時候人民要來請求檢察官評鑑的時候,這差距就太大了,你就變成只能兩手一攤說,抱歉喔!這個光碟已經沒有了!當然就是讓法官評鑑、檢察官評鑑的制度完全沒辦法去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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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委員這個意見我回去再查一下,的確有在改進,但改進的相關數據我今天沒有帶來,之後再向委員報告,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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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至少你要逐步建置,然後要有一個規劃,就是幾年內完成這樣的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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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去年就有要求檢察司處理,應該是有相當的成效,細節再向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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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 |
另外,針對法院組織法,時代力量黨團有提出修法版本,其實其他黨團的委員也有提出,也就是說,法庭錄音錄影的內容,應該要保存至裁判確定後,本來法條只規定兩年,但為了要能夠符合法官評鑑、檢察官評鑑,至少要有3年請求的基礎,所以我們就把它提高到裁判確定後4年,對此也希望召委能夠共同支持,就這個事情,我相信大家應該要有共識,如果法庭錄音錄影只能保存到裁判確定後兩年,甚至檢察系統的光碟只能保存180日的話,那所謂法官評鑑、檢察官評鑑最少3年期間的規定就沒有意義了,不能到了3年人民要來請求時,卻只能對他們說抱歉,因為所有法庭錄音錄影全部都已經蕩然無存了。 |
我們希望這個修法各黨團也都能夠支持,就是於裁判確定後至少保存4年,為什麼要4年?因為若是3年到的時候才開始請求,這時還是要花費更多的時間,所以應該規定裁判確定後4年可能會比較合理,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召委、大家也能共同來支持?因為這看起來就是一個法律上的漏洞,各黨團若是能夠有共識的話,也可以來修正法院組織法。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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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邱顯智委員,沒想到召委也要備詢,第一個,在程序上召委就算同意,這個也沒有什麼實質上的意義,但是我覺得這在道理上的確應該要審慎思考的,以個人的身分,我對這個修法咸表贊成,但是以召委的身分,可能在程序上並沒有太多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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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可以排審法院組織法,大家一起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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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著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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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16 |
speakers | ["陳以信","羅致政","游毓蘭","邱顯智","曾銘宗","鄭運鵬","黃世杰","江永昌","陳玉珍","周春米","蔡易餘","林思銘","劉建國"] |
page_start | 195 |
meetingDate | ["2022-05-04"] |
gazette_id | 1117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2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24人、(三)委員李貴敏等17人、(四)時代 力量黨團、( 五) 委員羅致政等18 人及( 六) 委員葉毓蘭等16 人分別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仲裁法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72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