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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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泰源:(11時45分)謝謝主席,因為我的問題都是跟今天的主題有關,麻煩請最專業的吳署長上臺備詢。署長好、大家好。我想今天是討論及審查菸害防制法的修正,大概有七個重點,第一個當然是對於類菸品的定義。第二個是健康風險評估的審查機制。第三個是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由35%大幅增加到85%。第四個,禁止菸品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等等的添加物。第五個,也算是討論比較多的,禁止吸菸的年齡,由未滿十八歲提升到未滿二十歲,這部分我們都很關心青少年方面抽菸的狀況,當然還有擴大禁菸室內外公共場所,這也是大家的一些建議,希望加重罰則。 |
本席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署長,我們先談一下素面包裝,2016年WHO的Get Ready for Plain Packaging,主軸是說菸品的容器、素面包裝要做好準備,這一次的確在我們的修正條文裡面是沒有特別談到這個部分,當然我們在正面、反面都要標示相關的文字,且標準是不能低於85%面積。我們都知道,素面包裝基於WHO的論述,認為這樣做能夠降低菸品的吸引力,消除菸品廣告及促銷行為,也防止誤導性的包裝。請問一下,我們經過這麼長的討論,包括專家會議、工作小組,我們的召委也很用心,舉辦相關的公聽會等等的,大家有很多的意見,署長,你覺得素面包裝的可行性,在臺灣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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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吳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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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委員剛才提到FCTC的論述,我們都正面看待這件事情,素面包裝的確有它的說法,目前全世界大概有二十幾個國家採行這樣的方式。這一次修法的時候,我們是把警示圖文的面積大幅拉高到85%。另外,針對廣告促銷的部分,在第十二條裡面,特別針對菸品的廣告促銷,強化它不可以做這些菸品的促銷行為。所以在它的設計上來講,如果有涉及廣告促銷的部分,其實是可以依照第十二條來做處理,因此是不是要考量全素面,這個必須考量到現在臺灣的狀況,你說要買一包菸,這部分應該還要再考慮一下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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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泰源:我相信政府跟相關的專家一定是很用心,站在整個國家的發展上很實際去做決定,因為政策總是在做利弊得失的評斷,關於這個部分,我相信也希望政府能夠有一個說帖,告訴我們為什麼這個階段要這樣做。當然也不是說做了修法以後,就永遠永遠一定是這樣子,應該要滾動式的修正,創造人民最大的權益跟國家最大的優勢發展,我想這個部分大家可以很平心靜氣來研究、來改善。 |
下一個問題,我還是要關心一下青少年菸品使用的狀況,看起來紙菸的吸菸率在青少年方面是有增加的,到110年的資料是還沒有出來啦!但可能也是增加的。至於電子煙的使用率也是增加的,所以我們大概可以看得出來,在18歲到20歲之間,吸菸率是5%左右,這個部分我們應該要把它做一點控制。我相信大家如果願意這樣來支持的話,當然是非常好的事情,站在青少年健康的角度,而且站在醫事人員的角度,我們很重視任何影響健康的事情。現在有一個問題,美國跟新加坡已經分別在2019年及2017年提高禁止吸菸年齡到21歲,所以你覺得臺灣訂定20歲的法規足夠保護青少年嗎?因為有時候是依照他成長的年齡,認為切在哪個年齡是最適當的,這個是要有專業的評估,並不是我們想要切在哪裡就切在哪裡,必須要有科學的根據。我剛剛講了,在各種利弊得失之下,建立一個最好的標準,署長,是不是可以請你說明一下你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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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我想各國的研究大概都很清楚,越早接觸菸品,未來成癮的機會就會越大,特別是國際上的實證研究指出,20歲以前如果接觸菸品的話。這一次的修正其實也有考量各位專家的建議,包括美國、新加坡、日本、泰國、韓國等,大概已經將年齡提升到20歲,有的甚至是到21歲,所以當時在討論的時候,就是以剛剛所提的實證研究,認為20歲以前不宜接觸菸品,基於這樣的考量,所以我們才會把現行規定從18歲提高到20歲。以上跟委員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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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泰源:我想這個也是一個重要的創舉啦!如果是經過專家各種討論後,覺得這樣做在這個階段是最適當的,當然我們應該要給予尊重,但是其他專家的聲音,我們也要隨時觀察。我剛剛已經講了,對人民健康照顧的策略,我們都一直要滾動式的檢討,依照當時的情況去做最好的討論跟修改,要靈活一點啦!這個部分謝謝署長專業的回答。 |
下一個問題,我要談一下戒菸門診的成效,其實在前二十年戒菸門診剛開始的時候,我算是很投入的人,一直在幫忙,我也當過家庭醫學會的理事長,接這個戒菸門診的工作計畫可說是非常的用心。也跟不管是衛生署、衛福部以及國健署,可以說是一直做非常、非常多的互動,努力在推展臺灣的戒菸。戒菸門診實施到現在,我從醫療的角度看起來,感覺它似乎是有氣無力,因為一個計畫如果是好的,也要在每一個階段去推展,我們好不容易把它推出給更多的專科醫師,醫院、基層都努力在做、全面在做,但是不是還有很多問題?我上次也有提過,比如說戒菸專家諮詢會議裡面有幾個建議,戒菸的服務看診時間必須要衛教時間比較長,為什麼?因為你要提升民眾戒菸的自主意識,而不是像高血壓疾病只要開藥即可,其實所有慢性病也都是需要衛教啦!臺灣一天有至少有一百萬人次的醫病互動,每一個醫病互動都是醫師跟病人生命的交接,專業、生死的交接,所以醫病關係好,專業的互動照顧好,其實真的是穩定臺灣人民健康、社會安定很大的力量,所以每一次的互動,其實都應該要珍惜來改善人民的健康。 |
戒菸也是一樣,尤其戒菸這個部分,每一次的互動好不容易人來了,我們就要花很多時間,像我在臺大看門診,隔壁就是戒菸門診,我的兄弟郭斐然醫生每一個case就要看老半天,還要加上對學生的教學,但是補助的費用讓人覺得這個門診一定是賠錢的,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調整一下?第二,現在已經要針對電子煙、加熱菸做規範了,關於戒治的給付,國民健康署有沒有來處理、來瞭解?第三,吸菸還是會復發的,但復發以後的規定又特別多,必須要抽兩支以上,我不曉得啦!因為我沒有抽過菸,我不曉得復發的人能夠只有抽一支菸、兩支菸嗎?還是一復發就趕快很爽的多抽一點?我是不知道啦!但是他們覺得現在好像規定一大堆,我接觸過的戒菸醫療團隊們都很乖啦!否則他們直接寫3支就好了啊!但有時候對抽菸的人來講,我相信他也忘記他今天抽幾支了,除非量是一定的。