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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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14時6分)首先,先針對我的提案來進行說明。菸害防制法的修法已經許久沒有修正,這幾年來,由於新興菸品的盛行,讓抽菸的年齡逐漸下降,本席認為有必要透過修法來嚴格管制新興菸品,以避免國人的健康受害。 |
大家知道我本身是教育體系出身,對於現在校方及家長所關心的,目前流行的從電子煙到加熱菸,大家比較希望是雙禁,所以本席的版本是以此出發,希望以雙禁進行條文修正的變動。另外,因為是主張雙禁,再加上原來的菸品使用本來就有載具,像菸斗、鼻菸等等,我們希望在管理上不只是菸品,包括載具的管理,都必須要在符合年齡條件之下來取得及購買。目前來講,我們在所謂的吸食器部分,並沒有做相關年齡上的管理,我在法裡面特別有提出這部分;另外是在廣告的部分,我們之前只要求在菸盒上面要做廣告,這次我們就比照行政院版本把它放大,但是在關於載具上,像販賣菸斗等這些吸食器的外包裝,我們都希望同時也能夠列印吸菸有害健康相關的宣導,這都是在法上面跟大家比較不一樣的地方,或者是提出我自己法條相關的內容。 |
在提案的部分,像修正第三條、第七條到第九條以及第十二條到第十七條,主要是針對新興菸品的定義,並全面把菸品及新菸品的吸食器納入管制範圍;再來是因應新興菸品的興起,本席提案修正第四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於菸品健康福利捐中納入新興菸品,並新增禁止加味菸品;為了避免民眾受二手菸的危害,所以本席提案修正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針對各場所吸菸規定酌作修正,並規範各場所負責人應配合受檢;還有為了幫助吸菸者戒菸,本席提案修正第二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相關機構或團體提供戒煙服務,並得給予補助;再者,為了嚇阻違法吸菸行為,修正第二十六條到第四十三條增訂相關的罰則;另外就是為了提高立法的精簡性,在第四十五條到第四十六條刪除了本法針對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授權,並授權本法的細節部分可訂定在本法施行細節中,在進行細部討論的時候,對於雙禁或如何進行相關管理的部分,我們再跟大家來討論。 |
鄭司長,我想跟您請問一個問題,你知道在一年前,那時候我在教委會當召委,就已經有針對學校衛生法提出修法,那時候教育部阻擋的理由是菸害防制法還沒有討論,所以對新興菸品沒有辦法定義,但這個理由我是非常不能接受啦!大家都知道18歲以下本來就不能碰菸品,不管今天是傳統的紙菸或未來的電子煙,以現在行政院的版本來講,電子煙也是禁止,目前版本是要開放加熱菸,但18歲以下不是也不能抽嗎?當然現在的法規還提高到20歲,以後都不能有所謂碰觸菸品的狀況,教育部可以先告訴我一個答案嗎?現在雖然送出委員會了,可是你們用這個理由讓學校衛生法沒辦法修啊!我覺得衛福部跟教育部本來就是平行、一樣大的單位,學校衛生法跟菸害防制法也沒有哪個法比較大啊!兩個位階一樣都是法嘛!請你們告訴我,為什麼到現在為止教育部對學校衛生法的態度是這樣呢?竟然不讓學校趕快透過學校衛生法的修法先來把關,大家都知道這部分對學校來講,會出現很嚴重、非常不好管理的狀況,而你們只納入校規,納入校規是不夠的,在法律上如果沒有規定的話,還有學生會挑戰校規,會說法上面沒有說不行,為什麼要沒收他的載具或吸食器?能否請司長回答一下,請問到底什麼時候才能夠來處理學校衛生法?因為你們反對啊!變成執政黨的委員都跟著你們,回說他們都認同學校不能抽菸啊!但是該法繼續不給協商,或者是繼續把這部法放在那邊,難道還要透過表決處理?不需要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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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綜規司鄭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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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跟委員報告,當初菸害防制法已經開始修了,因為都是屬於菸害防制的範疇,那是不是可以放在菸害防制法中增列這個條文?雖然菸害防制法在那個時候還沒有通過,其實校園的菸害防制,包括電子煙跟加熱菸,我們都有納入計畫進行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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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學校衛生法特別有寫到18歲,照你這樣的說法18歲不能吸菸,也就不用訂了,你就訂在菸害防制法就好了,就不用訂在學校衛生法啦?如果要訂在學校衛生法,本來就要站在學校及校園的立場,他們當然希望針對菸品的部分,能夠有一條條文做這樣的規定,當時全部沒有人反對,只有教育部自己反對,只好執政黨的委員出來護航,這件事情我真的覺得沒辦法接受。請問一下,哪時候可以讓我們通過學校衛生法?司長可以回答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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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因為這是相同的內容,如果菸害防制法裡面已經有規定了,學校衛生法其實也可以就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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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就不用修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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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兩邊應該是相同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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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司長,現在講的話,你要負責喔!今天讓校長們、老師們跟家長們聽到你說學校衛生法不用修,新興菸品在校園內不用管理還是怎麼樣?司長,你要講清楚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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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因為菸品的部分,在菸害防制法中規定比較適當,而且它的類別非常多,規定也比較詳細,學校衛生法當然是依照目前衛生法中主要的內容,不要兩部法律重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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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所以按照學校衛生法,以後學校只能管傳統紙菸?學校衛生法由於沒有訂定新興菸品的管理,所以新興菸品以後在校園裡面不用管理?司長,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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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意思就是因為在菸害防制法中規定的比較詳細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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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好啦!司長,我說真的,我不想為難你啦!只是今天剛好就只有你在這邊,我相信這也不是你的意思,可是對於教育部的這種態度,利用這次的機會,我要表達我是非常不能接受。我一定同步配合現在林為洲召委在這邊的速度,學校衛生法我一定會配套做協商,也請教育部能夠站出來,捍衛學校、學生健康的立場,該修學校衛生法就應該要修,到現在還在說不需要修?司長,我真的覺得對於這件事情,我不知道你怎麼可以說出這樣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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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我們回去再檢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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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請回去檢討,我希望是同步的,我詢問的目的是,如果你們真的覺得之前我們跑得比較快,現在起碼同步,菸害防制法的修法正在走,也讓學校衛生法同步修法,我們來協商,讓這兩部法案配套能夠三讀,讓校園中包括校長、老師能夠做好學生健康的把關,也讓家長可以放心,可以嗎?先把我這樣的意思跟部裡面做討論。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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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長來長: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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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申翰及王委員美惠均不在場。 |
請陳委員瑩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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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6-13 |
speakers | ["林為洲","賴惠員","蘇巧慧","蔡壁如","吳玉琴","徐志榮","張育美","莊競程","蔣萬安","黃秀芳","邱泰源","廖國棟Sufin‧Siluko","林昶佐","高虹安","洪孟楷","陳椒華","楊曜","游毓蘭","邱顯智","林奕華","陳瑩","洪申翰"] |
page_start | 241 |
meetingDate | ["2022-05-04"] |
gazette_id | 1117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2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就「如何逐步降低菸品燃燒後所產生煙霧的有害物質排放濃度,以 維護國人健康,暨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婉諭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六)委員 楊瓊瓔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 案」案、(八)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民眾黨黨團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賴惠 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奕華等24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精神衛 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菸害 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宜瑾 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民眾黨黨團 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羅美 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 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 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 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十)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 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 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 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 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7201_00005 |