因此,簡化申報程序永遠都是很需要的,尤其是申復的機制,關於這幾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署長去研究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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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非常謝謝委員的建議,其實我這兩年針對這個部分也做了一些探討跟研議,目前從戒菸資格取得的簡化跟優化,再加上戒菸服務的流程,包括申報、給付的內容和方式,都有在做檢討跟討論,跟委員報告,我們大概會在6月以前完成給付空間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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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泰源:可不可以把相關的進度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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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好,再把相關的資料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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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泰源:我們負責計畫的主辦單位也都很認真,像家庭醫學,如果醫生做得不好的話,都被叫去喝咖啡耶!跟他勸導一下,看要怎麼做耶!如果是優秀的醫生,也要給他表揚,像我們廖國棟醫師就很優秀,每年都被表揚,他真的很用心,做得很好。 |
這部分也牽涉到今天我們要把第二十四條改成「得指定醫事機構」,這實在應該要用鼓勵的方式,不要太保守,指定是什麼意思?是不是要全面鼓勵,然後給予補助?這個部分的論點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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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我想相關的機構如果有提供戒菸服務,當然就可以,大家可以討論,所以為什麼叫「得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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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泰源:這是主動性還是指定的?還是多元性地啟發社會自己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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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只要符合相關的條件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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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泰源:反正條文是一回事,要多鼓勵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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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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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泰源:願意做的就儘量做嘛!我們一起來努力,希望在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創造臺灣更好的無菸環境,也能夠讓大家戒菸更順利、人民更健康,能夠保護好青少年。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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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昭軍: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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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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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6-13 |
speakers | ["林為洲","賴惠員","蘇巧慧","蔡壁如","吳玉琴","徐志榮","張育美","莊競程","蔣萬安","黃秀芳","邱泰源","廖國棟Sufin‧Siluko","林昶佐","高虹安","洪孟楷","陳椒華","楊曜","游毓蘭","邱顯智","林奕華","陳瑩","洪申翰"] |
page_start | 241 |
meetingDate | ["2022-05-04"] |
gazette_id | 1117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2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就「如何逐步降低菸品燃燒後所產生煙霧的有害物質排放濃度,以 維護國人健康,暨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婉諭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六)委員 楊瓊瓔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 案」案、(八)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民眾黨黨團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賴惠 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奕華等24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精神衛 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菸害 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宜瑾 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民眾黨黨團 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羅美 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 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 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 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十)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 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 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 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 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72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